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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全新修订版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16806
  • 出版时间:2018
  • 标注页数:531页
  • 文件大小:95MB
  • 文件页数:558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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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

第一编 总则7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7

第一条 立法目的7

第二条 本法任务8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9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9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0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10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11

第八条 法律监督12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12

第十条 两审终审12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13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14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15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15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16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17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18

第二章 管辖18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18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19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20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20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21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21

第二十四条 审判地域管辖22

第二十五条 共同管辖处理22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23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23

第三章 回避24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24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26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26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27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28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28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29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30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32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32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33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34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35

第四十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35

第四十一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36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义务37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37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38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39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39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40

第五章 证据40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40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41

第五十条 证据的收集42

第五十一条 运用证据要求43

第五十二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43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44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5

第五十五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46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46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47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排除原则48

第五十九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48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49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50

第六十二条 特殊保护措施50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51

第六章 强制措施51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51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52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53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53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54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55

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56

第七十一条 退还保证金56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57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58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58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59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60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60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61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62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63

第八十一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63

第八十二条 公民扭送64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65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66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66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67

第八十七条 批捕权67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68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69

第九十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70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执行71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71

第九十三条 捕后羁押审查72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72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73

第九十六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73

第九十七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74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74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75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75

第一百条 财产保全措施76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的调解程序77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78

第八章 期间、送达78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78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79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80

第九章 其他规定81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81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81

第一章 立案81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81

第一百零八条 接受立案材料82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83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83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8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85

第二章 侦查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85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的任务85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86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诉控告情形8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87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主体和地点87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地点、时间88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行讯问89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90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90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录音录像90

第三节 询问证人91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91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前的告知91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92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92

第四节 勘验、检查92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92

第一百二十七条 现场保护93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持证勘验、检查93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93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94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9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检、复查9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95

第五节 搜查96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96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97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证97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要求98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98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9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98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99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100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101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101

第七节 鉴定101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101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102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103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103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104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适用案件的范围10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105

第一百五十条 严格执行和保密义务106

第一百五十一条 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107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据转化108

第九节 通缉108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108

第十节 侦查终结109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109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110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甲期限的延长111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111

第一百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112

第一百六十条 移送审查起诉113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113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14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114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115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115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116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117

第三章 提起公诉117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117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118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119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119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120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121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122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123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24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24

第一百七十七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125

第三编 审判126

第一章 审判组织126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126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127

第一百八十条 审判委员会12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128

第一节 公诉案件128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128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准备129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130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出庭支持公诉131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131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131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13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133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134

第一百九十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134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135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135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136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137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判决137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138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138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138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138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139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139

第二百零二条 审理期限140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140

第二节 自诉案件141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141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142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143

第二百零七条 反诉144

第三节 简易程序144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44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45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146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14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147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147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147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148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148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148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149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150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150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程序150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的程序151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152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152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153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1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154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154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程序155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156

第二百三十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156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157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限157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157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15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158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158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159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权160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160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160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程序161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162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162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163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164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指令再审165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程序165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强制措施166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期限166

第四编 执行166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的依据166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167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168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169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170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170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170

第二百五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171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172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173

第二百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173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174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刑的执行174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175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175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177

第二百六十四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177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的监督177

第五编 特别程序178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78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178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援助179

第二百六十八条社会调查程序179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179

第二百七十条 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180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182

第二百七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183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183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184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185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其他规定185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18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和解情形186

第二百七十八条 和解协议书187

第二百七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187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88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188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189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189

第二百八十三条 终止审理情形190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190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190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19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193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193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193

第二百八十九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194

附则194

第二百九十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194

附录19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196

一、管辖196

二、辩护与代理197

三、证据198

四、强制措施199

五、立案200

六、侦查200

七、提起公诉201

八、审判202

九、执行204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204

十一、其他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207

第一章 管辖207

第二章 回避212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215

第四章 证据2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2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224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226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228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229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231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232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233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235

第五章 强制措施237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244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253

第八章 审判组织254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256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256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261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271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272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276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278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285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286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289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298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299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303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306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312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318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318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321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323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324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326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329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3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329

第二节 开庭准备333

第三节 审判335

第四节 执行336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37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340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345

第二十四章 附则35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0.16修订)352

第一章 通则352

第二章 管辖353

第三章 回避355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356

第五章 证据362

第六章 强制措施366

第一节 拘传366

第二节 取保候审367

第三节 监视居住371

第四节 拘留375

第五节 逮捕377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379

第七章 案件受理380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383

第一节 初查383

第二节 立案384

第九章 侦查3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385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386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388

第四节 勘验、检查388

第五节 搜查389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91

第七节 查询、冻结393

第八节 鉴定394

第九节 辨认395

第十节 技术侦查措施396

第十一节 通缉397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397

第十章 审查逮捕402

第一节 一般规定402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405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407

第四节 核准追诉410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412

第一节 审查412

第二节 起诉416

第三节 不起诉418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422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422

第二节 简易程序430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431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433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433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433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437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440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442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444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444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447

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450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451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454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456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459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460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467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468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470

第一节 一般规定470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471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472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473

第十七章 附则47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13)474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474

第二章 管辖475

第三章 回避478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479

第五章 证据482

第六章 强制措施485

第一节 拘传485

第二节 取保候审486

第三节 监视居住490

第四节 拘留493

第五节 逮捕495

第六节 羁押498

第七节 其他规定499

第七章 立案、撤案501

第一节 受案501

第二节 立案502

第三节 撤案503

第八章 侦查5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504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505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507

第四节 勘验、检查507

第五节 搜查508

第六节 查封、扣押509

第七节 查询、冻结511

第八节 鉴定512

第九节 辨认513

第十节 技术侦查513

第十一节 通缉515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516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518

第九章 执行刑罚518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518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19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520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521

第十章 特别程序521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521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523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524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525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525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526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529

第十四章 附则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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