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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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法概论](https://www.shukui.net/cover/64/35078705.jpg)
- 王孝通编著 著
- 出版社: 世界书局
- ISBN:
- 出版时间:1933
- 标注页数:410页
- 文件大小:34MB
- 文件页数:462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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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商事法序论1
第一章 商之意义1
第二章 商法之概念2
第一节 商法之意义2
第二节 商法之特质3
第三章 商法之沿革3
第一节 古代之商法3
第二节 中世之商法3
第三节 近世之商法4
第四章 商法编纂之主义9
第五章 小商人10
第六章 营业11
第一节 营业之意义11
第二节 营业之转让12
第一款 营业转让之意义12
第二款 营业转让之效力13
第三节 营业所之意义14
第四节 营业所之作用14
第七章 商业注册15
第一节 商业注册之制度15
第二节 商业注册之起源15
第三节 商业注册之事项15
第四节 商业注册之程序16
第五节 商业注册之公告18
第六节 商业注册之效力19
第八章 商号19
第一节 商号之意义20
第二节 商号之性质20
第三节 商号之选定20
第四节 商号之注册22
第五节 商号之转让25
第九章 商业帐簿25
第一节 商业帐簿之制度25
第二节 商业帐簿之意义26
第三节 商业帐簿之性质27
第四节 商业帐簿之种类27
第五节 商业帐簿之造成29
第六节 商业帐簿之保存30
第十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30
第一节 夥友31
第二节 劳务者31
第三节 商业学徒32
附录39
公司法39
第一章 绪论39
第一节 公司之概念39
第二节 公司之沿革39
第三节 公司法之编纂41
第四节 我国公司法之沿革41
第二章 通则42
第一节 公司之意义42
第二节 公司之种类43
第三节 公司之人格44
第四节 公司之住所44
第五节 公司名称使用之限制45
第六节 公司之能力45
第七节 公司之设立46
第一款 订立章程46
第二款 设立登记46
第八节 公司之一般登记47
第九节 公司之合并49
第一款 合并之意义49
第二款 合并之种类49
第三款 合并之自由49
第四款 合并之程序49
第三章 无限公司51
第一节 无限公司之特质52
第二节 无限公司之起源52
第三节 无限公司之名称52
第四节 无限公司之设立53
第一款 订立章程53
第一项 必要事项53
第二项 任意事项54
第二款 设立登记55
第五节 公司内部之关系55
第一款 出资56
第一项 出资之种类56
第二项 出资义务履行之时期57
第二款 执行业务58
第一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权利59
第二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义务59
第三款 不执行业务股东之监视权60
第四款 章程之变更60
第五款 公司事业范围外之行为60
第六款 股分61
第一项 股分之全部转让与一部转让61
第二项 股分转让之条件62
第七款 分派盈亏62
第八款 竞业禁止62
第六节 公司对外之关系63
第一款 公司之代表63
第一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权限64
第二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侵权行为64
第三项 代表权利害冲突之防止65
第二款 股东之责任65
第一项 新入股东之责任66
第二项 类似股东之责任66
第三项 退股股东之责任66
第四项 让股股东之责任67
第五项 公司解散后之股东责任67
第三款 盈馀之分派67
第四款 债权抵销之禁止67
第七节 股东之退股68
第一款 退股之事由68
第二款 退股之效果70
第八节 无限公司之解散71
第九节 清算72
第一款 清算人之选任73
第二款 清算人之解任74
第三款 清算人选任解任之呈报74
第四款 清算人之职务74
第五款 清算人之法定权限76
第六款 宣告破产之声请76
第七款 清算之责任76
第八款 帐簿文件之保存77
第九款 股东责任之消灭时效77
第四章 两合公司78
第一节 两合公司之起源78
第二节 两合公司之特质78
第三节 股东之责任79
第四节 适用法规79
第一款 章程79
第二款 设立登记80
第三款 出资80
第四款 业务执行80
第五款 代表公司80
第六款 股东之监视权81
第七款 股分之转让81
第八款 有限责任股东竞业之自由82
第九款 退股之事由82
第十款 除名82
第十一款 解散83
第十二款 公司组织之变更84
第十三款 清算84
第五章 股分有限公司84
第一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起源84
第二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特质85
第三节 公司之设立86
第一款 发起人86
第二款 订立章程87
第三款 发起设立90
第一项 股款之缴纳91
第二项 董事及监察人之选任91
第三项 检察员之选派及其查验91
第四项 主管官署之监督92
第四款 募集设立92
第一项 招股92
第二项 认股93
第三项 第一次股款之缴纳95
第四项 延欠股款之办法95
第五项 创立会96
第一目 设立事项之报告97
