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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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
  • 赵万一主编;张建文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70780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293页
  • 文件大小:54MB
  • 文件页数:381页
  • 主题词:民法-法典-独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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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一般规定3

第一分编 基本规定3

第一章 民事立法3

第1条 民事立法调整的关系3

第2条民事立法文件4

第3条 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4

第4条民事立法的时间效力4

第5条交易习惯5

第6条民事立法的类推适用5

第7条民事立法与国际条约5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5

第8条 民事权利与义务产生的依据5

第9条民事权利的行使6

第10条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6

第11条 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6

第12条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6

第13条确认不符合立法的文件无效7

第14条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7

第15条赔偿损失7

第16条赔偿国家机关造成的损失7

第17条赔偿精神损害7

第18条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保护7

第19条对名誉、尊严和业务信誉的保护7

第20条 自我形象权8

第21条个人生活秘密保护权8

第22条住宅不可侵犯权8

第三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9

第23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9

第24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流转能力9

第25条不可动物与可动物9

第26条不动产的国家登记9

第27条 企业9

第28条不可分物10

第29条复合物10

第30条主物和从物10

第31条孳息、产品和收益10

第32条动物10

第33条特定物和种类物10

第34条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10

第35条职务秘密和商业秘密10

第36条货币(货币单位)11

第37条外汇资产11

第38条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11

第二分编 人11

第四章 公民(自然人)11

第39条公民(自然人)的概念11

第40条公民权利能力11

第41条公民权利能力的内容11

第42条公民的姓名11

第43条公民的住所地12

第44条公民行为能力12

第45条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容许剥夺和限制12

第46条公民的经营活动12

第47条公民的责任财产13

第48条个体经营者资不抵债(破产)13

第49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13

第50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14

第51条确认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14

第52条限制公民的行为能力15

第53条监护与保佐15

第54条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信托管理15

第55条对具有行为能力公民的庇护15

第56条确认公民失踪16

第57条确认公民为失踪人的后果16

第58条废除确认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16

第59条宣告公民死亡16

第60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的后果17

第五章 法人17

第一节 基本规定17

第61条法人的概念17

第62条法人权利能力17

第63条商业组织与非商业组织18

第64条法人国家登记18

第65条法人的设立文件18

第66条法人的机关19

第67条法人的名称与所在地19

第68条代表处和分公司20

第69条法人的责任20

第70条法人改组20

第71条法人改组时的权利承继21

第72条移交文件与分立资产负债表21

第73条 在法人改组时对法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保障21

第74条法人的清算21

第75条作出法人清算决定的人的义务22

第76条法人清算的程序22

第77条债权人请求的满足23

第78条法人资不抵债(破产)23

第79条重整(Санация)24

第80条提起法人资不抵债(破产)诉讼的后果24

第81条确认法人资不抵债(破产人)的后果24

第82条 对法人所属的财产在清算后提出追索24

第二节 经营性公司与合伙25

1.一般规定25

第83条经营性公司与合伙的基本规定25

第84条经营性合伙或公司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25

第85条经营性合伙和公司的重组26

2.无限合伙26

第86条无限合伙的基本规定26

第87条无限合伙的设立合同26

第88条无限合伙的管理26

第89条无限合伙事务的处理27

第90条无限合伙合伙人的义务27

第91条无限合伙的利润与亏损的分配27

第92条无限合伙人对无限合伙债务的责任28

第93条无限合伙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移转28

第94条对合伙人在无限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提出追索28

第95条合伙人退出无限合伙28

第96条将合伙人从无限合伙中除名28

第97条无限合伙的权利移转29

第98条无限合伙的清算29

第99条合伙人退出无限合伙时的结算29

3.有限合伙29

第100条有限合伙的基本规定29

第101条有限合伙的设立合同30

第102条有限合伙的管理与其事务处理30

第103条有限合伙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30

第104条有限合伙的清算31

4.股份合伙31

第105条股份合伙的概念31

第106条股份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31

5.有限责任公司31

第10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规定31

第108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32

第10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文件32

第11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32

第11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32

第11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改组和清算33

第113条将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中的份额移转给他人33

第11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34

第115条追索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中的份额34

第116条将股东从有限责任公司除名34

第117条在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结算34

6.补充责任公司34

第118条补充责任公司的基本规定34

7.股份公司35

第119条股份公司的基本规定35

第120条开放型股份公司35

第121条封闭型股份公司35

第122条封闭型股份公司股票权利的移转35

第123条股份公司的设立36

第124条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36

第125条增加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7

第126条减少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7

第127条对股份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和支付股息的限制37

第128条股份公司的管理37

第129条股份公司的改组和清算38

8.子公司与依附公司38

第130条经营性子公司38

第131条经营性依附公司39

第三节 生产合作社39

第132条生产合作社的概念39

第133条生产合作社的设立39

第134条生产合作社的财产39

第135条生产合作社的管理40

第136条生产合作社成员地位的终止与股金的移转40

第137条 生产合作社的改组和清算41

第四节 单一制企业41

第138条单一制企业的基本规定41

第139条 单一制企业的设立及其注册资本42

第140条单一制企业的子企业42

第五节 非商业组织42

第141条消费者合作社42

第142条社会组织和宗教组织(团体)43

第143条公益基金会43

第144条公益基金会章程的修改和公益基金会的清算44

第145条机构44

第146条法人的联合组织(协会和联合会)44

第147条协会(联合会)的设立文件45

第148条协会(联合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45

第六章 国家参与民事立法调整的关系45

第149条 民法主体——国家和地方行政单位45

第150条 国家和地方行政单位参与民事立法调整的关系的方式45

第151条 国家、地方行政单位的债务责任46

第三分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46

第七章 法律行为46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形式46

第152条法律行为的概念46

第153条法律行为的种类46

第154条单方法律行为的义务47

第155条单方法律行为的法律调整47

第156条附条件法律行为47

第157条法律行为的形式47

第158条 口头法律行为47

第159条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47

第160条 以普通书面形式实施的法律行为48

第161条不遵守法律行为的普通书面形式的后果48

第162条法律行为的公证证明48

第163条法律行为的国家登记48

第164条不遵守法律行为的公证形式及其登记要求的后果48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49

第165条 可争议的法律行为与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49

第166条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一般规定49

第167条不符合立法的法律行为无效49

第168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49

第1 69条 虚伪法律行为与伪装法律行为无效50

第170条 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50

第171条没有达到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50

第172条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之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50

第173条 限制法律行为实施权限的后果50

第174条 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51

第175条被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51

第176条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或者不能支配自己行为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51

