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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案例教程 2006年修订版 理论法学·国际法·经济法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案例教程 2006年修订版 理论法学·国际法·经济法](https://www.shukui.net/cover/1/30552473.jpg)
- 叶希善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7811093634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268页
- 文件大小:19MB
- 文件页数:285页
- 主题词: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中国-自学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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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法理学1
第一章 法的本体1
1.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是阶级性和物质性的综合2
3.法有五大特征3
4.法的规范性作用分为五种4
5.法有四种基本价值5
6.法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权利与义务和法律概念四部分构成6
7.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分类和相互关系7
8.法的渊源指法律的表现形式7
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8
10.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分类9
11.法律部门的含义与分类标准9
12.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10
13.法的效力的含义和范围10
14.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种类12
15.法律关系主体12
16.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3
17.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14
18.法律责任的竞合15
19.归责与免责15
20.立法定义和特点16
21.立法体制16
第二章 法的运行16
22.立法原则与立法程序17
23.《立法法》相关规定18
24.法的实施和实现18
25.执法的含义与特点19
26.司法的含义与特点19
27.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20
28.守法的含义及其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20
29.违法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21
30.国家法律监督体系21
31.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22
32.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类型23
34.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24
33.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24
第三章 法的演进24
35.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25
36.法产生的过程和标志26
37.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6
38.法的历史类型27
39.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法28
40.法的移植28
41.法的继承29
42.法的传统、中国法的传统和法律文化30
43.法律意识30
44.法系31
45.法治理论32
46.依法治国的原则33
第四章 法与社会34
47.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34
48.法与经济34
49.法与政治35
50.法与道德36
51.法与宗教38
52.法与人权39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40
1.在中国古代法制历史上,法律思想经历了从以德配天到德主刑辅直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变40
法制史40
2.西周时期已经有关于契约种类的法律规定,婚姻和继承的法律制度则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特点41
3.五刑是中国古代主要的刑罚制度,五刑分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二者之间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转化过程,其中汉代的改革有重要意义,但在不同的时期,尤其封建社会后期,法外用刑又很常见42
4.中国古代法典的编撰体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个过程中,成文法的公布、《法经》的鼻祖作用、《北齐律》的最初定型、唐朝疏议、宋代的刑统、明清的律例是典型的体例。同时中国古代行政法以《会典》的形式而独树一帜44
5.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前后变化很大。秦汉和先秦的中央司法机构在名称上变化很大,而唐宋和明清虽然一脉相传,但在具体的功能上却变化很大46
6.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是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很多极具特色的制度。但到了近代,原有的司法制度却增加了殖民特色48
7.中国历史上罪名的演变50
8.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和刑罚原则体现了很多儒家特点52
9.中国近代宪政53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55
10.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55
11.罗马法的发展55
13.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56
12.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56
14.罗马法的历史地位57
15.英美法系的历史沿革、形成及特点57
16.英国法的渊源57
17.美国宪法58
18.司法制度58
19.大陆法系的历史沿革59
20.宪法59
21.《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60
22.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60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62
1.宪法特征62
宪法62
2.现行宪法的修正63
3.宪法的基本原则65
4.宪法的作用66
5.宪法的渊源67
6.宪法的结构68
7.宪法规范69
8.宪法监督70
9.宪法与宪政70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71
10.国家政党制度71
11.国家基本经济制度72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2
13.国家结构形式74
14.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75
15.选举程序76
1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77
1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78
18.特别行政区制度78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81
19.国籍81
20.公民基本权利82
2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83
23.集会、游行、示威权84
22.言论自由权84
24.人身权利85
2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85
26.住宅不受侵犯86
2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86
28.私有财产权87
29.经济社会文化权利87
30.特定人权利的保护88
第四章 国家机构88
31.国家机关组织88
32.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89
33.行政区划89
35.人事制度90
34.会议制度90
36.提案91
37.国家主席92
38.基层群众自治组织92
第五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93
39.宪法的修改93
40.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93
41.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94
42.法规的批准生效96
43.立法审查96
第一章 竞争法98
1.经营者采用假冒商标,伪造、冒用标志,擅自使用他人或商品名称,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构成假冒行为98
经济法98
2.商业贿赂行为的判定99
3.虚假宣传时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承担100
4.符合法定条件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101
5.行政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102
6.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的低成本销售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02
7.最高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103
8.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04
9.招标与拍卖的关系105
10.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105
第二章 消费者法107
11.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107
12.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108
13.经营者应当承担公平交易的义务109
14.消费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110
15.因为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求偿111
16.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柜台租赁者或者展销会举办者求偿112
17.经营者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三包”义务113
18.消费者在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享有双倍求偿权114
19.不是所有产品都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114
20.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检验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检验结果、虚假证明、虚假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115
21.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116
22.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117
23.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的解决118
25.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说明的销售者的责任承揽119
24.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及职能119
26.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时求偿主体的确定120
