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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综合六法要旨增编 判解指引 法令援引 事项引得全书
  • 陶百川,刘宗荣,王泽鉴,葛克昌编纂 著
  • 出版社: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 ISBN:9789571401010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3458页
  • 文件大小:1MB
  • 文件页数:3530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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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壹、宪法及关系法规1

中华民国宪法(三六、一、一)3

第一章 总纲3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4

第三章 国民大会31

第四章 总统33

第五章 行政34

第六章 立法、35

第七章 司法37

第八章 考试39

第九章 监察40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41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42

第一节 省42

第二节 县43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3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44

第一节 国防44

第二节 外交44

第三节 国民经济44

第四节 社会安全45

第五节 教育文化45

第六节 边疆地区46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46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九四、六、一○)47

中央法规标准法(九三、五、一九)53

第一章 总则53

第二章 法规之制定53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54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54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54

第六章 附则54

国家赔偿法(六九、七、二)55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八八、九、二九)56

第一章 总则56

第二章 预算之编列与支付56

第三章 协议56

第四章 诉讼及强制执行58

第五章 附则59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九六、三、二一)59

国民大会组织法(九四、五、二七)60

国民大会同意权行使法(八一、一一、四)61

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九四、五、二七)62

行政院组织法(六九、六、二九)63

立法院组织法(九六、一二、二六)64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九六、一二、二六)67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九七、五、二八)69

第一章 总则69

第二章 议案审议69

第二章 之一 听取总统国情报告70

第三章 听取报告与质询70

第四章 同意权之行使71

第五章 覆议案之处理71

第六章 不信任案之处理71

第七章 弹劾案之提出72

第七章 之一 罢免案之提出及审议72

第八章 文件调阅之处理72

第九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73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审查73

第十一章 请愿文书之审查73

第十二章 党团协商73

第十三章 附则74

立法院议事规则(九六、六、一四)74

第一章 总则75

第二章 委员提案75

第三章 议事日程75

第四章 开会75

第五章 讨论76

第六章 表决76

第七章 复议77

第八章 秘密会议77

第九章 议事录77

第十章 附则78

立法委员行为法(九一、一、二五)78

第一章 总则78

第二章 伦理规范78

第三章 义务与基本权益79

第四章 游说及政治捐献79

第五章 利益之回避79

第六章 纪律79

第七章 附则80

司法院组织法(九○、五、二三)80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八二、二、三)83

第一章 总则83

第二章 解释案件之审理83

第三章 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84

第四章 附则85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细则(九三、一一、一九)85

宪法法庭审理规则(九三、一一、一九)87

法院组织法(九七、六、一一)88

第一章 总则88

第二章 地方法院89

第三章 高等法院91

第四章 最高法院92

第五章 检察机关92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95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95

第八章 法院之用语96

第九章 裁判之评议96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96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96

第十二章 附则96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九六、三、二八)97

第一章 总则97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资格98

第三章 技术审查官之配置98

第四章 书记处、辅助单位及其人员之配置99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99

第六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99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100

第八章 附则100

考试院组织法(八三、七、一)100

监察院组织法(八七、一、七)102

监察法(八一、一一、一三)103

第一章 总则103

第二章 弹劾权103

第三章 纠举权104

第四章 纠正105

第五章 调查105

第六章 附则105

监察法施行细则(八九、一○、一八)106

审计法(八七、一一、一一)109

第一章 通则109

第二章 公务审计110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111

第四章 财物审计111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111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112

第七章 附则112

审计法施行细则(八八、五、二四)113

地方制度法(九六、七、一一)117

第一章 总则117

第二章 省政府与省咨议会118

第三章 地方自治118

第四章 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之关系127

第五章 附则128

公民投票法(九五、五、三○)129

第一章 总则129

第二章 提案人、连署人及投票权人129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129

第四章 公民投票结果131

第五章 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132

第六章 罚则132

第七章 公民投票争讼133

第八章 附则134

公民投票法施行细则(九五、七、一○)135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九七、一、一六)137

第一章 总则137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37

第三章 选举137

第四章 罢免143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144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146

第七章 附则147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九七、一、二一)148

第一章 总则148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48

第三章 选举148

第四章 罢免150

第五章 选举罢免诉讼150

第六章 附则151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九六、一一、七)151

第一章 总则151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51

第三章 选举152

第四章 罢免161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162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165

第七章 附则166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九六、一一、九)166

第一章 总则166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66

第三章 选举166

第四章 罢免169

第五章 选举罢免诉讼170

第六章 附则170

贰、民商法及关系法规171

民法 第一编 总则(九七、五、二三)173

第一章 法例173

第二章 人175

第一节 自然人175

第二节 法人178

第一款 通则178

第二款 社团181

第三款 财团184

第三章 物184

第四章 法律行为186

第一节 通则186

第二节 行为能力188

第三节 意思表示189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92

第五节 代理194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196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197

