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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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综合六法要旨增编 判解指引 法令援引 事项引得全书](https://www.shukui.net/cover/41/30054738.jpg)
- 陶百川,刘宗荣,王泽鉴,葛克昌编纂 著
- 出版社: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 ISBN:9789571401010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3458页
- 文件大小:1MB
- 文件页数:3530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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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壹、宪法及关系法规1
中华民国宪法(三六、一、一)3
第一章 总纲3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4
第三章 国民大会31
第四章 总统33
第五章 行政34
第六章 立法、35
第七章 司法37
第八章 考试39
第九章 监察40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41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42
第一节 省42
第二节 县43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3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44
第一节 国防44
第二节 外交44
第三节 国民经济44
第四节 社会安全45
第五节 教育文化45
第六节 边疆地区46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46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九四、六、一○)47
中央法规标准法(九三、五、一九)53
第一章 总则53
第二章 法规之制定53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54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54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54
第六章 附则54
国家赔偿法(六九、七、二)55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八八、九、二九)56
第一章 总则56
第二章 预算之编列与支付56
第三章 协议56
第四章 诉讼及强制执行58
第五章 附则59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九六、三、二一)59
国民大会组织法(九四、五、二七)60
国民大会同意权行使法(八一、一一、四)61
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九四、五、二七)62
行政院组织法(六九、六、二九)63
立法院组织法(九六、一二、二六)64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九六、一二、二六)67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九七、五、二八)69
第一章 总则69
第二章 议案审议69
第二章 之一 听取总统国情报告70
第三章 听取报告与质询70
第四章 同意权之行使71
第五章 覆议案之处理71
第六章 不信任案之处理71
第七章 弹劾案之提出72
第七章 之一 罢免案之提出及审议72
第八章 文件调阅之处理72
第九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73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审查73
第十一章 请愿文书之审查73
第十二章 党团协商73
第十三章 附则74
立法院议事规则(九六、六、一四)74
第一章 总则75
第二章 委员提案75
第三章 议事日程75
第四章 开会75
第五章 讨论76
第六章 表决76
第七章 复议77
第八章 秘密会议77
第九章 议事录77
第十章 附则78
立法委员行为法(九一、一、二五)78
第一章 总则78
第二章 伦理规范78
第三章 义务与基本权益79
第四章 游说及政治捐献79
第五章 利益之回避79
第六章 纪律79
第七章 附则80
司法院组织法(九○、五、二三)80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八二、二、三)83
第一章 总则83
第二章 解释案件之审理83
第三章 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84
第四章 附则85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细则(九三、一一、一九)85
宪法法庭审理规则(九三、一一、一九)87
法院组织法(九七、六、一一)88
第一章 总则88
第二章 地方法院89
第三章 高等法院91
第四章 最高法院92
第五章 检察机关92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95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95
第八章 法院之用语96
第九章 裁判之评议96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96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96
第十二章 附则96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九六、三、二八)97
第一章 总则97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资格98
第三章 技术审查官之配置98
第四章 书记处、辅助单位及其人员之配置99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99
第六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99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100
第八章 附则100
考试院组织法(八三、七、一)100
监察院组织法(八七、一、七)102
监察法(八一、一一、一三)103
第一章 总则103
第二章 弹劾权103
第三章 纠举权104
第四章 纠正105
第五章 调查105
第六章 附则105
监察法施行细则(八九、一○、一八)106
审计法(八七、一一、一一)109
第一章 通则109
第二章 公务审计110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111
第四章 财物审计111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111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112
第七章 附则112
审计法施行细则(八八、五、二四)113
地方制度法(九六、七、一一)117
第一章 总则117
第二章 省政府与省咨议会118
第三章 地方自治118
第四章 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之关系127
第五章 附则128
公民投票法(九五、五、三○)129
第一章 总则129
第二章 提案人、连署人及投票权人129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129
第四章 公民投票结果131
第五章 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132
第六章 罚则132
第七章 公民投票争讼133
第八章 附则134
公民投票法施行细则(九五、七、一○)135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九七、一、一六)137
第一章 总则137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37
第三章 选举137
第四章 罢免143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144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146
第七章 附则147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九七、一、二一)148
第一章 总则148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48
第三章 选举148
第四章 罢免150
第五章 选举罢免诉讼150
第六章 附则151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九六、一一、七)151
第一章 总则151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51
第三章 选举152
第四章 罢免161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162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165
第七章 附则166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九六、一一、九)166