第三章 银行业法121
27.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业务121
28.商业银行的某些变更事项应该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21
29.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22
3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123
31.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处分124
32.商业银行的接管125
33.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126
3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127
35.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27
36.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的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128
第四章 证券法128
37.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且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129
38.《证券法》规定的保荐制度130
39.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131
40.证券承销业务有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132
4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132
42.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133
43.证券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134
44.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135
45.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136
46.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其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137
47.股票上市的条件138
49.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139
48.债券上市交易的必要条件139
50.债券上市暂停的法定情形140
51.债券上市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141
52.违反持续信息公开的连带责任的认定142
53.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142
54.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143
55.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履行报告义务144
56.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145
57.证券交易所的技术性停牌和临时性停市的职能146
5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147
5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148
60.证券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3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149
6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公告的文件150
61.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50
第五章 财税法151
63.增值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151
64.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法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152
65.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53
66.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收入所得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154
67.采取税收保全的程序应是:责令其限期缴纳——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155
68.税款追缴时因责任的不同导致追缴期限也不相同156
69.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57
70.会计核算功能是指会计能够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资金运动的功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57
7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158
73.审计机关的工作职责159
72.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159
74.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应注意的事项160
75.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161
76.税务机关责令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162
77.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163
第六章 劳动法164
78.家庭保姆与所受雇的家庭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164
79.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165
80.采取欺诈方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165
8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约定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166
82.经济性裁员后,用人单位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166
8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付经济补偿167
8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168
85.劳动者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无条件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69
86.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报酬170
87.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71
88.劳动争议的含义171
89.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172
90.劳动者应该在劳动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173
91.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174
92.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175
9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工作时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176
9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77
9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178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178
96.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179
9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应符合的条件180
98.商品房预售的条件181
99.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181
100.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格182
101.国务院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权限182
102.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183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183
103.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阶段183
104.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184
2.对新国家的承认方式185
1.国家承认意味着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185
国际法185
第一章 国际法主体及国际法律责任185
3.国家分立情况下对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对非人身性条约予以继承186
4.国家合并情况下对国家性债务予以继承,对地方性债务不予继承187
5.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187
6.共同发射空间物体的几个国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该共同或分别承担责任188
7.国家对外空活动中不同情形下造成的损害应相应地承担绝对责任和过失责任188
8.国家对其行为享有豁免权,不接受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189
9.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中先占和时效成立的条件190
10.国家对私人非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190
第二章 海洋法191
11.外国航空器在我国领海并不享有无害通过权191
13.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192
12.沿海国只在特殊情形下对其领海中航行的船舶行使管辖权192
14.登临权的对象排除外国军舰193
15.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应该仅悬挂一国旗帜193
第三章 外层空间法195
16.月球和外层空间的其他天体是人类自由探索和利用的范围,不得被任何国家据为己有195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195
17.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95
18.我国国籍的取得、丧失196
19.外交保护的条件196
20.外交保护的条件和适用范围197
21.引渡和庇护198
22.属地管辖权和引渡的有关规定198
23.引渡问题,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199
第五章 外交特权与豁免200
25.外交人员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经派遣国明确同意200
24.国际法一般不承认外交庇护200
26.外交与领事人员的民事管辖豁免内容及其例外201
27.使馆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进入202
28.外交特权与豁免给予外交人员的同一户口下的家属,外交人员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止于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202
29.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外交特权和管辖豁免203