第二目 董事监察人之选任98
第三目 设立事项之调查98
第四目 查报以后之办法99
第五目 报酬等项之裁减100
第六目 公司章程之修改100
第七目 公司不设立之决议100
第五款 公司未成立前对外之名义101
第六款 设立登记101
第四节 股分102
第一款 股分之金额102
第二款 股分之共有103
第三款 股分之种类103
第四款 股分之证券103
第一项 股票之发行104
第二项 股票之方式104
第三项 股票之更改105
第五款 股分之转让106
第六款 股分之销除106
第七款 公司收买或收押自己股分之禁止107
第八款 股款之缴纳程序107
第五节 股东名簿应记载之事项108
第六节 股东之权利义务109
第一款 股东之权利109
第二款 股东之义务110
第七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机关110
第一款股东会111
第一项 股东会之种类111
第二项 股东会之召集111
第三项 股东之表决权112
第四项 股东会之决议方法113
第五项 决议之事项114
第六项 股东会决议之记录116
第七项 股东会之职权116
第八项 股东会违法之制裁117
第二款 董事117
第一项 董事之任免117
第二项 董事之补选118
第三项 董事之人数及任期118
第四项 董事之权限119
第五项 董事之权利120
第六项 董事之义务120
第七项 董事之责任121
第八项 董事之诉讼122
第三款 监察人122
第一项 监察人之任免123
第二项 监察人之资格123
第三项 监察人之任期123
第四项 监察人之职务124
第一目 调查报告124
第二目 召集股东会125
第五项监察人之权限125
第一目 监察权之行使125
第二目 充公司之代表125
第六项 监察人之责任126
第七项 监察人之报酬126
第八项 监察人之诉讼126
第八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会计127
第一款 各项表册之造具127
第二款 各项表册之备置128
第三款 各项表册之提出承认与公告128
第四款 各项表册之呈报128
第五款 公积金之提存129
第六款 股息及红利之分派130
第七款 检查之声请130
第九节 公司债131
第一款 公司债募集之决议131
第二款 公司债总额之限制132
第三款 每张金额之最低限制132
第四款 偿还时逾额之限制132
第五款 募集公司债时应公告之事项133
第六款 应募书之方式134
第七款 公司债之缴纳134
第八款 公司债之登记135
第九款 公司债之债券135
第十款 公司债之存根簿136
第十一款 公司债之转让136
第十节 变更章程137
第十一节增加资本137
第一款 新股之添募138
第二款 新股认股书应载之事项138
第三款 股东会之召集140
第四款 新股之登记141
第五款 股票应记载之事项141
第六款 条文之准用142
第十二节 资本之减少142
第十三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解散144
第一款 解散事由144
第十四节 清算145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145
第一项 清算人之选任145
第二项 清算人之解任146
第二款清算人之权利义务146
第一项 清算人之权利146
第二项 清算人之义务147
第三款 各项簿册及文件之保存148
第四款 清算完结后财产之重行分派148
第五款 条文之准用148
第六章 股分两合公司148
第一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性质149
第二节 适用法规149
第三节 设立之程序149
第一款 订立章程150
第二款 募集股分151
第三款 创立会之召集151
第四款 设立登记152
第四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机关152
第一款 无限责任股东152
第二款 股东会153
第三款 监察人153
第五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解散154
第六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清算154
第七节 组织变更154
第七章 罚则155
票据法159
第一章 绪论159
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159
第二节 票据之效用161
第三节 票据之沿革163
第四节 票据法之法系及其统一趋势164
第五节 票据法之编纂169
第六节 票据学说170
第七节 我国起草票据法之经过172
第二章 总则173
第一节 票据之种类173
第二节 票据行为174
第一款 票据行为之场所与时日175
第二款 票据行为之独立性175
第三款 票据行为之代理176
第三节 票据之伪造177
第四节 票据之变造177
第五节 票据之遗失179
第六节 票据之涂销179
第七节 票据上记载事项之限制179
第八节 票据抗辩之限制180
第九节 票据之时效181
第十节 票据之黏单182
第十一节 票据之豫约183
第十二节 兑价关系184
第十三节 资金关系184
第十四节 票据债权消灭后求偿之办法(利益偿还请求权)187
第三章 汇票190
第一节 汇票之发行190
第一款 发行之效力190
第二款 汇票之要件(汇票之要素)190
第三款 要件以外之记载(汇票之偶素)193
第二节 背书196
第一款 背书之意义197
第二款 背书之方式198
第三款 背书之效力200
第四款 背书人背书时得记载之事项200
第五款 背书之种类201
第六款 背书之连续203
第三节 承兑204
第一款 承兑之意义204
第二款 承兑之方式205
第三款 承兑之种类206
第四款 付款人承兑时得记载之事项206
第五款 承兑之考量期限207
第六款 承兑之撤销207