第177条 由于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51

第178条 因欺诈、暴力、胁迫、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52

第179条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后果52

第180条无效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52

第八章 代理与委托书52

第181条代理52

第182条未被授权的人缔结的法律行为53

第183条商业代理53

第184条委托书53

第185条委托书的期限54

第186条转委托54

第187条委托书的终止54

第188条委托书终止的后果55

第四分编 有价证券55

第九章 有价证券的一般规定55

第189条有价证券55

第190条有价证券的种类55

第191条对有价证券的要求56

第192条有价证券权利的移转56

第193条有价证券的履行56

第194条无纸化有价证券56

第十章 特定种类的有价证券57

第195条债券57

第196条支票57

第197条票据57

第198条股票57

第199条提单58

第200条银行存单58

第五分编 期限与诉讼时效58

第十一章 期限的计算58

第201条期限的确定58

第202条 以时间段确定的期限的开始58

第203条 以时间段确定的期限的终结58

第204条在非工作日期限的终结59

第205条在期限最后一日完成行为的方式59

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59

第206条诉讼时效的概念59

第207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限59

第208条特殊诉讼时效期限59

第209条变更诉讼时效期限的协议无效59

第210条诉讼时效的适用59

第211条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59

第212条在债之主体变更时的诉讼时效期限60

第213条诉讼时效期限的中止60

第214条诉讼时效期限的中断60

第215条在不予受理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60

第216条诉讼时效期限的恢复60

第217条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61

第218条适用诉讼时效于从请求权61

第219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61

第二编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61

第十三章 一般规定61

第220条所有权的内容61

第221条财产的维护负担61

第222条财产的意外灭失风险61

第223条所有权的主体62

第224条公民和法人的所有权62

第225条国家所有权62

第226条非所有权人的物权62

第227条 国有财产的非国有化与私有化63

第十四章 所有权的取得63

第228条所有权取得的依据63

第229条新造不动产的所有权之产生63

第230条加工63

第231条取得公众可采集物之所有权64

第232条违章建筑及其后果64

第233条取得人依照合同取得所有权的时间64

第234条物之交付64

第235条无主物65

第236条所有权人抛弃的可动物65

第237条拾得遗失物65

第238条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66

第239条赔偿与拾得遗失物有关的费用和给予物之拾得人以报酬66

第240条无人监管的动物66

第241条无人监管动物之所有权的取得66

第242条赔偿照管无人监管动物的费用和报酬67

第243条埋藏物67

第244条取得时效67

第十五章 所有权的终止68

第245条所有权终止的依据68

第246条放弃所有权68

第247条依照所有权人的债务而追索财产68

第248条不得拥有之财产的所有权的终止69

第249条 由于不动产所在的土地被征收而移转不动产69

第250条赎买保管不善的文化珍品69

第251条赎买被不适当对待的家养动物69

第252条征用69

第253条没收70

第254条国有化70

第十六章 共有70

第255条共有的概念和产生依据70

第256条按份共有权中份额的确定70

第257条加盖、扩建或者重建按份共有之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后果71

第258条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71

第259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71

第260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孳息、产品和使用收益71

第261条按份共有财产的维护费用71

第262条 对按份共有权份额的优先购买权71

第263条共有权份额依照合同向取得人移转的时间72

第264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份额的分出72

第265条共同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72

第266条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份额的分出73

第267条追索共有财产中的份额73

第268条夫妻共有73

第269条农户(农庄)财产73

第270条农户(农庄)财产的分割74

第十七章 不动产物权74

第271条土地物权74

第272条作为物权客体之土地74

第273条公用土地与土地通行74

第274条土地之建筑75

第275条终生可继承占有权75

第276条无期限(永久)使用权75

第277条地上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75

第278条不动产所有权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后果76

第279条 在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移转时土地权利的移转76

第280条对他人不动产的有限使用权(役权)76

第281条在不动产权利移转时役权的保留77

第282条役权的终止77

第283条追索土地77

第284条为国家需要赎买土地77

第285条为国家需要应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人)的权利77

第286条为国家需要而被征收的土地的赎买价格78

第287条依照法院判决为国家需要赎买土地78