第六章 消灭时效198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204

民法总则施行法(九七、五、二三)207

民法 第二编 债(八九、四、二六)209

第一章 通则209

第一节 债之发生209

第一款 契约209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213

第三款 无因管理214

第四款 不当得利215

第五款 侵权行为218

第二节 债之标的226

第三节 债之效力231

第一款 给付232

第二款 迟延235

第三款 保全238

第四款 契约240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248

第五节 债之移转251

第六节 债之消灭255

第一款 通则255

第二款 清偿255

第三款 提存258

第四款 抵销259

第五款 免除261

第六款 混同261

第二章 各种之债261

第一节 买卖261

第一款 通则261

第二款 效力263

第三款 买回269

第四款 特种买卖269

第二节 互易271

第三节 交互计算271

第四节 赠与272

第五节 租赁274

第六节 借贷289

第一款 使用借贷289

第二款 消费借贷291

第七节 雇佣292

第八节 承揽293

第八节之一 旅游298

第九节 出版299

第十节 委任301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304

第十二节 居间307

第十三节 行纪308

第十四节 寄托310

第十五节 仓库313

第十六节 运送314

第一款 通则314

第二款 物品运送315

第三款 旅客运送319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320

第十八节 合伙321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328

第十九节之一 合会329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331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333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334

第二十三节 和解335

第二十四节 保证336

第二十四节之一 人事保证341

民法债编施行法(八九、五、五)343

民法 第三编 物权(九六、三、二八)345

第一章 通则345

第二章 所有权349

第一节 通则349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351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356

第四节 共有357

第三章 地上权364

第四章 永佃权365

第五章 地役权367

第六章 抵押权368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368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377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381

第七章 质权381

第一节 动产质权381

第二节 权利质权384

第八章 典权387

第九章 留置权392

第十章 占有394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九六、三、二八)399

民法 第四编 亲属(九七、五、二三)403

第一章 通则403

第二章 婚姻403

第一节 婚约403

第二节 结婚405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408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409

第一款 通则409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411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413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413

第二目 (删除)414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414

第五节 离婚414

第三章 父母子女418

第四章 监护428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428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及辅助433

第五章 扶养434

第六章 家436

第七章 亲属会议437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九七、五、二三)438

民法 第五编 继承(九七、一、二)442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442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444

第一节 效力444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446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447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449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450

第三章 遗嘱452

第一节 通则452

第二节 方式452

第三节 效力453

第四节 执行454

第五节 撤回455

第六节 特留分45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九七、五、七)456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九七、四、八)459

第一章 总则459

第二章 法人登记460

第三章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461

第四章 附则461

动产担保交易法(九六、七、一一)462

第一章 总则462

第二章 动产抵押463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463

第四章 信托占有464

第五章 (删除)464

第六章 附则465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八八、九、八)465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六一、九、五)468

公司法(九五、二、三)469

第一章 总则469

第二章 无限公司475

第一节 设立475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476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476

第四节 退股477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477

第六节 清算478

第三章 有限公司479

第四章 两合公司481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482

第一节 设立482

第二节 股份485

第三节 股东会488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492

第五节 监察人496

第六节 会计497

第七节 公司债499

第八节 发行新股502

第九节 变更章程504

第十节 公司重整504

第十一节 解散、合并及分割509

第十二节 清算511

第一目 普通清算511

第二目 特别清算512

第六章 (删除)514

第六章之一 关系企业514

第七章 外国公司515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516

第一节 申请516

第二节 规费518

第九章 附则518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办法(九七、六、六)519

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九七、二、二六)520

在台公司大陆地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八一、七、二七)525

企业并购法(九三、五、五)525

第一章 总则525

第二章 合并、收购及分割527

第三章 租税措施530

第四章 金融措施531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组织再造531

第六章 附则531

票据法(七六、六、二九)532

第一章 通则532

第二章 汇票535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535

第二节 背书536

第三节 承兑537

第四节 参加承兑538

第五节 保证538

第六节 到期日539

第七节 付款539

第八节 参加付款539

第九节 追索权540

第十节 拒绝证书542

第十一节 复本543

第十二节 誊本543

第三章 本票543

第四章 支票544

第五章 附则546

票据法施行细则(七五、一二、三○)547

票据挂失止付处理规范(九○、六、四)548

中央银行管理票据交换业务办法(九一、七、三一)549

海商法(八九、一、二六)551

第一章 通则551

第二章 船舶552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552

第二节 海事优先权554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555

第三章 运送555

第一节 货物运送555

第二节 旅客运送559

第三节 船舶抱带560

第四章 船舶碰撞560

第五章 海难救助561

第六章 共同海损561

第七章 海上保险563

第八章 附则565

船舶法(九一、一、三○)566

第一章 通则566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567

第三章 船舶检查567

第四章 船舶丈量568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568

第六章 船舶设备569

第七章 客船569

第八章 小船570

第九章 罚则570

第十章 附则571

船舶登记法(六四、六、五)572

第一章 总则572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572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574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575

