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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法律实务 108个实务问题深度释解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工程造价法律实务 108个实务问题深度释解](https://www.shukui.net/cover/54/30450645.jpg)
- 张雷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11108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447页
- 文件大小:63MB
- 文件页数:462页
- 主题词:建筑造价管理-建筑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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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合同订立阶段的费用构成1
第一节 分部分项工程费1
一、人工费1
001约定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包括政策性调整,则有关部门的调价文件不能作为调价依据1
二、材料费6
002约定承包人包工包料且工程款按实结算,承包人应当举证所用材料种类和价格6
003约定材料费不参与让利,则总价下浮时不包括材料费的下浮10
004按定额结算的甲供材比实际领用的数额大,该节约部分的应当归承包人所有14
005甲供材的签证价格与采购价格不同,该差额应当认定为采购保管费18
006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超领甲供材的举证责任20
007 约定承包人包工包料,则发包人承担提供甲供材的举证责任21
008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范,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21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26
009标底没有计算机械费调整系数,投标报价的机械费是否应当据此调整差价26
四、企业管理费30
010桩基检测和消防检测的费用是否包含在包干总价中,应当慎重裁判30
011约定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则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33
012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工程管理费只记取“现场管理费”的部分35
013虽无施工资质,但管理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管理费和利润不应当扣除40
014工程复测费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能独立列项额外主张43
五、利润45
015挂靠人可获得管理费,但不能获得利润、规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基本费45
016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管理费和利润应当支付给劳务分包人50
六、其他53
017约定的合同价款仅是分部分项工程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合同总价款53
第二节 措施项目费58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58
018记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仅是行业管理规定,不能作为强制计价和支付的依据58
019安全文明施工费约定下浮,该约定不因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而无效63
020拆除临时用房属施工人义务,经催告后未拆除,发包人可反索赔该费用66
021关于临时道路费的两个最高人民法院观点69
二、夜间施工增加费70
022关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三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解读70
三、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73
023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包括在清单单价中,单独列项主张不予支持73
四、垂直运输费75
024未完工程的垂直运输费参考已完工程占总工程预算的比例确定75
025按施工日历天数计算垂直运输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应据实增加该费用78
五、超高施工增加费82
026从两则案例看超高施工增加费的认定办法82
六、检验试验费83
027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83
七、措施费包干87
028措施费一次性包死的约定,因人工费、材料费调整和发包人违约而不再适用87
029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措施费包干,但因包干总价未确定而只能按实结算90
030约定措施费不因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合同解除后,未发生的措施费无须支付95
第三节 其他项目费100
一、暂列金额100
031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符,暂列金额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未发生不支付100
032固定总价与预留金(暂列金额)的约定并存,如何认定最终结算价款102
033清单计价模式却约定固定总价,暂列金额是否应予扣除107
二、计日工110
034从两则判例看计日工应当以签证方式向发包人主张110
三、总承包服务费112
035总承包服务费为约定费用,即使实际有分包项目,但若无约定也不应当记取112
036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由专业工程公司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方式114
037总包配合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依据合同相对性应当向建设单位收取117
038承包人未能举证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只能另案起诉121
第四节 规费124
039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如合同约定下浮,该约定合法有效124
040合同可以约定规费和税金,也可以不约定,合同不因未约定规费和税金而无效127
第五节 税金130
041不具有施工企业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税金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130
第六节 其他132
042定额计价方式外另行约定“其他措施费”项目,按实结算未证明发生,不计入造价132
043未获省级优秀工程评奖且发、承包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过错责任135
044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现场遗留的工程物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赔偿139
第二章 合同订立阶段的计价方法145
第一节 固定总价145
045约定以施工图为固定总价的基础,承包人请求调价不予支持145
046无施工图却将工程量清单作为固定总价的范围,违反计价规范和公平原则150
047只有固定总价,没有具体子目综合单价,土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可按实结算156
048合同内固定总价不调差,合同外未约定风险分担原则,法院判定据实调差163
049包干范围外工程量增加,造价应予补偿;包干范围内工程量减少,造价不应扣除170