第一章 总则166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66
第三章 选举166
第四章 罢免169
第五章 选举罢免诉讼170
第六章 附则170
贰、民商法及关系法规171
民法 第一编 总则(九七、五、二三)173
第一章 法例173
第二章 人175
第一节 自然人175
第二节 法人178
第一款 通则178
第二款 社团181
第三款 财团184
第三章 物184
第四章 法律行为186
第一节 通则186
第二节 行为能力188
第三节 意思表示189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92
第五节 代理194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196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197
第六章 消灭时效198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204
民法总则施行法(九七、五、二三)207
民法 第二编 债(八九、四、二六)209
第一章 通则209
第一节 债之发生209
第一款 契约209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213
第三款 无因管理214
第四款 不当得利215
第五款 侵权行为218
第二节 债之标的226
第三节 债之效力231
第一款 给付232
第二款 迟延235
第三款 保全238
第四款 契约240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248
第五节 债之移转251
第六节 债之消灭255
第一款 通则255
第二款 清偿255
第三款 提存258
第四款 抵销259
第五款 免除261
第六款 混同261
第二章 各种之债261
第一节 买卖261
第一款 通则261
第二款 效力263
第三款 买回269
第四款 特种买卖269
第二节 互易271
第三节 交互计算271
第四节 赠与272
第五节 租赁274
第六节 借贷289
第一款 使用借贷289
第二款 消费借贷291
第七节 雇佣292
第八节 承揽293
第八节之一 旅游298
第九节 出版299
第十节 委任301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304
第十二节 居间307
第十三节 行纪308
第十四节 寄托310
第十五节 仓库313
第十六节 运送314
第一款 通则314
第二款 物品运送315
第三款 旅客运送319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320
第十八节 合伙321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328
第十九节之一 合会329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331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333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334
第二十三节 和解335
第二十四节 保证336
第二十四节之一 人事保证341
民法债编施行法(八九、五、五)343
民法 第三编 物权(九六、三、二八)345
第一章 通则345
第二章 所有权349
第一节 通则349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351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356
第四节 共有357
第三章 地上权364
第四章 永佃权365
第五章 地役权367
第六章 抵押权368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368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377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381
第七章 质权381
第一节 动产质权381
第二节 权利质权384
第八章 典权387
第九章 留置权392
第十章 占有394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九六、三、二八)399
民法 第四编 亲属(九七、五、二三)403
第一章 通则403
第二章 婚姻403
第一节 婚约403
第二节 结婚405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408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409
第一款 通则409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411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413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413
第二目 (删除)414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414
第五节 离婚414
第三章 父母子女418
第四章 监护428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428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及辅助433
第五章 扶养434
第六章 家436
第七章 亲属会议437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九七、五、二三)438
民法 第五编 继承(九七、一、二)442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442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444
第一节 效力444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446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447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449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450
第三章 遗嘱452
第一节 通则452
第二节 方式452
第三节 效力453
第四节 执行454
第五节 撤回455
第六节 特留分45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九七、五、七)456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九七、四、八)459
第一章 总则459
第二章 法人登记460
第三章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461
第四章 附则461
动产担保交易法(九六、七、一一)462
第一章 总则462
第二章 动产抵押463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463
第四章 信托占有464
第五章 (删除)464
第六章 附则465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八八、九、八)465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六一、九、五)468
公司法(九五、二、三)469
第一章 总则469
第二章 无限公司475
第一节 设立475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476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476
第四节 退股477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477
第六节 清算478
第三章 有限公司479
第四章 两合公司481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482
第一节 设立482
第二节 股份485
第三节 股东会488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492
第五节 监察人496
第六节 会计497
第七节 公司债499
第八节 发行新股502
第九节 变更章程504
第十节 公司重整504
第十一节 解散、合并及分割509
第十二节 清算511
第一目 普通清算511
第二目 特别清算512
第六章 (删除)514
第六章之一 关系企业514
第七章 外国公司515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516
第一节 申请516
第二节 规费518
第九章 附则518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办法(九七、六、六)519
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九七、二、二六)520
在台公司大陆地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八一、七、二七)525
企业并购法(九三、五、五)525
第一章 总则525
第二章 合并、收购及分割527
第三章 租税措施530
第四章 金融措施531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组织再造531
第六章 附则531
票据法(七六、六、二九)532
第一章 通则532
第二章 汇票535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535
第二节 背书536
第三节 承兑537
第四节 参加承兑538
第五节 保证538
第六节 到期日539