第五章 注销登记575

第六章 登记费576

第七章 附则576

船员法(九一、一、三○)577

第一章 总则577

第二章 船员之资格、执业与培训577

第三章 船员雇用577

第四章 劳动条件与福利578

第五章 船长580

第六章 航行安全与海难处理581

第七章 罚则581

第八章 附则582

引水法(九一、一、三○)583

第一章 总则583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583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583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584

第五章 罚则584

第六章 附则585

航业法(九一、一、三○)585

第一章 总则585

第二章 船舶运送业586

第三章 外国籍船舶运送业587

第四章 船务代理业、海运承揽运送业588

第五章 货柜集散站经营业、船舶出租业588

第六章 罚则589

保险法(九六、七、一八)590

第一章 总则590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590

第二节 保险利益591

第三节 保险费592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592

第五节 复保险593

第六节 再保险593

第二章 保险契约594

第一节 通则594

第二节 基本条款595

第三节 特约条款596

第三章 财产保险596

第一节 火灾保险596

第二节 海上保险597

第三节 陆空保险597

第四节 责任保险598

第四节之一 保证保险598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598

第四章 人身保险599

第一节 人寿保险599

第二节 健康保险602

第三节 伤害保险602

第四节 年金保险603

第五章 保险业603

第一节 通则603

第二节 保险公司615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615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615

第四节之一 同业工会615

第五节 罚则616

第六章 附则619

保险法施行细则(九七、六、一三)620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九四、二、五)621

第一章 总则621

第二章 保险契约622

第一节 契约之成立622

第二节 保险范围623

第三节 请求权之行使624

第三章 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624

第四章 保险业之监理625

第五章 罚则625

第六章 附则626

保险业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九七、一、九)626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九七、七、一七)629

年龄换算表631

參、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633

民事诉讼法(九六、一二、二六)635

第一编 总则635

第一章 法院635

第一节 管辖635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638

第二章 当事人640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640

第二节 共同诉讼644

第三节 诉讼参加645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647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649

第一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649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征收650

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652

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654

第五节 诉讼救助656

第四章 诉讼程序658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658

第二节 送达659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662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664

第五节 言词辩论668

第六节 裁判672

第六节之一 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676

第七节 诉讼卷宗677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677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677

第一节 起诉677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684

第三节 证据686

第一目 通则686

第二目 人证689

第三目 鉴定692

第四目 书证694

第五目 勘验696

第五目之一 当事人讯问697

第六目 证据保全697

第四节 和解698

第五节 判决701

第二章 调解程序70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711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713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716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716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721

第四编 抗告程序726

第五编 再审程序728

第五编之一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732

第六编 督促程序733

第七编 保全程序73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739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742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742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744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746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747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九二、六、二五)749

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九五、五、二四)750

民事诉讼须知(九二、八、二二)751

民事诉讼集中审理程序参考要点(九一、一一、二七)755

民事诉讼集中审理证人讯问、发问参考要点(九一、一一、二七)757

民事阅卷规则(九四、八、一八)758

法院使用录影实施要点(八四、一○、九)760

法庭旁听规则(九七、一、四)760

法庭录音办法(九五、六、二七)761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九一、一二、三○)762

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四、三)762

法院办理国家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一、一一、四)778

法院办理劳资争议事件应行注意事项(八六、一○、二一)779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四二、六、六)780

强制执行法(九六、一二、一二)782

第一章 总则782

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788

第一节 参与分配788

第二节 对于动产之执行789

第三节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792

第四节 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796

第五节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797

第六节 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798

第三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799

第四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799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800

第六章 附则800

强制执行须知(八四、一二、一二)801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九、二六)804

未登记建筑改良办理查封登记联系办法(六四、一、二○)815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办法(九四、一、二六)815

办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事件适用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注意事项(七五、四、一八)816

破产法(八二、七、三○)817

第一章 总则817

第二章 和解817

第三章 破产821

第四章 罚则829

破产法施行法(八二、七、三○)830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九六、七、一一)830