第288条剥夺不依照其用途使用的土地78

第289条剥夺违反立法使用的土地78

第290条 因不当使用而剥夺土地的程序78

第十八章 住宅所有权与其他物权79

第291条住宅和套房所有权79

第292条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套房79

第293条 多套住房大厦中套房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79

第294条住宅所有权人协会79

第295条住房所有权人家庭成员的权利79

第296条 照管不善住房所有权的终止80

第十九章 经营管理权和业务管理权80

第297条经营管理权80

第298条所有权人对处在经营管理权中的财产的权利80

第299条业务管理权80

第300条机构财产的处分80

第301条经营管理权和业务管理权的取得和终止81

第二十章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81

第302条从他人之非法占有追索财产81

第303条向善意取得人追索财产81

第304条返还非法占有之财产时的结算81

第305条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免受与剥夺占有无关的侵害82

第306条保护非为所有权人的占有人的权利82

第307条所有权依照法律终止的后果82

第三编 债法总则82

第一分编 债的一般规定82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念与当事人82

第308条债的概念和债的产生依据82

第309条债的当事人82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83

第310条一般规定83

第311条不允许单方拒绝履行债83

第312条债的部分履行83

第313条向适当的人履行债83

第314条债的第三人履行83

第315条债的履行期限83

第316条对履行的均等化要求83

第317条债的提前履行83

第318条债的履行情况的通知84

第319条债的履行地84

第320条金钱之债的货币单位84

第321条支付给公民的扶养费数额的增加84

第322条金钱之债的请求的清偿顺序85

第323条债的对待履行85

第324条可选择之债的履行85

第325条多数人之债的履行85

第326条连带之债85

第327条在连带义务情况下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85

第328条 一个债务人履行连带义务86

第329条连带请求86

第330条 金钱之债和有价证券提存之债的履行86

第二十三章 债的履行之担保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86

第331条债的担保方式86

第二节 违约金87

第332条违约金87

第333条法定违约金87

第334条违约金的减少87

第三节 抵押87

第335条抵押的概念和产生依据87

第336条抵押的种类87

第337条抵押人87

第338条抵押的对象87

第339条抵押合同、形式与登记88

第340条抵押权人的权利所及的财产88

第341条抵押权的产生88

第342条重复抵押88

第343条抵押财产的维护和维持88

第344条抵押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后果89

第345条抵押对象的替换与恢复89

第346条抵押对象的使用和处分89

第347条抵押权人保护自己对抵押对象的权利89

第348条追索抵押财产的依据90

第349条追索抵押财产的程序90

第350条抵押财产的变价90

第351条抵押的终止90

第352条抵押的保留90

第353条流通中商品的抵押91

第354条当铺中的物的抵押91

第四节 留置91

第355条留置的依据和程序91

第五节 保证92

第356条保证92

第357条保证人的责任92

第358条保证人在被提出请求时的权利与义务92

第359条已经履行债务的保证人的权利92

第360条债务人就债务人履行债务通知保证人的义务92

第361条支付保证人的服务价款93

第362条保证的终止93

第六节 (银行)保证93

第363条(银行)保证93

第364条银行保证所担保的主债务人之债93

第365条银行保证对主债务的独立性93

第366条银行保证的不可撤销性93

第367条银行保证之权利的不可转让性93

第368条银行保证的生效93

第369条依照银行保证提出请求93

第370条保证人在审查受益人的请求时的义务94

第371条 保证人拒绝满足受益人的请求94

第372条保证人之债的范围94

第373条银行保证的终止94

第374条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请求94

第七节 定金95

第375条定金95

第376条 定金所担保之债的终止和不履行的后果95

第二十四章 债之主体变更95

第一节 债权人权利向他人移转95

第377条债权人的权利向他人移转的依据和程序95

第378条不得向他人移转的权利95

第379条 向他人移转的债权人的权利的范围95

第380条新的债权人的权利的证据96

第381条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的请求的抗辩96

第382条债权人的权利依据法律向他人移转96

第383条请求让渡的条件96

第384条请求让渡的形式96

第385条让渡请求的债权人的责任96

第二节 债务移转97

第386条债务移转的条件和形式97

第387条新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97

第二十五章 债务违反的责任97

第388条债务人赔偿损失的义务97

第389条损失和违约金97

第390条不履行金钱之债的责任97

第391条债之实际履行与责任98

第392条依靠债务人的费用履行债务98

第393条不履行交付单独特定的物之债的后果98

第394条补充责任98

第395条债务责任数额的限制99

第396条债务违反责任的依据99

第397条债务人对自己工作人员的责任99

第398条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为的责任99

第399条 因双方过错而违反债务的后果99

第400条债务人迟延100

第401条债权人迟延100

第二十六章 债的终止100

第402条债的终止的依据100

第403条债因履行而终止100

第404条替代履行101

第405条债因抵消而终止101

第406条不允许抵消的情形101

第407条在请求让渡情况下的抵消101

第408条债因债务人和债权人混同为一人而终止101

第409条债因更新而终止101

第410条债务的免除101

第411条债因履行不能而终止101

第412条债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法案而终止102