第七节 付款539
第八节 参加付款539
第九节 追索权540
第十节 拒绝证书542
第十一节 复本543
第十二节 誊本543
第三章 本票543
第四章 支票544
第五章 附则546
票据法施行细则(七五、一二、三○)547
票据挂失止付处理规范(九○、六、四)548
中央银行管理票据交换业务办法(九一、七、三一)549
海商法(八九、一、二六)551
第一章 通则551
第二章 船舶552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552
第二节 海事优先权554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555
第三章 运送555
第一节 货物运送555
第二节 旅客运送559
第三节 船舶抱带560
第四章 船舶碰撞560
第五章 海难救助561
第六章 共同海损561
第七章 海上保险563
第八章 附则565
船舶法(九一、一、三○)566
第一章 通则566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567
第三章 船舶检查567
第四章 船舶丈量568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568
第六章 船舶设备569
第七章 客船569
第八章 小船570
第九章 罚则570
第十章 附则571
船舶登记法(六四、六、五)572
第一章 总则572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572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574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575
第五章 注销登记575
第六章 登记费576
第七章 附则576
船员法(九一、一、三○)577
第一章 总则577
第二章 船员之资格、执业与培训577
第三章 船员雇用577
第四章 劳动条件与福利578
第五章 船长580
第六章 航行安全与海难处理581
第七章 罚则581
第八章 附则582
引水法(九一、一、三○)583
第一章 总则583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583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583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584
第五章 罚则584
第六章 附则585
航业法(九一、一、三○)585
第一章 总则585
第二章 船舶运送业586
第三章 外国籍船舶运送业587
第四章 船务代理业、海运承揽运送业588
第五章 货柜集散站经营业、船舶出租业588
第六章 罚则589
保险法(九六、七、一八)590
第一章 总则590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590
第二节 保险利益591
第三节 保险费592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592
第五节 复保险593
第六节 再保险593
第二章 保险契约594
第一节 通则594
第二节 基本条款595
第三节 特约条款596
第三章 财产保险596
第一节 火灾保险596
第二节 海上保险597
第三节 陆空保险597
第四节 责任保险598
第四节之一 保证保险598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598
第四章 人身保险599
第一节 人寿保险599
第二节 健康保险602
第三节 伤害保险602
第四节 年金保险603
第五章 保险业603
第一节 通则603
第二节 保险公司615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615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615
第四节之一 同业工会615
第五节 罚则616
第六章 附则619
保险法施行细则(九七、六、一三)620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九四、二、五)621
第一章 总则621
第二章 保险契约622
第一节 契约之成立622
第二节 保险范围623
第三节 请求权之行使624
第三章 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624
第四章 保险业之监理625
第五章 罚则625
第六章 附则626
保险业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九七、一、九)626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九七、七、一七)629
年龄换算表631
參、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633
民事诉讼法(九六、一二、二六)635
第一编 总则635
第一章 法院635
第一节 管辖635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638
第二章 当事人640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640
第二节 共同诉讼644
第三节 诉讼参加645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647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649
第一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649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征收650
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652
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654
第五节 诉讼救助656
第四章 诉讼程序658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658
第二节 送达659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662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664
第五节 言词辩论668
第六节 裁判672
第六节之一 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676
第七节 诉讼卷宗677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677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677
第一节 起诉677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684
第三节 证据686
第一目 通则686
第二目 人证689
第三目 鉴定692
第四目 书证694
第五目 勘验696
第五目之一 当事人讯问697
第六目 证据保全697
第四节 和解698
第五节 判决701
第二章 调解程序70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711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713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716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716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721
第四编 抗告程序726
第五编 再审程序728
第五编之一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732
第六编 督促程序733
第七编 保全程序73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739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742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742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744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746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747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九二、六、二五)749
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九五、五、二四)750
民事诉讼须知(九二、八、二二)751
民事诉讼集中审理程序参考要点(九一、一一、二七)755
民事诉讼集中审理证人讯问、发问参考要点(九一、一一、二七)757
民事阅卷规则(九四、八、一八)758
法院使用录影实施要点(八四、一○、九)760
法庭旁听规则(九七、一、四)760
法庭录音办法(九五、六、二七)761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九一、一二、三○)762
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四、三)762
法院办理国家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一、一一、四)778
法院办理劳资争议事件应行注意事项(八六、一○、二一)779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四二、六、六)780