第一章 总则830

第二章 更生833

第三章 清算836

第四章 附则841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施行细则(九七、三、一八)842

公证法(九六、一二、二六)844

第一章 总则844

第二章 公证人846

第三章 公证849

第四章 认证851

第五章 公证费用851

第六章 公会852

第七章 罚则853

第八章 附则854

公证法施行细则(九七、七、二三)855

第一章 总则855

第二章 法院公证处856

第三章 民间公证人857

第四章 收件簿及登记簿858

第五章 关于公证书强制执行事项之规定859

第六章 公证、认证之程序859

第七章 关于亲属事件公证之特别规定860

第八章 关于遗嘱事件之特别规定861

第九章 关于文书认证之特别规定861

第十章 公证费用862

第十一章 地区公证人公会863

第十二章 附则863

非讼事件法(九四、二、五)864

第一章 总则864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867

第三章 登记事件868

第四章 家事非讼事件870

第五章 商事非讼事件874

第六章 附则875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九四、九、一三)876

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实施要点(八五、七、二九)877

家事非讼事件处理办法(九六、一○、八)879

仲裁法(九一、七、一○)880

第一章 仲裁协议880

第二章 仲裁庭之组织880

第三章 仲裁程序881

第四章 仲裁判断之执行882

第五章 撤销仲裁判断之诉882

第六章 和解与调解883

第七章 外国仲裁判断883

第八章 附则884

仲裁机构组织与调解程序及费用规则(九二、一、二二)884

第一章 总则884

第二章 仲裁机构之组织884

第三章 仲裁人885

第四章 仲裁费用886

第五章 调解之程序及费用887

第六章 附则888

乡镇市调解条例(九六、七、四)888

法院适用乡镇市调解条例应行注意事项(九三、二、二六)890

提存法(九六、一二、一二)892

提存法施行细则(九七、二、一二)895

管收条例(六九、七、二三)899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标准(九六、七、二七)900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物须知(六一、一一、一○)901

现行法规所定货币单位折算新台币条例(八一、七、一七)902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实施要点(九七、四、一一)902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五二、四、二五)906

家事件处理办法(九五、一、一七)907

肆、刑法及关系法规909

中华民国刑法(九七、一、二)911

第一编 总则911

第一章 法例911

第二章 刑事责任915

第三章 未遂犯919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921

第五章 刑923

第六章 累犯928

第七章 数罪并罚92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933

第九章 缓刑937

第十章 假释938

第十一章 时效94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942

第二编 分则945

第一章 内乱罪946

第二章 外患罪947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948

第四章 渎职罪94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95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95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954

第八章 脱逃罪95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957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957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95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964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965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966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967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970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973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974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975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976

第二十章 鸦片罪977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978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978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981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982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983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983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985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986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987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98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991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992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993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994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994

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995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九五、六、一四)996

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九五、五、三○)997

洗钱防制法(九七、六、一一)998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九四、一、二六)1001

枪炮弹乐刀械许可及管理办法(九四、四、二二)1003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九七、四、三○)1007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施行细则(九三、一、九)1011

贪污治罪条例(九五、五、三○)1013

国家机密保护法(九二、二、六)1016

第一章 总则1016

第二章 国家机密之核定与变更1016

第三章 国家机密之维护1017

第四章 国家机密之解除1018

第五章 罚则1018

第六章 附则1018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九五、五、三○)1019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八五、一二、一一)1022

惩治走私条例(九五、五、三○)1023

海关缉私条例(九六、三、二一)1025

第一章 总则1025

第二章 查查缉1025

第三章 扣押1025

第四章 罚则1026

第五章 处分程序1027

第六章 执行1028

第七章 附则1028

检肃流氓条例(九五、五、三○)1028

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八八、一二、二九)1031

第一章 总则1031

第二章 认定、告诫及声明异议1031

第三章 通知及送达1032

第四章 治安法庭之组织1033

第五章 治安法庭之管辖1033

第六章 案件之移送1033

第七章 被移送裁定人之留置1033

第八章 审理1034

第九章 执行1034

第十章 辅导1035

第十一章 附则103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九四、二、五)103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则(九四、八、八)1039

性骚扰防治法(九五、一、一八)1039

第一章 总则1039

第二章 性骚扰之防治与责任1040

第三章 申诉及调查一程序1040

第四章 调解程序1041

第五章 罚则1041

第六章 附则1041

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九五、一、二五)1041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九六、七、四)1042

第一章 总则1042

第二章 救援1042

第三章 安置、保护1043

第四章 罚则1044

第五章 附则1045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施行细则(八九、一二、三○)1045

第一章 总则1045

第二章 名词定义1046

第三章 文书1046

第四章 期日及期间1046

第五章 机构1046

第六章 保护程序1047

第七章 自行救助者之保护1048

第八章 处分程序1048

第九章 附则1048

家庭暴力防治法(九七、一、九)1049

第一章 通则1049

第二章 民事保护令1049

第三章 刑事程序1051

第四章 父母子女1052

第五章 预防及处遇1053

第六章 罚则1054

第七章 附则1054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九六、一○、二)1055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九六、七、一一)1056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施行细则(九六、一二、一一)1060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九一、七、一○)1063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九一、一○、二三)1066

证人保护法(九五、五、三○)1067

证人保护法施行细则(九○、七、四)1070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九五、五、一七)1072

伍、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1073

刑事诉讼法(九六、一二、一二)1075

第一编 总则1075

第一章 法例1075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1075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1077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1078

第五章 文书1080

第六章 送达1082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1084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1085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1088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1089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1094

第十二章 证据1097

第一节 通则1097

第二节 人证1109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1112

第四节 勘验1115

第五节 证据保全1116

第十三章 裁判1118

第二编 第一审1119

第一章 公诉1119

第一节 侦查1119

第二节 起诉1126

第三节 审判1128

第二章 自诉1141

第三编 上诉1148

第一章 通则1148

第二章 第二审1152

第三章 第三审1155

第四编 抗告1163

第五编 再审1166

第六编 非常上诉1169

第七编 简易程序1170

第七编之一 协商程序1171

第八编 执行1172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1175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九六、七、四)1178