第413条债因公民的死亡而终止102

第414条债因法人的清算而终止102

第二分编 合同的一般规定102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概念和条款102

第415条合同的概念102

第416条合同自由102

第417条合同与法律103

第418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03

第419条价格103

第420条合同的效力103

第421条公开合同104

第422条合同的示范条款104

第423条附和合同104

第424条预备合同105

第425条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105

第426条合同的解释105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缔结106

第427条合同缔结的基本规定106

第428条合同缔结的时间106

第429条合同的形式106

第430条要约106

第431条要约的不可撤销性106

第432条要约邀请与公开要约107

第433条承诺107

第434条承诺的撤销107

第435条依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缔结合同107

第436条依据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缔结合同107

第437条承诺的延迟107

第438条在其他条件下的承诺107

第439条合同缔结地107

第440条以强制程序缔结合同108

第441条先合同纠纷108

第442条 以竞买方式缔结合同108

第443条竞买的组织与程序109

第444条违反竞买规则的后果109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0

第445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理由110

第446条 因情势的实质性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110

第447条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110

第448条合同解除与变更的后果111

第四编 债之种类112

第三十章 买卖112

第一节 买卖的一般规定112

第449条买卖合同112

第450条买卖合同的形式112

第451条合同的商品条款112

第452条卖方交付商品的义务112

第453条履行交付商品义务的期限113

第454条卖方履行交付商品义务的时间113

第455条卖方维护所出售财产的义务113

第456条商品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移转113

第457条卖方交付不负担第三人权利的商品的义务113

第458条在被提起追夺商品的情况下买方和卖方的义务114

第459条在商品被从买方追夺情况下的卖方责任114

第460条卖方拒绝交付商品的后果114

第461条不履行交付从物和商品附属文件义务的后果114

第462条商品的数量114

第463条违反合同数量条款的后果114

第464条商品的品种115

第465条违反合同品种条款的后果115

第466条商品质量115

第467条质量担保116

第468条使用期116

第469条保质期的计算方式116

第470条商品质量检测116

第471条交付不适当质量商品的后果117

第472条卖方负责的商品缺陷117

第473条在所交付商品中发现缺陷的期限117

第474条商品的配套性118

第475条全套商品118

第476条交付不成套商品的后果118

第477条包装容器与包装118

第478条交付无包装容器和(或)无包装的商品或者不适当包装容器和(或)不适当包装的商品的后果119

第479条通知卖方不适当履行合同119

第480条买方接受商品的义务119

第481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119

第482条商品价款支付120

第483条商品的预付款120

第484条信用出售商品的付款120

第485条分期支付商品价款121

第486条商品保险121

第487条卖方的所有权保留121

第二节 零售买卖122

第488条零售买卖合同122

第489条商品的公开要约122

第490条向买方提供商品信息122

第491条 附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接收商品条件的合同122

第492条按照样品的商品出售123

第493条使用自动售货机出售商品123

第494条 附将商品运送给买方条款的合同123

第495条商品的价款和支付123

第496条适当质量商品的更换124

第497条 买方在被出售了不适当质量商品时的权利124

第498条赔偿在替换商品、减少购买价款和返还不适当质量商品时的价差124

第499条卖方的责任和债之实际履行125

第三节 供应125

第500条供应合同125

第501条供应合同的效力期限125

第502条供应合同缔结的特殊性125

第503条供应期间126

第504条商品供应的方式126

第505条商品送达126

第506条补充供应商品126

第507条在补充供应时商品的品种127

第508条买方接受商品127

第509条商品的抽样127

第510条所供应商品的结算127

第511条容器和包装128

第512条在零售贸易中供应不适当质量商品或者不配套商品的后果128

第513条买方在未足额供应商品、未履行要求消除商品缺陷或者使商品配套的要求时的权利128

第514条未足额供应商品的违约金128

第515条单方拒绝履行合同128

第四节 能源供应129

第516条能源供应合同129

第517条合同的缔结129

第518条能源数量129

第519条违反合同关于能源数量调控的后果129

第520条能源质量129

第521条 用户维护和使用网络、设施和设备的义务130

第522条支付能源价款130

第523条用户将能源转让给他人130

第524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30

第525条能源供应合同的责任130

第526条 能源供应合同的规则适用于其他通过所连接的网络供应的关系131

第五节 企业出售131

第527条企业出售合同131

第528条企业出售合同的形式和国家登记131

第529条 查明应当出售企业的构成和价值评估131

第530条债权人在企业出售时的权利132

第531条企业的交付132

第532条企业所有权的移转132

第533条交付和接受有缺陷的企业的后果132

第534条对企业出售合同适用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和关于合同解除与变更的规则133