强制执行法(九六、一二、一二)782
第一章 总则782
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788
第一节 参与分配788
第二节 对于动产之执行789
第三节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792
第四节 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796
第五节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797
第六节 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798
第三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799
第四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799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800
第六章 附则800
强制执行须知(八四、一二、一二)801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九、二六)804
未登记建筑改良办理查封登记联系办法(六四、一、二○)815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办法(九四、一、二六)815
办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事件适用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注意事项(七五、四、一八)816
破产法(八二、七、三○)817
第一章 总则817
第二章 和解817
第三章 破产821
第四章 罚则829
破产法施行法(八二、七、三○)830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九六、七、一一)830
第一章 总则830
第二章 更生833
第三章 清算836
第四章 附则841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施行细则(九七、三、一八)842
公证法(九六、一二、二六)844
第一章 总则844
第二章 公证人846
第三章 公证849
第四章 认证851
第五章 公证费用851
第六章 公会852
第七章 罚则853
第八章 附则854
公证法施行细则(九七、七、二三)855
第一章 总则855
第二章 法院公证处856
第三章 民间公证人857
第四章 收件簿及登记簿858
第五章 关于公证书强制执行事项之规定859
第六章 公证、认证之程序859
第七章 关于亲属事件公证之特别规定860
第八章 关于遗嘱事件之特别规定861
第九章 关于文书认证之特别规定861
第十章 公证费用862
第十一章 地区公证人公会863
第十二章 附则863
非讼事件法(九四、二、五)864
第一章 总则864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867
第三章 登记事件868
第四章 家事非讼事件870
第五章 商事非讼事件874
第六章 附则875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九四、九、一三)876
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实施要点(八五、七、二九)877
家事非讼事件处理办法(九六、一○、八)879
仲裁法(九一、七、一○)880
第一章 仲裁协议880
第二章 仲裁庭之组织880
第三章 仲裁程序881
第四章 仲裁判断之执行882
第五章 撤销仲裁判断之诉882
第六章 和解与调解883
第七章 外国仲裁判断883
第八章 附则884
仲裁机构组织与调解程序及费用规则(九二、一、二二)884
第一章 总则884
第二章 仲裁机构之组织884
第三章 仲裁人885
第四章 仲裁费用886
第五章 调解之程序及费用887
第六章 附则888
乡镇市调解条例(九六、七、四)888
法院适用乡镇市调解条例应行注意事项(九三、二、二六)890
提存法(九六、一二、一二)892
提存法施行细则(九七、二、一二)895
管收条例(六九、七、二三)899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标准(九六、七、二七)900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物须知(六一、一一、一○)901
现行法规所定货币单位折算新台币条例(八一、七、一七)902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实施要点(九七、四、一一)902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五二、四、二五)906
家事件处理办法(九五、一、一七)907
肆、刑法及关系法规909
中华民国刑法(九七、一、二)911
第一编 总则911
第一章 法例911
第二章 刑事责任915
第三章 未遂犯919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921
第五章 刑923
第六章 累犯928
第七章 数罪并罚92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933
第九章 缓刑937
第十章 假释938
第十一章 时效94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942
第二编 分则945
第一章 内乱罪946
第二章 外患罪947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948
第四章 渎职罪94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95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95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954
第八章 脱逃罪95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957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957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95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964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965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966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967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970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973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974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975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976
第二十章 鸦片罪977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978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978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981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982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983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983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985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986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987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98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991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992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993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994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994
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995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九五、六、一四)996
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九五、五、三○)997
洗钱防制法(九七、六、一一)998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九四、一、二六)1001
枪炮弹乐刀械许可及管理办法(九四、四、二二)1003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九七、四、三○)1007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施行细则(九三、一、九)1011