第四节 参加承兑208
第一款 参加承兑之意义208
第二款 参加承兑之方式209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210
第五节 保证210
第一款 保证之方式211
第二款 保证人之责任212
第三款 保证人之追索权212
第四款 一部保证212
第六节 到期日212
第七节 付款214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214
第二款 付款之责任214
第三款到期日前付款之效力215
第四款 付款之方式215
第五款 付款之延期216
第六款 付款之标的216
第七款 汇票金额之提存217
第八节 参加付款217
第一款 参加付款之时期217
第二款 参加承兑人及豫备付款人之参加付款217
第三款 参加付款之金额218
第四款 参加付款之竞合218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方式及程序219
第六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219
第九节 追索权220
第一款 通则220
第二款 行使追索权之原因221
第三款 行使追索权之程序222
第四款 票据债务人之连带责任225
第五款 追索之金额225
第六款 再追索及其金额226
第七款 清偿之方式226
第八款 回头汇票227
第十节 拒绝证书228
第一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机关228
第二款 拒绝证书之款式229
第三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方式230
第四款 法院作成拒绝证书之徵费231
第五款 拒绝证书之种类231
第六款 拒绝证书抄本之保存232
第十一节 复本232
第一款 复本之效用及其发行232
第二款 复本之责任关系233
第三款 交还复本之请求235
第十二节 誉本235
第一款 誉本之作成及其款式235
第二款 交还原本之请求236
第三款 复本与誉本之区别236
第四章 本票236
第一节 一般之说明236
第二节 本票之要件237
第三节 发票人之责任238
第四节 见票后定期付款之本票238
第五节 条文之准用239
第五章 支票239
第一节 支票法之编纂239
第二节 支票之意义240
第三节 支票之要件240
第四节 支票之到期日241
第五节 支票之流通期间241
第六节 支票之付款242
第七节 支票之追索权243
第八节 发票人之责任243
第九节 保付支票244
第十节 平行线支票244
第十一节 滥发不良支票之制裁245
第十二节 条文之准用246
海商法247
第一章 绪论247
第一节 海商法之意义247
第二节 海商法之性质247
第三节 海商法之沿革248
第四节 海商法之法系249
第五节 海商法之革新趋势250
第六节 海商法之统一事业250
第七节 海商法之法源251
第二章 通则252
第一节 船舶之意义252
第二节 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252
第三节 船舶之种类253
第四节 船舶之文书254
第五节 船舶之登记257
第一款 登记之官署257
第二款 登记之声请258
第三款 登记证明书之发给258
第四款 登记之效力258
第六节 船舶之扣押258
第三章 船舶259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259
第一款 船舶之特质259
第二款 船舶之成分及属具261
第三款 船舶之取得261
第四款 船舶之让与261
第一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要件261
第二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登记261
第五款 造船之破产262
第六款 船舶之共有262
第一项 船舶处分之决议263
第二项 船舶部分之出卖及抵押263
第三项 债务之分担264
第四项 被辞退船长之退出共有关系264
第五项 共有关系之继续性264
第七款 船舶经理人264
第一项 船舶经理人之选任265
第二项 船舶经理人之权限265
第三项 船舶经理人报告之义务266
第二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之限制266
第一款 限制责任之理由266
第二款 限制责任之主义267
第三款 各种主义之比较270
第四款 限制责任之债务272
第五款 限制责任之例外273
第六款 船舶所有人或共有人兼船长之责任274
第七款 限制责任之财产275
第八款 限制责任之准据法277
第三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277
第一款优先权之债权278
第二款 优先权之标的物279
第三款 优先权之顺位281
第四款 优先权之消灭282
第五款 抵押权之设定283
第四章 海员284
第一节 船长284
第一款 船长之资格285
第二款 船长之任免285
第三款 船长之责任286
第四款 船长之权限286
第五款 船长之义务288
第六款 船长违反义务之制裁290
第二节 船员290
第一款 船员之雇用291
第二款 船员之权利291
第三款 船员之义务293
第四款 定期雇佣契约之终止293
第五章 运送契约293
第一节 货物运送294
第一款 海上运送之意义294
第二款 货物运送之种类294
第三款 货物之卸载294
第四款 安全航海能力之担保295
第五款 运送禁运及偷运货物之取缔295
第六款 运送之责任296
第七款 运费计算之方法296
第八款 运送契约之解除297
第二节 佣船契约297
第一款 佣船契约之订立297
第二款 佣船契约之效力298
第三款 佣船之运费298
第四款 佣船之装卸期间299
第五款 佣船契约之解除299