第三十一章 互易133

第535条互易合同133

第536条互易合同的价格与费用133

第537条按照互易合同交付商品之债的对待履行134

第538条所互易的商品所有权的移转134

第539条对依照互易合同取得的商品被追夺的责任134

第三十二章 赠与134

第540条赠与合同134

第541条赠与合同的形式134

第542条禁止赠与135

第543条限制赠与135

第544条拒绝履行赠与合同135

第545条撤销赠与136

第546条不能拒绝履行赠与合同和撤销赠与的情形136

第547条赠与有瑕疵财产的后果136

第548条在赠与承诺情况下的权利概括移转136

第549条捐赠136

第三十三章 年金与终身赡养1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7

第550条年金合同137

第551条年金合同的形式137

第552条 以支付年金为条件的财产移转137

第553条负担年金的不动产137

第554条年金支付担保137

第555条逾期支付年金的责任138

第二节 永久年金138

第556条永久年金取得人138

第557条永久年金的形式和数额138

第558条永久年金支付的期限138

第559条支付人赎买永久年金的权利138

第560条按照年金取得人的请求赎买永久年金138

第561条永久年金的赎买价格139

第562条 以支付永久年金而转让的财产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风险139

第三节 终身年金139

第563条终身年金的取得人139

第564条终身年金的数额139

第565条终身年金的支付期限140

第566条按照年金取得人的请求解除终身年金合同140

第567条 以支付年金而转让的财产的意外灭失风险140

第四节 终身赡养140

第568条终身赡养合同140

第569条提供终身赡养的义务140

第570条将终身赡养替换为定期支付140

第571条对为保障终身赡养而移转的财产的转让和使用140

第572条终身赡养的终止141

第三十四章 财产出租(租赁)1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1

第573条财产出租合同141

第574条承租人对承租财产的产品、果实和收益的所有权141

第575条财产出租的客体141

第576条出租人141

第577条财产出租合同的形式141

第578条财产出租合同的期限141

第579条向承租人交付财产142

第580条出租人对出租财产的瑕疵责任142

第581条第三人对出租财产的权利142

第582条财产使用租金143

第583条承租财产的使用143

第584条承租财产的处分143

第585条出租人维护财产的义务144

第586条承租人维护财产的义务144

第587条在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下保留财产租赁合同的效力144

第588条在财产出租合同提前终止时转租合同的终止144

第589条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144

第590条按照承租人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145

第591条承租人对新期限合同的优先缔约权145

第592条向出租人返还财产145

第593条承租财产的改善146

第594条赎买承租财产146

第595条某些财产出租类型和某些种类财产出租的特殊性146

第二节 消费租赁(Прокат)146

第596条消费租赁合同(Договор проката)146

第597条消费租赁合同的期限146

第598条向承租人交付财产147

第599条消除所出租财产的瑕疵147

第600条财产使用租金147

第601条承租财产的使用147

第三节 交通工具租赁147

一、提供管理与技术操作服务的交通工具租赁147

第602条 带乘务组的交通工具租赁147

第603条交通工具租赁合同的形式148

第604条 出租人维护交通工具的义务148

第605条 出租人对交通工具的管理和技术操作义务148

第606条承租人支付与交通工具商业性使用有关的费用的义务148

第607条交通工具的保险148

第608条 与第三人关于使用交通工具的合同148

第609条交通工具损害的责任148

第610条交通工具致害的责任149

第611条某些种类的交通工具租赁的特殊性149

二、不提供管理与技术操作服务的交通工具租赁149

第612条不带乘务组的交通工具租赁合同149

第613条交通工具租赁合同的形式149

第614条 承租人对交通工具的维护义务149

第615条 承租人对交通工具的管理和技术操作义务149

第616条 承租人支付交通工具维护开支的义务149

第617条 与第三人关于使用交通工具的合同149

第618条交通工具致害的责任149

第619条某些种类交通工具的租赁的特殊性149

第四节 企业租赁150

第620条企业租赁合同150

第621条 企业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国家登记150

第622条所出租企业的移交150

第623条承租人维护企业和支付有关使用开支的义务150

第624条所承租企业财产的使用151

第625条承租人对所承租企业的改善151

第626条对企业租赁合同适用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以及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规则151

