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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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商法 货物运送责任篇 修订版
  • 柯泽东著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公司
  • ISBN:9579742537
  • 出版时间:2001
  • 标注页数:275页
  • 文件大小:25MB
  • 文件页数: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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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演进论——海商法演进之回顾与前瞻1

第一节 海商法固有性为该法存在之特质2

一、实体海商法之形式与制定技术同于民法,但实质与精神异于民法2

二、海商法固有性演进上之现代化与国际同化4

第二节 海商法固有特性面临冲击之变化6

一、对海商法固有性具影响者7

(一)对非营利船舶及钻油平台之扩大适用海商法7

(二)船舶共有制度固有性之质变8

二、海商法固有原则之遭受突破者9

(一)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原则新统一趋势之再分裂9

(二)海上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之变动11

第三节 海商法统一化之分裂、多元化及再统一之期待13

一、海上货物运送法制之统一与分裂14

(一)统一立法14

(二)统一立法之分裂15

1.分裂之现状15

2.分裂之原因17

二、运送契约法制分裂中实体法或判决之分歧20

(一)海上运送契约陆段履行辅助人责任之多元型态21

(二)货柜运送载货证券上注记「据称内装有」及「托运人装柜、计件、封柜」保留条款效力见解之分歧23

(三)其他重要事项解释或适用法律之分歧27

1.运送人免责事由27

2.运送人单位责任限制金额高低之实质分歧27

3.载货证券上外国管辖条款或仲裁条款之效力27

4.「备装载货证券」之法律性质28

三、统一之期待及可能模式之展望29

(一)第一模式29

(二)第二模式30

第四节 结语32

第二章 立法论——我国海商法运送章修正条文说明33

第一节 行政院海商法修正草案总说明34

第二节 现行海商法条文与海商法旧条文对照及其说明(“**”为作补充说明者)38

附表 我国海上运送契约及载货证券相关重要条文一览表91

第三章 解释论——我国新海商法「货物运送责任制度」论析93

第一节 前言95

第二节 旧法增删修订程度暨其条文条次与现行条文条次之对照96

一、维持原条文未变动者97

二、为符合实务作业,或为资明确化,酌就条文文字为小幅更动,而未涉及实质内容重要之修订或增删者97

三、原条文经重大实质内容变动之修订或增删重组者100

四、旧海商法条文及采择威士比规则亦无之新增订条文102

第三节 新海商法货物运送人责任总体法制之特征与地位103

一、符合国际化与现代化——趋向海牙规则、海牙/威士比规则及汉堡规则共同特征之国际与现代化法制体系104

二、以海牙/威士比规则为主干,以汉堡规则等法制为平衡——新法凸显在追求合理责任制度与当事人间利益平衡105

三、新法修订未臻完整,尚有待未来之继续修法调整107

第四节 新海商法实体规定之法政策与法技术110

一、运送人强制责任之基本精神112

1.区别佣船契约与件货运送112

2.运送人负最低强制责任113

二、运送人之强制义务基本内容及免责事由113

1.责任基础113

2.强制责任期间114

3.举证责任115

4.运送人免责原因之规定115

三、特别事项之规定116

1.偏航之规定116

2.甲板运送之规定116

四、损害赔偿单位责任限制之规定116

第五节 新海商法酌兼采汉堡规则及其他比较法例规定与精神,以为若干利益平衡118

一、从实体法方面观察118

(一)新法采网状责任制为多式联运之法定责任制度118

(二)我国将装船卸载前后段履行辅助人责任体制明文化规定于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将Himalaya Clause条文化扩大适用121

1.规定条文文句应补正遗漏124

2.等同于海上运送人之受雇人或代理人之地位125

3.权利与义务之特征126

(三)关于货柜货运送损害赔偿单位责限,非属运送人所有或非其提供之货柜(或容器)本身是否列入计算件数之问题132

二、从程序法方面观察133

(一)新法规定载货证券争议之法院管辖133

(二)新法对载货证券仲裁条款之性质及效力之规定135

三、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观察139

(一)载货证券法律适用之一般问题140

(二)新法对载货证券准据法之规定,及删除前一读通过「即刻适用法」采择之遗憾141

(三)对但书规定之评论144

第六节 结语145

附图 我国件货运送人照管货物强制责任期间示意图149

第四章 比较法论——一九九二年大陆海商法海上货物运送责任制度之探讨151

第一节 导言152

一、研究之范围、动机及旨趣152

二、大陆海商法立法沿革153

三、大陆海商法之特征154

第二节 大陆海上货物运送责任体制156

一、融合各类海运责任制度之大型海法156

(一)为海上客货运送及所生法律关系而非仅限于以规范搭载运送载货证券为中心之法律156

(二)适用于海商法之船舶,包括:「船舶」与「非船舶」156

二、效仿先进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之立法体例157

(一)明揭强制法与补充法适用上之分野157

(二)分开规定海上货物运送(件货运送)、航次佣船契约为一组,及时间佣船契约、光船租赁契约为另组(即分开运送服务与船舶利用之法律性质)159

第三节 件货运送运送人责任制度态样162

一、单式运送——采混合制162

(一)运送人责任制度依海运技术演进为不同之设计162

(二)多元混合(或整合)型之责任体制165

(三)明订运送履行辅助人(运送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之地位173

二、多式联运——条文明揭采「网状责任制」175

(一)对「多式联运」为特别定义175

(二)「经营人」定义175

(三)责任期间175

(四)贯彻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外应向托运人负全程运送责任(但亦得为区别责任之约定)176

(五)责任基础与损害赔偿177

第四节 时效179

一、海上运送以载货证券为证明者179

二、以航程佣船契约、定期或光船租赁契约为证明者180

第五节 损害赔偿计算单位180

第六节 涉外法律适用181

第七节 结语184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二年海商法海上货物运送契约相关条文」186

附录二 民国八十八年修正海商法第三章第一节「货物运送」相关条文201

第五章 实践论——海上货物运送契约与仲裁条款213

第一节 概述214

第二节 仲裁条款在国际海上运送之效力218

一、国际公约218

(一)海牙规则——以载货证券为代表之运送契约220

(二)汉堡规则222

二、佣船契约及标准佣船契约书223

第三节 仲裁条款在国内海上运送法上之效力228

一、英国法229

二、美国法231

三、加大法234

四、法国法236

五、我国法241

第四节 佣船契约之仲裁条款与载货证券241

一、二者之分合关系241

二、载货证券上未实际引置佣船契约仲裁条款之法律分离效果246

三、载货证券上引置佣船契约仲裁条款之效力250

(一)英国实务251

(二)美国实务254

(三)法国之学说及判例257

(四)我国实务258

1.民国六十七年前258

2.民国六十七年最高法院之决议及对其评论260

第五节 最高法院决议之应告终结(代结论)271

一、比较法上引置条款自一九六○年代以后法院对其效力态度改变272

二、载货证券签发时不可能以双方签名之形式存在,故不宜以之决定其上仲裁条款记载效力之基础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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