第三节 件货运送契约300
第四节 载货证券300
第一款 载货证券之发给301
第二款 载货证券应记载之事项301
第三款 载货证券之效力302
第四款 数分之载货证券302
第五节 旅客运送303
第一款 运送人之义务304
第二款 旅客之义务305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305
第六节 船舶拖带305
第六章 船舶碰撞306
第一节 船舶碰撞之意义306
第二节 碰撞损害之负担307
第三节 碰撞所生请求权之时效308
第四节 加害船舶之扣押308
第五节 船舶碰撞之诉讼308
第六节 本章之适用范围308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309
第一节 船长救助之义务309
第二节 报酬之请求309
第三节 报酬金额之决定310
第四节 救人者之参加分配权310
第八章 共同海损311
第一节 共同海损之意义311
第二节 共同海损之债权(共同海损之损害额)314
第三节 共同海损之债务(共同海损之分担额)315
第四节 共同海损损害额之评定315
第五节 共同海损分担额之评定316
第六节 共同海损分担之比例317
第七节 货价声明不实之取缔318
第八节 共同海损之计算319
第九节 船长之留置权319
第十节 应负分担义务人之委付权319
第十一节 所受分担额之返还319
第十二节 共同海损债权之消灭320
第九章 海上保险320
第一节 保险之事故320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作成321
第三节 海上保险之种类321
第四节 保险期间323
第五节 保险价额323
第六节 损害额之计算方法324
第七节 保险人之责任325
第八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消灭326
第一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解除326
第二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无效327
第三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失效327
第九节 委付制度327
第一款 委付之性质327
第二款 委付之原因330
第一项 被保险船舶之委付330
第二项 被保险货物之委付331
第三项 运费之委付331
第四项 兵险之委付332
第三款委付之效力332
第四款 委付权利之消灭332
第十节 危险之发生通知333
第十一节 货物所受损害之通知333
第十二节 保险金额之给付333
第十三节 请求权之时效334
保险法335
第一章 绪论335
第一节 保险之概念335
第二节 保险之起源335
第三节 保险之要素336
第四节 保险之种类339
第五节 保险之组织345
第六节 保险法之意义347
第七节 我国保险法之沿革347
第八节 保险契约之意义348
第二章 总则350
第一节 本法之准用350
第二节 本法强制规定之效力350
第三节 保险奖约之存续期间352
第四节 为他人利益订立之保险契约352
第五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352
第一款 保险契约应载之事项352
第二款 危险之存在353
第三款 保险人之抗辩权354
第六节 契约当事人之义务354
第一款 保险人之义务354
第一项 损害赔偿之责任354
第二项 保险金额之给付355
第二款 要保人之义务356
第一项 据实声明之义务356
第二项 给付保险费之义务356
第三项 声明危险增加之义务357
第四项 通知危险发生之义务359
第七节 条文适用之限制359
第八节 条款之无效359
第九节 保险费之减少360
第十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之破产360
第一款 保险人之破产360
第二款 要保人之破产361
第十一节 时效361
第三章 损害保险362
第一节 通则362
第一款 损害保险契约之意义362
第二款 保险价额与保险金额之关系364
第三款 保险人之义务369
第一项 损失之赔偿369
第二项费用之偿还369
第四款 保险人之代位权371
第五款 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之义务372
第六款 消极利益之保险372
第七款 保险契约之继承与转让373
第八款 保险契约之终止373
第二节 火灾保险契约374
第一款 火灾保险契约之意义374
第二款 损害之赔偿375
第三款 集合保险之性质376
第四款 损害估计之迟延377
第三节 责任保险377
第一款 保险金额之给付378
第二款 保险利益之享受378
第三款 费用之负担378
第四款 保险人之参豫权379
第四章 人身保险379
第一节 通则379
第一款 人身保险之意义380
第二款 保险金额之约定380
第三款 代位权之禁止380
第二节 人寿保险381
第一款 人寿保险契约之意义381
第二款 契约之当事人及关系人381
第三款 契约之订立381
第四款 人寿保险单382
第五款 自杀384
第六款 人寿保险费之计算方法385
第七款 积存金之来源400
第八款 受益人402
第九款 保险费不给付之办法403
第十款 保险金额之减少404
第十一款 保险费之代付405
第十二款 一部保金之换取405
第十三款 保险单之抵押406
第十四款 受益权之剥夺406
第十五款 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之取缔407
第十六款 保险人之破产408
第三节 伤害保险408
第一款 对於人寿保险条文之适用409
第二款 对於损害保险条文之准用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