法院刑事诉讼须知(九三、四、一六)1179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七、六)1184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三、六、二四)1200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协商程序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三、四、九)1201

法院办理修正刑事诉讼法关于停止羁押及再执行羁押注意要点(八九、二、九)1203

法院办理贪污治罪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二、五、二八)1203

检察机关办理贪污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七、五、一九)1204

法院办理检肃流氓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八)1205

法院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审速结注意事项(九六、一、二六)1207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项(九七、五、一九)1209

法院办理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八七、一二、一)1210

检察机关办理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八五、七、二九)1211

法院处理扣押物应行注意事项(九三、一二、一五)1211

检察机关办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八五、七、二七)1212

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九二、一二、三一)1213

检察机关办理通缉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一、五、一五)1217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要点(九二、二、二六)1219

办理发还被告刑事保证金应行注意事项(九二、二、二四)1220

法院办理通讯监察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二、三)1220

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一、一四)1222

少年事件处理法(九四、五、一八)1224

第一章 总则1224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组织1224

第三章 少年保护事件1225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1230

第五章 附则1231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九○、六、二九)1232

少年保护事件审理细则(九三、一○、二八)1233

少年及儿童保护事件执行办法(八九、九、二○)1236

第一章 通则1236

第二章 少年保护处分之执行1236

第三章 儿童保护处分之执行1238

第四章 附则1238

保安处分执行法(九五、五、三○)1239

第一章 通则1239

第二章 感化教育1242

第三章 监护1243

第四章 禁戒1243

第五章 强制工作1243

第六章 保护管束1244

第七章 强制治疗1245

第八章 驱逐出境1245

第九章 附则1245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九五、一○、一九)1246

更生保护法(九一、七、一○)1248

更生保护法施行细则(九二、二、一四)1250

公设辩护人条例(九六、七、一一)1251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六九、七、四)1252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八七、一一、一一)1253

羁押法(九五、一二、二七)1256

羁押法施行细则(九四、九、二三)1258

提审法(八八、一二、一五)1263

引渡法(六九、七、四)1264

赦免法(八○、九、二四)1265

冤狱赔偿法(九六、七、一一)1266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一六)1268

加强缓刑及易科罚金制度实施要点(七六、六、二)1270

监狱行刑法(九四、六、一)1271

第一章 通则1271

第二章 收监1271

第三章 监禁1271

第四章 戒护1272

第五章 作业1273

第六章 教化1273

第七章 给养1274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1274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1274

第十章 保管1275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1275

第十二章 假释1276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1276

第十四章 死亡1276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1276

第十六章 附则1276

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则(九二、三、二八)1277

监狱组织通则(九二、五、二八)1278

看守所组织通则(九六、七、一一)1280

外役监条例(八六、四、二三)1281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九五、六、一四)1283

第一章 总则1283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查及分类1283

第三章 累进处遇1284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1285

第五章 作业1285

第六章 教化1286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1286

第八章 给养1286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1286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1287

第十一章 假释1287

第十二章 附则1287

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九二、八、一)1287

陸、行政法规1289

一 行政组织·行政救济1291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九六、三、二一)1291

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九二、六、二五)1292

国家安全局组织法(九七、一、二)1293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九七、七、二)1295

第一章 总则1295

第二章 机关组织法规及名称1295

第三章 机关设立、调整及裁撤1295

第四章 机关权限、职掌及重要职务设置1296

第五章 内部单位1296

第六章 机关规模与建制标准1296

第七章 附则1297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八六、一、二二)1297

劳工退休基金监理会组织法(九六、三、二一)1299

行政法院组织法(九○、五、二三)1301

第一章 总则1301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1301

第三章 最高行政法院1302

第四章 法官之任用资格及待遇1302

第五章 书记官之配置1303

第六章 其他人员之配置1303

第七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1304

第八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1304

第九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1304

第十章 附则1304

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八九、七、一七)1305

请愿法(五八、一二、一八)1306

诉愿法(八九、六、一四)1307

第一章 总则1307

第一节 诉愿事件1307

第二节 管辖1308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1309

第四节 诉愿人1309

第五节 送达1311

第六节 诉愿卷宗1312

第二章 诉愿审议委员会1312

第三章 诉愿程序1312

第一节 诉愿之提起1312

第二节 诉愿审议1313

第三节 诉愿决定1315

第四章 再审程序1318

第五章 附则1318

诉愿扣除在途期间办法(八九、六、二一)1319

行政诉讼法(九六、七、四)1321

第一编 总则1321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1321

第二章 行政法院1323

第一节 管辖1323

第二节 法官之回避1324

第三章 当事人1325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1325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1326