第627条返还承租企业151

第五节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151

第628条融资租赁合同151

第629条通知卖主将财产出租151

第630条 向承租人移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152

第631条 财产的意外灭失或毁损风险向承租人的移转152

第632条卖主的责任152

第三十五章 住宅租赁152

第633条住宅租赁合同152

第三十六章 无偿使用(借用)152

第634条无偿使用合同的概念152

第635条出借人153

第636条不提供物供无偿使用的后果153

第637条 交付无偿使用之物的瑕疵责任153

第638条 第三人对交付无偿使用的物之权利153

第639条借用人维护物的义务153

第640条物的意外灭失或者毁损风险153

第641条 因物之使用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154

第642条将所取得的无偿使用之物移转给第三人154

第643条合同的提前解除154

第644条放弃合同154

第645条合同中当事人的变更154

第646条合同终止154

第三十七章 承揽155

第一节 关于承揽的一般规定155

第647条承揽合同155

第648条依照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155

第649条 以承揽人的供给完成工作155

第650条材料的意外灭失风险155

第651条总承揽人和分承揽人155

第652条完成工作的期限156

第653条工作的价款156

第654条承揽人的节约157

第655条工作价款的支付程序157

第656条承揽人的留置权157

第657条使用定做人的材料完成工作157

第658条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财产的非完好性的责任157

第659条在完成工作期间定做人的权利157

第660条承揽人有义务预先告知定做人的情事158

第661条定做人不履行对待合同义务158

第662条定做人的协助158

第663条定做人接受已经完成的工作159

第664条工作的质量159

第665条工作质量保证159

第666条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160

第667条 承揽人对不适当工作质量的责任160

第668条不适当工作质量诉讼的时效160

第669条承揽人向定做人提供信息的义务161

第670条对双方当事人所取得信息的保密161

第671条 向定做人返还材料和设备161

第二节 日常承揽161

第672条 日常承揽合同161

第673条定做人的权利保障161

第674条合同形式161

第675条工作的公开要约161

第676条 向定作人提供关于工作的信息162

第677条 以承揽人的材料完成工作162

第678条 以定做人的材料完成工作162

第679条工作的价款与支付162

第680条发现已经完成的工作中的瑕疵的后果162

第681条定做人不出现接受工作的后果163

第682条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后果163

第三节 建筑承揽163

第683条建筑承揽合同163

第684条承揽客体的灭失与毁损风险164

第685条所进行的工作的安全责任164

第686条建筑中客体的保险164

第687条设计概算文件164

第688条设计概算文件的修改164

第689条工作的材料保障165

第690条工作的付款165

第691条提供地块以供建筑165

第692条建筑承揽合同的定做人的补充义务165

第693条定做人对合同工作完成的监督和监察165

第694条建筑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作166

第695条 承揽人保护环境和履行建筑工作安全的义务166

第696条 双方当事人在建筑停工的义务166

第697条交付和接受工作166

第698条 承揽人对工作质量的责任167

第699条建筑承揽合同的质量保证167

第700条 以定做人的费用消除瑕疵167

第701条地块抵押168

第702条建筑承揽的法律调整168

第四节 设计与调查工作承揽168

第703条设计与调查工作承揽合同168

第704条为设计与调查工作所需的基础数据168

第705条定做人的义务168

第706条承揽人的义务169

第707条承揽人的担保169

第708条承揽人对文件和工作的瑕疵的责任169

第709条设计与调查工作承揽合同的法律调整169

第五节 科学研究工作承揽、实验设计与技术工作承揽169

第710条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与技术工作承揽合同169

第711条完成工作169

第712条提交、接受和为工作付款170

第713条关于合同的资料保密170

第714条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权利170

第715条定做人的义务170

第716条承揽人(执行人)的义务170

第717条不能达到科学研究工作合同中的成果的后果171

第718条不能达到实验设计工作合同中的成果的后果171

第719条承揽人(执行人)违反合同的责任171

第720条 科学技术工作、实验设计与技术工作合同的法律调整171

第三十八章 有偿提供服务171

第721条有偿提供服务合同171

第722条有偿提供服务合同的标的171

第723条合同履行171

第724条服务价格172

第725条执行人违反合同的责任172

第726条合同解除172

第727条有偿提供服务合同的法律调整172

第三十九章 运输172

第728条一般规定172

第729条货物运输合同172

第730条旅客运输合同173

第731条包租(租赁)合同173

第732条直接的混合的交通173

第733条公用交通运输173

第734条运输费用173

第735条提供运输工具、装(卸)货物174

第736条货物、旅客和行李送达的期限174

第737条源自运输债务之责任174

第738条 承运人没有提供运输工具和发货人没有使用所提供的运输工具的责任174

第739条承运人对延迟旅客发送的责任174

第740条承运人对货物或者行李丢失、未送达和损害的责任175

第741条组织运输合同175

第742条运输组织之间的合同175

第743条货物运输索赔和诉讼176

第744条 承运人对导致旅客死亡或者损害的责任176

第四十章 长途运送176

第745条长途运送合同176

第746条合同形式176

第747条运送人按照长途运送合同的责任176

第748条 向运送人提供的文件和其他信息177

第749条 由第三人履行运送人的义务177

第750条放弃长途运送合同177

第四十一章 借贷与信贷177

第一节 借贷177

第751条借贷合同177

第752条借贷合同的形式177

第753条借贷合同的利息178

第754条借入人返还借款的义务178

第755条借入人违反合同的后果178

第756条对借款合同的争执178

第757条借入人债务履行的担保179

第758条目的性借贷179

第759条借贷之债的债务更新179

第760条国家借贷合同179

第二节 信贷179

第761条信贷合同179

第762条信贷合同的形式180

第763条拒绝提供或者接受信贷180

第764条实物信贷合同180

第765条商品信贷180

第四十二章 银行存款180

第766条银行存款合同180

第767条吸引货币资金存款的权利181

第768条银行存款合同的形式181

第769条存款的种类181

第770条存款利息182

第771条存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182

第772条返还存款的保障182

第773条不履行返还存款的请求的责任182

第774条第三人将货币资金转入存款人的账户182

第775条利益第三人的存款183

第776条存折183