贪污治罪条例(九五、五、三○)1013
国家机密保护法(九二、二、六)1016
第一章 总则1016
第二章 国家机密之核定与变更1016
第三章 国家机密之维护1017
第四章 国家机密之解除1018
第五章 罚则1018
第六章 附则1018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九五、五、三○)1019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八五、一二、一一)1022
惩治走私条例(九五、五、三○)1023
海关缉私条例(九六、三、二一)1025
第一章 总则1025
第二章 查查缉1025
第三章 扣押1025
第四章 罚则1026
第五章 处分程序1027
第六章 执行1028
第七章 附则1028
检肃流氓条例(九五、五、三○)1028
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八八、一二、二九)1031
第一章 总则1031
第二章 认定、告诫及声明异议1031
第三章 通知及送达1032
第四章 治安法庭之组织1033
第五章 治安法庭之管辖1033
第六章 案件之移送1033
第七章 被移送裁定人之留置1033
第八章 审理1034
第九章 执行1034
第十章 辅导1035
第十一章 附则103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九四、二、五)103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则(九四、八、八)1039
性骚扰防治法(九五、一、一八)1039
第一章 总则1039
第二章 性骚扰之防治与责任1040
第三章 申诉及调查一程序1040
第四章 调解程序1041
第五章 罚则1041
第六章 附则1041
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九五、一、二五)1041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九六、七、四)1042
第一章 总则1042
第二章 救援1042
第三章 安置、保护1043
第四章 罚则1044
第五章 附则1045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施行细则(八九、一二、三○)1045
第一章 总则1045
第二章 名词定义1046
第三章 文书1046
第四章 期日及期间1046
第五章 机构1046
第六章 保护程序1047
第七章 自行救助者之保护1048
第八章 处分程序1048
第九章 附则1048
家庭暴力防治法(九七、一、九)1049
第一章 通则1049
第二章 民事保护令1049
第三章 刑事程序1051
第四章 父母子女1052
第五章 预防及处遇1053
第六章 罚则1054
第七章 附则1054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九六、一○、二)1055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九六、七、一一)1056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施行细则(九六、一二、一一)1060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九一、七、一○)1063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九一、一○、二三)1066
证人保护法(九五、五、三○)1067
证人保护法施行细则(九○、七、四)1070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九五、五、一七)1072
伍、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1073
刑事诉讼法(九六、一二、一二)1075
第一编 总则1075
第一章 法例1075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1075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1077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1078
第五章 文书1080
第六章 送达1082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1084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1085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1088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1089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1094
第十二章 证据1097
第一节 通则1097
第二节 人证1109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1112
第四节 勘验1115
第五节 证据保全1116
第十三章 裁判1118
第二编 第一审1119
第一章 公诉1119
第一节 侦查1119
第二节 起诉1126
第三节 审判1128
第二章 自诉1141
第三编 上诉1148
第一章 通则1148
第二章 第二审1152
第三章 第三审1155
第四编 抗告1163
第五编 再审1166
第六编 非常上诉1169
第七编 简易程序1170
第七编之一 协商程序1171
第八编 执行1172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1175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九六、七、四)1178
法院刑事诉讼须知(九三、四、一六)1179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七、六)1184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三、六、二四)1200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协商程序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三、四、九)1201
法院办理修正刑事诉讼法关于停止羁押及再执行羁押注意要点(八九、二、九)1203
法院办理贪污治罪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二、五、二八)1203
检察机关办理贪污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七、五、一九)1204
法院办理检肃流氓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八)1205
法院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审速结注意事项(九六、一、二六)1207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项(九七、五、一九)1209
法院办理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八七、一二、一)1210
检察机关办理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八五、七、二九)1211
法院处理扣押物应行注意事项(九三、一二、一五)1211
检察机关办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八五、七、二七)1212
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九二、一二、三一)1213
检察机关办理通缉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一、五、一五)1217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要点(九二、二、二六)1219
办理发还被告刑事保证金应行注意事项(九二、二、二四)1220
法院办理通讯监察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二、三)1220
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一、一四)1222
少年事件处理法(九四、五、一八)1224
第一章 总则1224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组织1224
第三章 少年保护事件1225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1230
第五章 附则1231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九○、六、二九)1232
少年保护事件审理细则(九三、一○、二八)1233
少年及儿童保护事件执行办法(八九、九、二○)1236
第一章 通则1236
第二章 少年保护处分之执行1236
第三章 儿童保护处分之执行1238
第四章 附则1238
保安处分执行法(九五、五、三○)1239
第一章 通则1239
第二章 感化教育1242
第三章 监护1243
第四章 禁戒1243
第五章 强制工作1243
第六章 保护管束1244
第七章 强制治疗1245
第八章 驱逐出境1245
第九章 附则1245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九五、一○、一九)1246
更生保护法(九一、七、一○)1248
更生保护法施行细则(九二、二、一四)1250
公设辩护人条例(九六、七、一一)1251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六九、七、四)1252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八七、一一、一一)1253