第三节 共同诉讼1326

第四节 诉讼参加1327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1328

第四章 诉讼程序132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1329

第二节 送达1330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1333

第四节 诉讼卷宗1334

第五节 诉讼费用1335

第二编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1335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1335

第一节 起诉1335

第二节 停止执行1338

第三节 言词辩论1338

第四节 证据1340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1345

第六节 裁判1347

第七节 和解1351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1352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1353

第四编 抗告程序1356

第五编 再审程序1357

第六编 重新审理1359

第七编 保全程序1360

第八编 强制执行1361

第九编 附则1361

行政诉讼法施行法(八九、六、七)1362

行政程序法(九四、一二、二八)1363

第一章 总则1363

第一节 法例1363

第二节 管辖1364

第三节 当事人1366

第四节 回避1368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1368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1369

第七节 资讯公开1369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1370

第九节 费用1371

第十节 听证程序1371

第十一节 送达1373

第二章 行政处分1375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成立1375

第二节 陈述意见及听证1377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1379

第三章 行政契约1382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1385

第五章 行政计画1386

第六章 行政指导1387

第七章 陈情1387

第八章 附则1387

政府资讯公开法(九四、一二、二八)1388

第一章 总则1388

第二章 政府资讯之主动公开1388

第三章 申请提供政府资讯1389

第四章 政府资讯公开之限制1389

第五章 救济1390

第六章 附则1390

行政执行法(九六、三、二一)1390

第一章 总则1390

第二章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1391

第三章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1392

第四章 即时强制1393

第五章 附则1393

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九五、一、六)1394

行政罚法(九四、二、五)1397

第一章 法例1397

第二章 责任1397

第三章 共同违法及并同处罚1397

第四章 裁处之审酌加减及扩张1398

第五章 单一行为及数行为之处罚1398

第六章 时效1398

第七章 管辖机关1399

第八章 裁处程序1399

第九章 附则1399

二 内政1403

国籍法(九五、一、二七)1403

国籍法施行细则(九七、二、一四)1405

护照条例(八九、五、一七)1407

护照条例施行细则(九一、二、二七)1409

外国护照签证条例(九二、一、二二)1415

入出国及移民法(九六、一二、二六)1417

第一章 总则1417

第二章 国民入出国1417

第三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1418

第四章 外国人入出国1420

第五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1420

第六章 驱逐出国及收容1423

第七章 跨国(境)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1423

第八章 机、船长及运输业者之责任1424

第九章 移民辅导及移民业务管理1424

第十章 面谈及查察1425

第十一章 罚则1427

第十二章 附则1428

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九七、二、一四)1429

第一章 总则1429

第二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1429

第三章 外国人入出国、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1432

第四章 驱逐出国1432

第五章 运输业者责任及移民辅导1432

第六章 附则1433

户籍法(九七、五、二八)1434

第一章 总则1434

第二章 登记之类别1434

第三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撤销及废止1435

第四章 登记之申请1435

第五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1437

第六章 户籍资料之申请及提供1437

第七章 户口调查及统计1438

第八章 罚则1438

第九章 附则1438

户籍法施行细则(九六、八、六)1439

第一章 总则1439

第二章 户籍登记1439

第三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1440

第四章 户口调查查及统计1441

第五章 附则1441

姓名条例(九六、一二、二六)1441

印鉴登记办法(八八、一一、二四)1442

土地法(九五、六、一四)1444

第一编 总则1444

第一章 法例1444

第二章 地权1445

第三章 地权限制1445

第四章 公有土地1446

第五章 地权调整1447

第二编 地籍1448

第一章 通则1448

第二章 地籍测量1449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1449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1451

第三编 土地使用1453

第一章 通则1453

第二章 使用限制1454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1454

第四章 耕地租用1457

第五章 荒地使用1457

第六章 土地重划1457

第四编 土地税1460

第一章 通则1460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1460

第三章 地价税1461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1461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1462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1462

第七章 欠税1463

第五编 土地征收1463

第一章 通则1463

第二章 征收程序1464

第三章 征收补偿1465

土地法施行法(九一、一二、一一)1466

第一编 总则1466

第二编 地籍1467

第三编 土地使用1467

第四编 土地税1468

第五编 土地征收1468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九五、三、二九)1469

土地法第四十六条之一至第四十六条之三执行要点(九三、六、二三)1471

土地登记规则(九六、七、三一)1473

第一章 总则1473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1473

第三章 登记之申请及处理1474

第四章 总登记1478

第五章 标示变更登记1479

第六章 所有权变更登记1480

第七章 他项权利登记1481

第八章 继承登记1482

第九章 土地权利信托登记1483

第十章 更正登记及限制登记1483

第十一章 涂销登记及消灭登记1484

第十二章 其他登记1485

第十三章 附则1485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八八、六、二九)1485

土地征收条例(九一、一二、一一)1487

第一章 总则1487

第二章 征收程序1488

第三章 征收补偿1490

第四章 区段征收1490

第五章 撤销征收1492

第六章 附则1492

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九五、一二、八)1493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九二、三、一四)1499