第四十三章 银行账户183

第777条银行账户合同183

第778条银行使用账户占有人的货币资金183

第779条账户占有人对货币资金的处分183

第780条银行账户合同的形式184

第781条银行账户合同的缔结184

第782条证明对账户上的货币资金的处分权184

第783条银行完成的账户业务184

第784条账户业务的期限184

第785条账户信贷185

第786条支付银行完成账户业务的费用185

第787条银行使用账户上货币资金的利息185

第788条银行与账户占有人的对待请求的抵消185

第789条从账户上支取货币资金的依据185

第790条从账户支取货币资金的顺序186

第791条银行对未及时完成账户业务和无依据支取货币资金的责任186

第792条银行账户秘密186

第793条查封账户上的资金186

第794条追索账户上的资金186

第795条注销账户187

第四十四章 结算187

第一节 一般规定187

第796条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187

第797条非现金结算的形式187

第二节 委托支付结算187

第798条一般规定187

第799条银行接受委托支付的条件188

第800条履行委托188

第801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的责任188

第三节 信用证结算188

第802条一般规定188

第803条可撤销信用证188

第804条不可撤销信用证189

第805条信用证的履行189

第806条拒绝接受文件189

第807条履行信用证银行的责任189

第808条信用证的注销189

第四节 托收承付结算190

第809条基本条款190

第810条履行托收承付委托190

第811条拒绝付款的通知190

第五节 支票结算190

第812条一般规定190

第813条支票的详细信息190

第814条支票付款191

第815条支票权利的移转191

第816条付款保证(票据背书担保)191

第817条支票的托收承付191

第818条付款人的义务192

第819条支票拒付证明书192

第820条支票未获承兑的通知192

第821条不支付支票的后果192

第四十五章 委托192

第822条委托合同192

第823条委托合同的报酬193

第824条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履行委托193

第825条受托人的义务193

第826条委托人的义务193

第827条转委托194

第828条委托合同的终止194

第829条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194

第830条委托合同中的权利承继195

第四十六章 未受委托而为他人利益活动195

第831条 未受委托而为他人利益活动195

第832条 为他人利益实施的法律行为195

第833条未受委托而为其利益活动的人的义务196

第834条赔偿由于为他人利益的活动而造成的损害196

第835条赔偿为预防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有关的费用196

第836条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人的报告196

第四十七章 寄售196

第837条寄售合同196

第838条寄售报酬196

第839条受寄人依照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与义务197

第840条寄售委托的履行197

第841条转寄售197

第842条受寄人所出售财产的价格197

第843条偏离寄售人的指示198

第844条对作为寄售标的物的财产的权利198

第845条受寄人留置应付寄售人的款项198

第846条受寄人对寄售人财产丧失、短缺或者损毁的责任198

第847条自我交易198

第848条寄售人接受履行所得199

第849条赔偿履行寄售委托的费用199

第850条寄售人撤销委托199

第851条受寄人拒绝履行委托199

第852条寄售合同的终止199

第853条寄售人拒绝所缔结的没有指明期限的合同200

第854条受寄人拒绝所缔结的没有指明期限的合同200

第855条作为受寄人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终止的后果200

第856条作为寄售人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清算的后果200

第857条某些种类的寄售合同的特殊性200

第四十八章 财产信托管理200

第858条财产信托管理之债200

第859条财产信托管理产生(设立)的依据201

第860条财产信托管理的主体201

第861条财产信托管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201

第862条合同形式201

第863条信托管理财产的独立性202

第864条对负担第三人权利的财产的信托管理202

第865条信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202

第866条移转信托管理202

第867条信托管理人的责任202

第868条信托管理人的报酬203

第869条信托管理合同的终止203

第四十九章 综合经营许可(专营)203

第870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203

第871条合同的形式及其登记要求204

第872条综合经营再许可204

第873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的报酬的形式204

第874条许可人的义务204

第875条被许可人的义务205

第876条限制条款205

第877条许可人就对被许可人提出的要求的责任205

第878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的变更206

第879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的终止206

第880条 在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的保持206

第881条在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的保持206

第882条纳入许可综合体的专有权终止的后果206

第五十章 保管207

第一节 保管的一般规定207

第883条保管合同207

第884条接受保管物的合同207

第885条保管合同的形式207

第886条接受保管物的义务207

第887条保管期限208

第888条对物的无个性化保管208

第889条保管人保障物之完好的义务208

第890条使用保管物208

第891条变更保管条件208

第892条将物交付第三人保管208

第893条保管报酬209

第894条赔偿保管费用209

第895条寄存人取回物209

第896条保管人对物之丧失、短缺或者毁损的责任209

第897条保管人的责任范围209

第898条赔偿给保管人造成的损失210

第899条按照寄存人的请求终止保管之债210

第900条将保管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某些种类的保管210

第901条依法产生的保管210

第二节 某些种类的保管210

第902条当铺保管210

第903条没有向当铺索还的物210

第904条在银行中对贵重物品的保管211

第905条在运输组织的储存室中的保管211

第906条在组织的衣帽间中的保管212

第907条在旅馆的保管212

第908条讼争物的保管(封存)212

第三节 商品仓储保管213

第909条商品仓储人213

第910条通用商品仓储213

第911条仓储保管合同213

第912条附处分权的物之保管213

第913条商品仓储人的义务213

