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4 含司法解释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丁慧,姚玉杰,刘安宁,赵忠江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63126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525页
- 文件大小:94MB
- 文件页数:549页
- 主题词:合同法-法律解释-中国;合同法-案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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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总则1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第一条立法目的1
第二条调整范围2
第三条平等原则3
第四条 自愿原则4
第五条公平原则5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6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6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8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9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9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11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12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15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20
第十四条要约20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21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24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25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26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26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27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28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30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31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32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32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33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35
第二十八条延迟承诺35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35
第三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36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36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37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39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40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41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41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44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44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45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48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51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52
第四十三条保守商业秘密义务5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55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55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59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62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63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66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69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72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73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73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78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79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83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86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87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88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9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91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91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92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93
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94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94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96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98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99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102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03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108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109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112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112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120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123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2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26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126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127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129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134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134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135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135
第八十四条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136
第八十五条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140
第八十六条从债务的转移140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140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141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142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144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46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146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146
第九十三条合同的约定解除147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147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148
第九十六条解除合同程序149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效力149
第九十八条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154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法定抵销155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156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156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157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158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158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的效力159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159
第七章 违约责任160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160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163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164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164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165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赔偿责任165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166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172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173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174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174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175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175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17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176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债权责任竞合177
第八章 其他规定178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的适用178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178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178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183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的监督184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184
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184
分则185
第九章 买卖合同185
第一百三十条定义185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192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193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194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19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196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201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201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202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的期限202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202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203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04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205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207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207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208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209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209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210
第一百五十条权利瑕疵担保211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211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212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213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义务214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215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216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216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217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219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220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221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221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223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223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224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224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225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226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227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227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228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229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229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229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22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31
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231
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232
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232
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233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233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233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234
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238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238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239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239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244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244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245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246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246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247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248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249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250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250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252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252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253
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合同的担保254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254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254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255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256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257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的确定257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265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266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266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267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267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267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268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269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269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270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271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272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272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273
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274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274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276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277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277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278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279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282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283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283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284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285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286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287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288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289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289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292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295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297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297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298
第二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299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的行使300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301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302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310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311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312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313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314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314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321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322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324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324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338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340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344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345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346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347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348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348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349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交付350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350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351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354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355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356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356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357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359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359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374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374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376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380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381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381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383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384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384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385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386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387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387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388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389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390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1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392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39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93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393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393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394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394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395
第二节 客运合同395
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395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396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396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396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396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397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397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398
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398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398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403
第三节 货运合同404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404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404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404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405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05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406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406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407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407
第三百一十三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408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408
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408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410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414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414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414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415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415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415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4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417
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417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418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419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421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422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426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429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429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431
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431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432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433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34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434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435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436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438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439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439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440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441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442
第三百四十二条种类及形式442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444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445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445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446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447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448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449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449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450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453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453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454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454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455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455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457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457
第三百五十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458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460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461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462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463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463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465
第三百六十五条定义465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466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466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466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467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467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468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68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469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469
第三百七十五条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472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472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的返还473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货币等的返还473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474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474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475
第三百八十一条定义475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475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476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476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的交付477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477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478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478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479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479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480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482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483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484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488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489
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489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489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490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490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491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491
第四百零二条间接代理492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492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493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494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494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495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495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495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496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499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500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500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501
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501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501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502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502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503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503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提存504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504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505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适用505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506
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506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509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510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510
附则511
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511
附录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520
后记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