地籍清理条例(九六、三、二一)1502

祭祀公业条例(九六、一二、一二)1506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九二、一、二四)1511

第一章 总则1511

第二章 重划地区之选定与公告禁止事项1512

第三章 重划计画之拟订、核定及公告通知1513

第四章 测量、调查及地价查估1513

第五章 计算负担及分配设计1513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或坟墓拆迁补偿及工程施工1516

第七章 地籍整理1516

第八章 交接及清偿1517

第九章 财务结算1517

第十章 附则1517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九一、五、一五)1518

农地重划条例(八九、一一、八)1523

第一章 总则1523

第二章 选定重划区1523

第三章 农路、水路用地及其费用负担1524

第四章 重划工程1524

第五章 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1524

第六章 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1525

第七章 农路、水路管理维护1526

第八章 罚则1526

第九章 附则1526

平均地权条例(九四、一、三○)1527

第一章 总则1527

第二章 规定地价1528

第三章 照价征税1528

第四章 照价收买1530

第五章 涨价归公1530

第六章 土地使用1533

第七章 罚则1536

第八章 附则1536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九五、一○、二五)1537

第一章 总则1537

第二章 规定地价1538

第三章 照价征税1538

第四章 照价收买1540

第五章 涨价归公1541

第六章 土地使用1542

第七章 附则1546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九○、一○、三一)1548

第一章 总则1548

第二章 经纪业1548

第三章 经纪人员1549

第四章 业务及责任1550

第五章 奖惩1550

第六章 附则1551

建筑法(九三、一、二○)1552

第一章 总则1552

第二章 建筑许可1553

第三章 建筑基地1554

第四章 建筑界限1554

第五章 施工管理1555

第六章 使用管理1556

第七章 拆除管理1558

第八章 罚则1558

第九章 附则1560

营造业法(九七、八、六)1562

第一章 总则1562

第二章 分类及许可1562

第三章 承揽契约1564

第四章 人员之设置1564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1565

第六章 公会1566

第七章 辅导及奖励1566

第八章 罚则1566

第九章 附则1567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八八、六、二九)1568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九五、一、一八)1569

第一章 总则1569

第二章 住户之权利义务1569

第三章 管理组织1572

第四章 管理服务人1573

第五章 罚则1574

第六章 附则1575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九四、一一、一六)1576

国民住宅条例(九四、一、二六)1577

第一章 总则1577

第二章 政府直接兴建1577

第三章 贷款人民自建1579

第四章 奖励投资兴建1579

第四章之一 辅助人民自购1580

第五章 附则1580

国民住宅条例施行细则(九四、一一、八)1581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九七、四、二三)1584

离岛建设条例(九七、一、九)1585

新市镇开发条例(八九、一、二六)1587

第一章 总则1587

第二章 新市镇区位之选定及计画之拟定1587

第三章 土地取得与处理1587

第四章 建设与管制1588

第五章 人口与产业之引进1589

第六章 组织与经费1589

第七章 附则1590

新市镇开发条例施行细则(八八、一○、一六)1590

都市计画法(九一、一二、一一)1593

第一章 总则1593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1594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1596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1597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1598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1598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1599

第八章 罚则1599

第九章 附则1599

都市更新条例(九七、一、一六)1601

第一章 总则1601

第二章 更新地区之划定1601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业之实施1601

第四章 权利变换1604

第五章 奖助1606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1607

第七章 罚则1608

第八章 附则1608

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九七、一、三)1608

市区道路条例(九三、一、七)1612

区域计画法(八九、一、二六)1614

第一章 总则1614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1614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1615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1616

第五章 罚则1616

第六章 附则1616

区域计画法施行细则(九○、五、四)1617

第一章 总则1617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1617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1617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1619

第五章 附则1619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八九、一一、八)1619

政府采购法(九六、七、四)1621

第一章 总则1621

第二章 招标1622

第三章 决标1625

第四章 履约管理1626

第五章 验收1627

第六章 争议处理1627

第七章 罚则1628

第八章 附则1629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九一、一一、二七)1631

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九四、二、五)1641

国家公园法(六一、六、一三)1642

国家公园法施行细则(七二、六、二)1644

森林法(九三、一、二○)1645

第一章 总则1645

第二章 林政1645

第三章 森林经营及利用1646

第四章 保安林1646

第五章 森林保护1647

第六章 监督及奖励1647

第七章 罚则1648

第八章 附则1649

森林法施行细则(九五、三、一)1650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九五、六、一四)1651

第一章 总则1651

第二章 农业使用1652

第三章 非农业使用1653

第四章 奖惩1654

第五章 附则1654

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九二、三、一二)1654

水土保持法(九二、一二、一七)1658

第一章 总则1658

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1658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1659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1660