第六章 条约203
30.条约的缔结203
31.条约有效的实质性条件204
32.条约冲突的解决205
33.条约保留的效果205
34.反报和报复的区别在于是否违反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206
第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206
35.国际法院的判决可以通过安理会强制执行207
36.调停仅具有建议性质,无拘束力,当事方有保留、拒绝或接受的自由,调停方对于调停结果也不承担监督或担保等义务207
第八章 战争法208
37.战争状态的结束不包括无条件投降208
38.战争法是强行法规则,具有强制适用性208
39.国际法上的禁用武器209
40.《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管辖范围209
国际私法210
第一章 冲突规范210
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区别与判定210
3.我国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11
2.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定性或分类属于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211
第二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自然人211
4.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212
5.涉外民事案件中的住所认定212
6.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除非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213
7.依照侵权行为地法律确定不了法律适用的,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213
8.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行为实施地法律和结果发生地法律214
9.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14
10.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而且又无人接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215
11.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适用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16
12.涉外监护中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民法通则》第190条216
13.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这类特殊侵权问题适用《海商法》的涉外编规定217
14.船舶物权法律关系一般适用船旗国法律218
15.票据法律关系一般适用行为地法律218
16.认定婚姻有效性和离婚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219
17.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219
第三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220
18.我国法院对在我国有住所地的公民的离婚案件有管辖权220
19.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20
20.外国当事人在涉外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221
21.司法协助221
22.当事人或者我国法院可以作为向外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的请求主体221
23.我国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对外国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222
25.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223
24.外国法院的判决在程序不公正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时候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223
26.涉外仲裁撤销224
第四章 区际法律问题225
27.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认可225
28.内地与澳门之间如何调取证据225
国际经济法226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226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提供服务和货物,而服务未占到绝大部分的合同226
2.要约的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约人226
3.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属于反要约,是新的要约而不构成承诺227
4.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或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228
6.在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而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之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229
5.因传递过程出现问题的承诺仍可以构成有效的承诺229
7.国际贸易合同的卖方承担质量担保义务,CIF术语下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卖方违约的救济方式230
8.是否为凭样品的买卖需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具体情形,凭规格的买卖只要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相符即可231
9.卖方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权利要求232
10.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用包括拒绝接收货物在内的救济措施232
11.在分批交货的合同中,若卖方违反其中一批的交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233
12.买卖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从合同订立之时转移至买方234
13.CFR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235
14.CIF术语下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划分235
15.CIF术语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负有提交与合同约定相符的单据的义务,买方负有付款义务236
16.DES术语下,风险在货交买方前由卖方承担236
17.国际贸易术语CIP237
18.记名提单只有指定的收货人能提货,指示提单只有被指示的人才能提货238
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238
19.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239
20.承运人倒签提单不可免责240
21.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不能凭保函免责241
22.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就应该对货物数量等承担责任242
23.由于承运人过失导致货物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赔偿损失242
24.承运人管船过失可以免责,管货过失不能免责243
25.承运人对进口国政府的超期检疫引起的货物变质不承担责任245
26.承运人对发货人的过失和货物本身缺陷而导致的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245
27.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事项246
28.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246
第三章 海上运输保险246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247
29.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银行违反托收指示如何承担责任247
30.跟单托收中银行仅有提示、审核单证表面一致、交付、通知的义务248
31.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银行有审查单证是否表面一致的义务249
32.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0
33.保理251
第五章 我国外贸管理制度252
34.反倾销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252
35.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三类252
36.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253
37.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而且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253
39.WTO的两反一保制度254
38.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254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255
40.世贸与关贸的联系与区别255
41.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255
42.世界贸易组织是关贸总协定组织上的继承,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承诺承认继续有效256
43.WTO的基本原则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两个原则均规定了例外条款256
44.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57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258
4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258
46.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征税权259
47.采用全额抵免制时允许纳税人已缴纳的来源国税额用来充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260
1.法官的条件与任免261
2.法律职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互相尊重、互相配合261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61
职业道德261
3.禁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揽业务,排斥同行262
4.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的职务263
5.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63
6.过失犯罪者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律师执业证264
7.律师执业应当避免利益冲突264
8.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辩护律师不得无故拒绝辩护265
9.律师担任代理人时,其权限限于委托人的授权且享有相应的权利265
10.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证人证言266
11.冒充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66
12.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267
13.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