羁押法(九五、一二、二七)1256
羁押法施行细则(九四、九、二三)1258
提审法(八八、一二、一五)1263
引渡法(六九、七、四)1264
赦免法(八○、九、二四)1265
冤狱赔偿法(九六、七、一一)1266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一六)1268
加强缓刑及易科罚金制度实施要点(七六、六、二)1270
监狱行刑法(九四、六、一)1271
第一章 通则1271
第二章 收监1271
第三章 监禁1271
第四章 戒护1272
第五章 作业1273
第六章 教化1273
第七章 给养1274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1274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1274
第十章 保管1275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1275
第十二章 假释1276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1276
第十四章 死亡1276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1276
第十六章 附则1276
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则(九二、三、二八)1277
监狱组织通则(九二、五、二八)1278
看守所组织通则(九六、七、一一)1280
外役监条例(八六、四、二三)1281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九五、六、一四)1283
第一章 总则1283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查及分类1283
第三章 累进处遇1284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1285
第五章 作业1285
第六章 教化1286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1286
第八章 给养1286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1286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1287
第十一章 假释1287
第十二章 附则1287
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九二、八、一)1287
陸、行政法规1289
一 行政组织·行政救济1291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九六、三、二一)1291
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九二、六、二五)1292
国家安全局组织法(九七、一、二)1293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九七、七、二)1295
第一章 总则1295
第二章 机关组织法规及名称1295
第三章 机关设立、调整及裁撤1295
第四章 机关权限、职掌及重要职务设置1296
第五章 内部单位1296
第六章 机关规模与建制标准1296
第七章 附则1297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八六、一、二二)1297
劳工退休基金监理会组织法(九六、三、二一)1299
行政法院组织法(九○、五、二三)1301
第一章 总则1301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1301
第三章 最高行政法院1302
第四章 法官之任用资格及待遇1302
第五章 书记官之配置1303
第六章 其他人员之配置1303
第七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1304
第八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1304
第九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1304
第十章 附则1304
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八九、七、一七)1305
请愿法(五八、一二、一八)1306
诉愿法(八九、六、一四)1307
第一章 总则1307
第一节 诉愿事件1307
第二节 管辖1308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1309
第四节 诉愿人1309
第五节 送达1311
第六节 诉愿卷宗1312
第二章 诉愿审议委员会1312
第三章 诉愿程序1312
第一节 诉愿之提起1312
第二节 诉愿审议1313
第三节 诉愿决定1315
第四章 再审程序1318
第五章 附则1318
诉愿扣除在途期间办法(八九、六、二一)1319
行政诉讼法(九六、七、四)1321
第一编 总则1321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1321
第二章 行政法院1323
第一节 管辖1323
第二节 法官之回避1324
第三章 当事人1325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1325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1326
第三节 共同诉讼1326
第四节 诉讼参加1327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1328
第四章 诉讼程序132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1329
第二节 送达1330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1333
第四节 诉讼卷宗1334
第五节 诉讼费用1335
第二编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1335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1335
第一节 起诉1335
第二节 停止执行1338
第三节 言词辩论1338
第四节 证据1340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1345
第六节 裁判1347
第七节 和解1351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1352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1353
第四编 抗告程序1356
第五编 再审程序1357
第六编 重新审理1359
第七编 保全程序1360
第八编 强制执行1361
第九编 附则1361
行政诉讼法施行法(八九、六、七)1362
行政程序法(九四、一二、二八)1363
第一章 总则1363
第一节 法例1363
第二节 管辖1364
第三节 当事人1366
第四节 回避1368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1368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1369
第七节 资讯公开1369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1370
第九节 费用1371
第十节 听证程序1371
第十一节 送达1373
第二章 行政处分1375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成立1375
第二节 陈述意见及听证1377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1379
第三章 行政契约1382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1385
第五章 行政计画1386
第六章 行政指导1387
第七章 陈情1387
第八章 附则1387
政府资讯公开法(九四、一二、二八)1388
第一章 总则1388
第二章 政府资讯之主动公开1388
第三章 申请提供政府资讯1389
第四章 政府资讯公开之限制1389
第五章 救济1390
第六章 附则1390
行政执行法(九六、三、二一)1390
第一章 总则1390
第二章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1391
第三章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1392
第四章 即时强制1393
第五章 附则1393
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九五、一、六)1394
行政罚法(九四、二、五)1397
第一章 法例1397
第二章 责任1397
第三章 共同违法及并同处罚1397
第四章 裁处之审酌加减及扩张1398
第五章 单一行为及数行为之处罚1398
第六章 时效1398
第七章 管辖机关1399
第八章 裁处程序1399
第九章 附则1399
二 内政1403
国籍法(九五、一、二七)1403
国籍法施行细则(九七、二、一四)1405
护照条例(八九、五、一七)1407
护照条例施行细则(九一、二、二七)1409
外国护照签证条例(九二、一、二二)1415
入出国及移民法(九六、一二、二六)1417
第一章 总则1417
第二章 国民入出国1417
第三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1418
第四章 外国人入出国1420
第五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1420
第六章 驱逐出国及收容1423