第五章 经费及资金1660

第六章 奖励1661

第七章 罚则1661

第八章 附则1661

土石采取法(九七、一、九)1662

消防法(九六、一、三)1666

第一章 总则1666

第二章 火灾预防1666

第三章 灾害抢救1667

第四章 火灾调查一与鉴定1668

第五章 民力运用1668

第六章 罚则1668

第七章 附则1669

消防法施行细则(九四、三、一)1670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九二、一二、二四)1672

灾害防救法(九七、五、一四)1676

第一章 总则1676

第二章 灾害防救组织1676

第三章 灾害防救计画1677

第四章 灾害预防1678

第五章 灾害应变措施1678

第六章 灾后复原重建1679

第七章 罚则1680

第八章 附则1680

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九二、一二、二四)1681

第一章 总则1681

第二章 组织及任务1682

第三章 整备措施1683

第四章 应变措施1684

第五章 复原措施1684

第六章 罚则1684

第七章 附则1685

社会秩序维护法(八○、六、二九)1686

第一编 总则1686

第一章 法例1686

第二章 责任1686

第三章 处罚1686

第四章 时效1687

第二编 处罚程序1687

第一章 管辖1687

第二章 调查1688

第三章 裁处1688

第四章 执行1689

第五章 救济1689

第三编 分则1689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1689

第二章 妨害善良风俗1691

第三章 妨害公务1691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1691

第四编 附则1692

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办法(八一、二、二一)1692

集会游行法(九一、六、二六)1696

警察法(九一、六、一二)1699

警察法施行细则(八九、一一、二二)1700

警察职权行使法(九二、六、二五)1701

第一章 总则1701

第二章 身分查证及资料搜集1701

第三章 即时强制1702

第四章 救济1703

第五章 附则1703

警察勤务条例(九七、七、二)1704

第一章 总则1704

第二章 勤务机构1704

第三章 勤务方式1704

第四章 勤务时间1705

第五章 勤务规划1705

第六章 勤前教育1705

第七章 勤务督导1705

第八章 附则1705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九六、七、一一)1706

第一章 总则1706

第二章 任官1706

第三章 任职1707

第四章 俸给1708

第五章 考核与考绩1708

第六章 退休与抚恤1709

第七章 附则1710

警械使用条例(九一、六、二六)1711

保全业法(九二、一、二二)1712

保全业法施行细则(九二、一一、一八)1713

去氧核醣核酸采样条例(八八、二、三)1714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八九、二、三)1716

第一章 总则1716

第二章 登记及评鉴1716

第三章 管理1717

第四章 罚则1717

第五章 附则1718

殡葬管理条例(九六、七、四)1718

团体协约法(九七、一、九)1725

第一章 总则1725

第二章 团体协约之协商及签订1725

第三章 团体协约之内容及限制1726

第四章 团体协约之效力1726

第五章 团体协约之存续期间1727

第六章 罚则1727

第七章 附则1727

人民团体法(九一、一二、一一)1728

第一章 通则1728

第二章 设立1728

第三章 会员1728

第四章 职员1729

第五章 会议1729

第六章 经费1730

第七章 职业团体1730

第八章 社会团体1730

第九章 政治团体1730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1731

第十一章 附则1731

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九四、一一、二三)1732

工业团体法(九一、一二、一一)1735

第一章 总则1735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1736

第三章 工业会1738

第四章 监督1739

第五章 附则1740

商业团体法(九一、一二、一一)1740

第一章 总则1740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1741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1742

第四章 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1743

第五章 商业会1744

第六章 监督1744

第七章 附则1745

老人福利法(九六、一、三一)1745

第一章 总则1745

第二章 经济安全1746

第三章 服务措施1747

第四章 福利机构1748

第五章 保护措施1749

第六章 罚则1749

第七章 附则1750

老人福利法施行细则(九六、七、二五)1750

原住民身分法(九○、一、一七)1751

国民年金法(九七、七、一八 三读通过)1752

第一章 总则1752

第二章 被保险人及保险效力1753

第三章 保险费1753

第四章 保险给付1754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经费1757

第六章 罚则1757

第七章 附则1757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九七、八、六)1759

第一章 总则1759

第二章 身分权益1760

第三章 福利措施1761

第四章 保护措施1764

第五章 福利机构1764

第六章 罚则1765

第七章 附则1765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细则(九三、六、三)1766

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九四、三、二八)1767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九六、七、一一)1768

第一章 总则1768

第二章 保健医疗权益1770

第三章 教育权益1771

第四章 就业权益1771

第五章 支持服务1773

第六章 经济安全1775

第七章 保护服务1775

第八章 罚则1776

第九章 附则1778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九七、四、一五)1779

社会救助法(九七、一、一六)1781

第一章 总则1781

第二章 生活扶助1782

第三章 医疗补助1782

第四章 急难救助1783

第五章 灾害救助1783

第六章 社会救助机构1783

第七章 救助经费1783

第八章 罚则1784

第九章 附则1784

社会救助法施行细则(九四、一○、二七)1784

法律扶助法(九三、一、七)1786

第一章 总则1786

第二章 法律扶助之申请1786

第三章 担任法律扶助者及其酬金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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