050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应当扣减相应工程款175
第二节 固定单价180
051固定平方米单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作为结算依据180
052按平方米单价结算的约定有效,当事人错误自认导致法院扣减10%的工程款184
第三节 可调价190
053可调价一般即为按照定额结算,但应当具体明确约定定额文件的名称190
054约定信息价作为材料结算价,信息价缺失时以采购价为结算依据192
055可调价合同中材料差价计算的期限和方法195
056约定按政策性调价文件调整合同价款的,定额人工费调整则合同人工费调整200
第四节 工程量清单计价204
057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影响合同效力204
058工程量清单的单独列项问题:固壁项目为桩基础的辅助工作,不应当单独列项206
059计价规范与计量规范的区分与适用问题213
第五节 财政审计218
060财政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发、承包双方结算依据的裁判观点218
061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发、承包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224
062扣除人工费和利润的审计结论违背公平原则,不能作为发、承包双方的结算依据233
第六节 其他计价方式241
063约定按照发包人《结算办法》计价的工程,鉴定人按照定额计价的结论是错误的241
064工程总价上浮是对垫资款的合理补偿,应结合具体垫资情况确定补偿金额244
第三章 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格调整248
第一节 法律变化248
065施工期间遇政府出台调价文件,人工费应当按照该约定予以调整248
066人工费调差,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内涵非常重要252
067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可以约定排除人工费调差,未约定时按定额文件执行255
第二节 工程变更262
068合同明确约定的施工工法无法使用,采用新工法后应当补偿承包人损失262
069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部分工程价款按招标文件还是定额标准计价269
070合同外因工程变更而新增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报价浮动率确定其价格275
第三节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278
071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判决施工单位获得增加工程款的70%278
第四节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283
072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由承包人承担,法院判决漏项应按实结算计入工程造价283
073工程量清单漏项,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发、承包双方都应承担责任288
074约定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或漏项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该约定可以有效294
075未签订施工合同,确定新增施工内容综合单价的依据299
第五节 工程量偏差303
076工程量偏差超过约定的幅度范围,超出部分应当按约定调整综合单价303
077发包人恶意造成的工程量偏差,超量部分的综合单价不应当调整306
第六节 赶工费312
078赶工措施费属可竞争性费用,若无合同约定则不应当记取312
079明确约定赶工费项目及其计算方法,承包人赶工费的诉请应予支持314
第七节 工程索赔317
080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停、窝工损失,未按合同约定索赔导致失去索赔的权利317
081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导致的机械损失,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323
第八节 签证327
082签证文件由总监代表签字,法院认定该签证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工程量变更的事实327
第四章 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款问题331
第一节 约定不明与市场价、信息价331
083合同约定不明或约定冲突时,按照定额计价的两则最高人民法院观点331
084发、承包双方就乙购材料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判决信息价作为结算依据336
085商品混凝土认质认价单未经承包人签字,应当以信息价作为结算依据339
第二节 工程计量343
086钢筋用量和基坑支护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实际量与招标量不一致如何结算343
087隐蔽工程造价鉴定,发包人拒不提供图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49
088未约定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法院以施工惯例确定计价标准352
第三节 工程质量357
089工程质量经鉴定为总体合格局部不合格,工程款应支付,承包人应修复357
090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未按图施工部分的拆除重建费用无须扣除361
091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应当根据发、承包双方的各自过错决定是否扣减工程款366
第五章 无效合同和合同终止的计价方法370
第一节 无效合同的计价方法370
092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370
093即使合同无效,但当事人约定的造价计算方法具体明确,不能轻易按定额结算374
094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施工合同无效,但该成本价应为承包人的企业个别成本384
095从约定下浮12%的合同案例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参照合同”结算的真实含义390
096非法定招标项目开标之前签订施工合同不因管理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394
第二节 多份合同的计价方法397
097非经招投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行政备案的合同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397
098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401
099非规避招投标的合同变更,不应再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406
第三节 未完工程的计价方法410
100发包人违约的未完工程,可按定额标准计算已完工程造价410
101平方米单价计价应当以工程完工为前提,工程未完工按照定额计价后全额支付416
102固定总价合同下的未完工程,应当按定额比例法区分合同内外两部分分别计价419
第六章 造价鉴定425
第一节 鉴定的举证责任425
103发包人未向鉴定机构提供承包人的投标文件,鉴定机构按定额标准鉴定425
104发包人持有证据原件拒不提供,法院支持鉴定机构按照承包人的复印件进行鉴定430
105承包人以结算书作为证据证明工程造价,发包人无证据反驳时应当申请造价鉴定435
第二节 鉴定依据438
106造价主管部门对定额文件的补充规定,可以适用于按定额文件结算的合同438
107定额解释不是定额制定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用作计价依据441
108新旧计价文件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确定鉴定依据时应当考虑计价文件的连续性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