第七章 跨国(境)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1423
第八章 机、船长及运输业者之责任1424
第九章 移民辅导及移民业务管理1424
第十章 面谈及查察1425
第十一章 罚则1427
第十二章 附则1428
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九七、二、一四)1429
第一章 总则1429
第二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1429
第三章 外国人入出国、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1432
第四章 驱逐出国1432
第五章 运输业者责任及移民辅导1432
第六章 附则1433
户籍法(九七、五、二八)1434
第一章 总则1434
第二章 登记之类别1434
第三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撤销及废止1435
第四章 登记之申请1435
第五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1437
第六章 户籍资料之申请及提供1437
第七章 户口调查及统计1438
第八章 罚则1438
第九章 附则1438
户籍法施行细则(九六、八、六)1439
第一章 总则1439
第二章 户籍登记1439
第三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1440
第四章 户口调查查及统计1441
第五章 附则1441
姓名条例(九六、一二、二六)1441
印鉴登记办法(八八、一一、二四)1442
土地法(九五、六、一四)1444
第一编 总则1444
第一章 法例1444
第二章 地权1445
第三章 地权限制1445
第四章 公有土地1446
第五章 地权调整1447
第二编 地籍1448
第一章 通则1448
第二章 地籍测量1449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1449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1451
第三编 土地使用1453
第一章 通则1453
第二章 使用限制1454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1454
第四章 耕地租用1457
第五章 荒地使用1457
第六章 土地重划1457
第四编 土地税1460
第一章 通则1460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1460
第三章 地价税1461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1461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1462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1462
第七章 欠税1463
第五编 土地征收1463
第一章 通则1463
第二章 征收程序1464
第三章 征收补偿1465
土地法施行法(九一、一二、一一)1466
第一编 总则1466
第二编 地籍1467
第三编 土地使用1467
第四编 土地税1468
第五编 土地征收1468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九五、三、二九)1469
土地法第四十六条之一至第四十六条之三执行要点(九三、六、二三)1471
土地登记规则(九六、七、三一)1473
第一章 总则1473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1473
第三章 登记之申请及处理1474
第四章 总登记1478
第五章 标示变更登记1479
第六章 所有权变更登记1480
第七章 他项权利登记1481
第八章 继承登记1482
第九章 土地权利信托登记1483
第十章 更正登记及限制登记1483
第十一章 涂销登记及消灭登记1484
第十二章 其他登记1485
第十三章 附则1485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八八、六、二九)1485
土地征收条例(九一、一二、一一)1487
第一章 总则1487
第二章 征收程序1488
第三章 征收补偿1490
第四章 区段征收1490
第五章 撤销征收1492
第六章 附则1492
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九五、一二、八)1493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九二、三、一四)1499
地籍清理条例(九六、三、二一)1502
祭祀公业条例(九六、一二、一二)1506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九二、一、二四)1511
第一章 总则1511
第二章 重划地区之选定与公告禁止事项1512
第三章 重划计画之拟订、核定及公告通知1513
第四章 测量、调查及地价查估1513
第五章 计算负担及分配设计1513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或坟墓拆迁补偿及工程施工1516
第七章 地籍整理1516
第八章 交接及清偿1517
第九章 财务结算1517
第十章 附则1517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九一、五、一五)1518
农地重划条例(八九、一一、八)1523
第一章 总则1523
第二章 选定重划区1523
第三章 农路、水路用地及其费用负担1524
第四章 重划工程1524
第五章 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1524
第六章 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1525
第七章 农路、水路管理维护1526
第八章 罚则1526
第九章 附则1526
平均地权条例(九四、一、三○)1527
第一章 总则1527
第二章 规定地价1528
第三章 照价征税1528
第四章 照价收买1530
第五章 涨价归公1530
第六章 土地使用1533
第七章 罚则1536
第八章 附则1536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九五、一○、二五)1537
第一章 总则1537
第二章 规定地价1538
第三章 照价征税1538
第四章 照价收买1540
第五章 涨价归公1541
第六章 土地使用1542
第七章 附则1546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九○、一○、三一)1548
第一章 总则1548
第二章 经纪业1548
第三章 经纪人员1549
第四章 业务及责任1550
第五章 奖惩1550
第六章 附则1551
建筑法(九三、一、二○)1552
第一章 总则1552
第二章 建筑许可1553
第三章 建筑基地1554
第四章 建筑界限1554
第五章 施工管理1555
第六章 使用管理1556
第七章 拆除管理1558
第八章 罚则1558
第九章 附则1560
营造业法(九七、八、六)1562
第一章 总则1562
第二章 分类及许可1562
第三章 承揽契约1564
第四章 人员之设置1564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1565
第六章 公会1566
第七章 辅导及奖励1566
第八章 罚则1566
第九章 附则1567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八八、六、二九)1568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九五、一、一八)1569
第一章 总则1569
第二章 住户之权利义务1569
第三章 管理组织1572
第四章 管理服务人1573
第五章 罚则1574
第六章 附则1575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九四、一一、一六)1576
国民住宅条例(九四、一、二六)1577
第一章 总则1577
第二章 政府直接兴建1577
第三章 贷款人民自建1579
第四章 奖励投资兴建1579
第四章之一 辅助人民自购1580
第五章 附则1580
国民住宅条例施行细则(九四、一一、八)1581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九七、四、二三)1584
离岛建设条例(九七、一、九)1585
新市镇开发条例(八九、一、二六)1587
第一章 总则1587
第二章 新市镇区位之选定及计画之拟定1587
第三章 土地取得与处理1587
第四章 建设与管制1588
第五章 人口与产业之引进1589
第六章 组织与经费1589
第七章 附则1590
新市镇开发条例施行细则(八八、一○、一六)1590
都市计画法(九一、一二、一一)1593
第一章 总则1593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1594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1596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1597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1598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1598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1599
第八章 罚则1599
第九章 附则1599
都市更新条例(九七、一、一六)1601
第一章 总则1601
第二章 更新地区之划定1601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业之实施1601
第四章 权利变换1604
第五章 奖助1606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1607
第七章 罚则1608
第八章 附则1608
