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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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换届选举操作指南
  • 许安标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29108
  • 出版时间:2011
  • 标注页数:282页
  • 文件大小:12MB
  • 文件页数:298页
  • 主题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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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选举基本知识与选举法的最新修改1

1.关于选举制度的涵义1

2.我国选举法的适用范围3

3.我国选举法的制定依据5

4.我国选举制度的确立7

5.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完善9

6.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内涵13

7.选民的涵义及资格条件14

8.选举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5

9.选举权的普遍原则16

10.选举权的平等原则20

1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22

12.差额选举原则25

13.无记名投票原则27

14.对选举权利的保障28

15.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与程序30

16.关于如何保障人大代表的广泛性33

17.关于选举经费35

18.2010年修改选举法的主要过程36

19.2010年修改选举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40

20.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主要考虑42

21.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45

22.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与代表的结构比例的关系48

23.2010年修改选举法的其他主要内容50

24.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52

第二章 选举机构56

1.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56

2.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56

3.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57

4.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是代表候选人57

5.做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任命工作,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提出辞职58

6.选举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59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与分配59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61

2.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确定上的照顾63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程序66

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经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68

5.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69

6.解放军应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71

7.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71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75

1.确定聚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75

2.确定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78

3.关于聚居的少数民族直接选举的特别规定79

4.在选举中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80

5.少数民族选举中关于差额选举规定的适用81

6.少数民族选举中其他事项的办理81

第五章 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83

1.划分选区的意义83

2.选区与选举单位的区别84

3.选区划分的标准84

4.选区的大小85

5.确定各选区的人口数87

6.合理划分选区89

7.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90

8.选民登记的方式90

9.行使选举权法定年龄的确定92

10.人民解放军登记参加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方式93

11.华侨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途径93

12.台湾同胞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途径94

13.流动人口选举权的保障95

14.精神病患者选举权利的保障97

15.选民名单的公布和选民证的发放100

16.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101

17.选民登记中的其他问题102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05

1.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105

2.代表候选人的条件106

3.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方式107

4.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108

5.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109

6.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109

7.关于被推荐者不接受提名110

8.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110

9.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112

10.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113

11.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115

12.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般不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116

13.选举中进行预选的条件和程序116

14.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不限于下一级人大代表117

15.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渠道118

16.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119

第七章 选举程序122

1.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122

2.间接选举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选举122

3.投票选举前需要做好准备工作122

4.直接选举时要做好选票的发放122

5.依法确定选举日123

6.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有三种124

7.应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124

8.选举人大代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125

9.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确保选民自由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126

10.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应符合两个条件126

11.选民投票选举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126

12.投票人在填写选票时可以作出四种选择127

13.投票人应当正确地划票127

14.选举时可以委托投票,但应符合五个条件128

15.做好监票人、计票人的推选工作128

16.统计核算选票必须准确130

17.确认选举有效的两个标准131

18.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的情况132

19.再次投票与另行选举的区别132

20.另行选举应依法进行133

21.代表资格审查应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134

22.人大代表的资格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135

2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无须经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同意135

24.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136

25.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保证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137

第八章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39

1.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39

2.代表的权利义务的特点140

3.代表必须按时出席人大会议141

4.代表有权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142

5.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144

6.代表有权参加本级大会会议上的各项选举146

7.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147

8.代表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148

9.代表有权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149

10.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150

11.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151

12.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153

13.代表应当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154

14.代表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155

第九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57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157

2.未经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代表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158

3.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代表活动,必须给予时间保障160

4.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享有原有的工资待遇以及相应的补贴162

5.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165

6.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166

7.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168

8.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都应当保障本级人大代表的知情权171

9.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172

10.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代表集体提供服务保障173

1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代表制发代表证175

12.有关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175

13.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176

14.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7

15.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8

16.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9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179

1.人大代表应当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181

2.代表接受监督的途径183

3.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184

4.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187

5.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189

6.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192

7.罢免解放军选出的人大代表的程序195

8.人大代表提出辞职的程序195

9.准确把握代表辞职和罢免的界限197

10.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198

11.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201

12.代表资格终止应当遵循的程序206

13.补选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的程序及应当注意的问题207

第十一章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207

1.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210

2.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的提名211

3.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是否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212

4.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212

5.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选举的差额幅度213

6.罢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程序213

7.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辞职的程序215

8.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否要实行差额选举215

第十二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217

1.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予以认定217

2.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19

3.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和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主持选举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221

4.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224

5.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选举相关事项制定实施细则225

附录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14日)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10月28日)26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3月5日)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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