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九七、一、三)1608
市区道路条例(九三、一、七)1612
区域计画法(八九、一、二六)1614
第一章 总则1614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1614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1615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1616
第五章 罚则1616
第六章 附则1616
区域计画法施行细则(九○、五、四)1617
第一章 总则1617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1617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1617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1619
第五章 附则1619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八九、一一、八)1619
政府采购法(九六、七、四)1621
第一章 总则1621
第二章 招标1622
第三章 决标1625
第四章 履约管理1626
第五章 验收1627
第六章 争议处理1627
第七章 罚则1628
第八章 附则1629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九一、一一、二七)1631
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九四、二、五)1641
国家公园法(六一、六、一三)1642
国家公园法施行细则(七二、六、二)1644
森林法(九三、一、二○)1645
第一章 总则1645
第二章 林政1645
第三章 森林经营及利用1646
第四章 保安林1646
第五章 森林保护1647
第六章 监督及奖励1647
第七章 罚则1648
第八章 附则1649
森林法施行细则(九五、三、一)1650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九五、六、一四)1651
第一章 总则1651
第二章 农业使用1652
第三章 非农业使用1653
第四章 奖惩1654
第五章 附则1654
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九二、三、一二)1654
水土保持法(九二、一二、一七)1658
第一章 总则1658
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1658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1659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1660
第五章 经费及资金1660
第六章 奖励1661
第七章 罚则1661
第八章 附则1661
土石采取法(九七、一、九)1662
消防法(九六、一、三)1666
第一章 总则1666
第二章 火灾预防1666
第三章 灾害抢救1667
第四章 火灾调查一与鉴定1668
第五章 民力运用1668
第六章 罚则1668
第七章 附则1669
消防法施行细则(九四、三、一)1670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九二、一二、二四)1672
灾害防救法(九七、五、一四)1676
第一章 总则1676
第二章 灾害防救组织1676
第三章 灾害防救计画1677
第四章 灾害预防1678
第五章 灾害应变措施1678
第六章 灾后复原重建1679
第七章 罚则1680
第八章 附则1680
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九二、一二、二四)1681
第一章 总则1681
第二章 组织及任务1682
第三章 整备措施1683
第四章 应变措施1684
第五章 复原措施1684
第六章 罚则1684
第七章 附则1685
社会秩序维护法(八○、六、二九)1686
第一编 总则1686
第一章 法例1686
第二章 责任1686
第三章 处罚1686
第四章 时效1687
第二编 处罚程序1687
第一章 管辖1687
第二章 调查1688
第三章 裁处1688
第四章 执行1689
第五章 救济1689
第三编 分则1689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1689
第二章 妨害善良风俗1691
第三章 妨害公务1691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1691
第四编 附则1692
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办法(八一、二、二一)1692
集会游行法(九一、六、二六)1696
警察法(九一、六、一二)1699
警察法施行细则(八九、一一、二二)1700
警察职权行使法(九二、六、二五)1701
第一章 总则1701
第二章 身分查证及资料搜集1701
第三章 即时强制1702
第四章 救济1703
第五章 附则1703
警察勤务条例(九七、七、二)1704
第一章 总则1704
第二章 勤务机构1704
第三章 勤务方式1704
第四章 勤务时间1705
第五章 勤务规划1705
第六章 勤前教育1705
第七章 勤务督导1705
第八章 附则1705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九六、七、一一)1706
第一章 总则1706
第二章 任官1706
第三章 任职1707
第四章 俸给1708
第五章 考核与考绩1708
第六章 退休与抚恤1709
第七章 附则1710
警械使用条例(九一、六、二六)1711
保全业法(九二、一、二二)1712
保全业法施行细则(九二、一一、一八)1713
去氧核醣核酸采样条例(八八、二、三)1714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八九、二、三)1716
第一章 总则1716
第二章 登记及评鉴1716
第三章 管理1717
第四章 罚则1717
第五章 附则1718
殡葬管理条例(九六、七、四)1718
团体协约法(九七、一、九)1725
第一章 总则1725
第二章 团体协约之协商及签订1725
第三章 团体协约之内容及限制1726
第四章 团体协约之效力1726
第五章 团体协约之存续期间1727
第六章 罚则1727
第七章 附则1727
人民团体法(九一、一二、一一)1728
第一章 通则1728
第二章 设立1728
第三章 会员1728
第四章 职员1729
第五章 会议1729
第六章 经费1730
第七章 职业团体1730
第八章 社会团体1730
第九章 政治团体1730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1731
第十一章 附则1731
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九四、一一、二三)1732
工业团体法(九一、一二、一一)1735
第一章 总则1735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1736
第三章 工业会1738
第四章 监督1739
第五章 附则1740
商业团体法(九一、一二、一一)1740
第一章 总则1740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1741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1742
第四章 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1743
第五章 商业会1744
第六章 监督1744
第七章 附则1745
老人福利法(九六、一、三一)1745
第一章 总则1745
第二章 经济安全1746
第三章 服务措施1747
第四章 福利机构1748
第五章 保护措施1749
第六章 罚则1749
第七章 附则1750
老人福利法施行细则(九六、七、二五)1750
原住民身分法(九○、一、一七)1751
国民年金法(九七、七、一八 三读通过)1752
第一章 总则1752
第二章 被保险人及保险效力1753
第三章 保险费1753
第四章 保险给付1754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经费1757
第六章 罚则1757
第七章 附则1757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九七、八、六)1759
第一章 总则1759
第二章 身分权益1760
第三章 福利措施1761
第四章 保护措施1764
第五章 福利机构1764
第六章 罚则1765
第七章 附则1765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细则(九三、六、三)1766
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九四、三、二八)1767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九六、七、一一)1768
第一章 总则1768
第二章 保健医疗权益1770
第三章 教育权益1771
第四章 就业权益1771
第五章 支持服务1773
第六章 经济安全1775
第七章 保护服务1775
第八章 罚则1776
第九章 附则1778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九七、四、一五)1779
社会救助法(九七、一、一六)1781
第一章 总则1781
第二章 生活扶助1782
第三章 医疗补助1782
第四章 急难救助1783
第五章 灾害救助1783
第六章 社会救助机构1783
第七章 救助经费1783
第八章 罚则1784
第九章 附则1784
社会救助法施行细则(九四、一○、二七)1784
法律扶助法(九三、一、七)1786
第一章 总则1786
第二章 法律扶助之申请1786
第三章 担任法律扶助者及其酬金1787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