第914条商品占有人对商品仓储人的要求213

第915条商品仓储人放弃保管合同214

第916条仓储文件214

第917条两用仓单214

第918条商品仓单和抵押证书持有人的权利214

第919条仓单和抵押证书的移转214

第920条单用仓单214

第921条按照两用仓单交付商品215

第五十一章 保险215

第922条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215

第923条财产保险合同215

第924条财产保险216

第925条对致害责任的保险216

第926条合同责任保险216

第927条经营风险保险216

第928条人身保险合同216

第929条集体保险217

第930条强制保险217

第931条实施强制保险218

第932条违反强制保险规则的后果218

第933条保险人218

第934条投保人和受益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218

第935条保险合同的形式218

第936条按照总保单的保险219

第937条保险合同的实质条款219

第938条保险规则中保险合同条款的确定219

第939条投保人在缔结合同时提供的信息220

第940条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评估权220

第941条保险秘密220

第942条保险金额220

第943条对财产保险价值的争执221

第944条不完全财产保险221

第945条补充财产保险221

第946条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的后果221

第947条重复保险221

第948条不同保险风险的财产保险222

第949条共同保险222

第950条保险金与保险费222

第951条保险合同无效223

第952条被保险人变更223

第953条受益人变更223

第954条保险合同效力的开始223

第955条保险合同的提前终止223

第956条投保财产的权利移转给他人224

第957条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224

第958条降低保险事故的损失224

第959条 由于投保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过错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后果225

第960条保险人免除支付保险赔偿金和保险金的依据225

第961条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225

第962条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226

第963条投保人对损害赔偿的权利移转给保险人(代位权)226

第964条对被保险财产的权利移转给保险人226

第965条再保险226

第966条相互保险227

第967条强制国家保险227

第五十二章 普通合伙227

第968条普通合伙合同227

第969条合伙人出资228

第970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228

第971条合伙的共同事务228

第972条合伙人的知情权229

第973条共同费用、损失与合伙人的责任229

第974条利润分配229

第975条按照合伙人的债权人的要求分出合伙人的份额229

第976条普通合伙合同的终止229

第977条放弃无期限普通合伙合同230

第978条按照当事人的请求解除普通合伙合同230

第979条放弃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合伙人的责任230

第980条不公开合伙230

第五十三章 公开竞赛230

第981条公开竞赛的组织230

第982条公开竞赛的条件变更与撤销231

第983条支付奖励的决定231

第984条对公开竞赛优胜者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使用231

第985条 向公开竞赛的参加者返还所提交的工作231

第五十四章 公开承诺奖励232

第一节 一般规定232

第986条支付奖励的义务232

第987条撤销公开承诺奖励232

第二节 进行赌博和博彩的特殊性232

第988条 与组织和参与赌博与博彩有关的要求232

第989条 国家和自治市组织举办彩票、抽奖及其他游戏的特殊性233

第五十五章 损害之债233

第一节 一般规定233

第990条损害责任的一般依据233

第991条预防损害233

第992条正当防卫所致损害234

第993条紧急避险所致损害234

第994条法人或者公民对其雇员所致损害的责任234

第995条 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负责人所致损害的责任234

第996条调查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非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责任234

第997条对自己责任进行投保的人的损害赔偿234

第998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致损害的责任235

第999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致损害的责任235

第1000条被剥夺亲权的父母对未成年人所致损害的责任235

第1001条被确认为无行为能力公民所致损害的责任236

第1002条被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所致损害的责任236

第1003条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的公民所致损害的责任236

第1004条高度危险活动所致损害的责任236

第1005条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237

第1006条 向致害人的追偿权237

第1007条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237

第1008条受害人过错与致害人财产状况的考量237

第二节 造成公民生命和健康损害的赔偿238

第1009条在履行合同债务时造成公民生命和健康损害的赔偿238

第1010条致人健康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特点238

第1011条确定因健康损害所丧失的工资(收入)238

第1012条导致未成年人健康损害的损害赔偿239

第1013条 由于公民死亡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之赔偿239

第1014条在公民死亡的情况下赔偿所造成损害的数额240

第1015条损害赔偿数额的变更240

第1016条 由于生活成本升高和最大劳动工资数额增加而增加损害赔偿240

第1017条损害赔偿的支付241

第1018条在法人终止时的损害赔偿241

第1019条赔偿丧葬费用241

第三节 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的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241

第1020条 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依据241

第1021条对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瑕疵而所致损害的责任人241

第1022条 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期限242

第1023条免除因商品、工作、服务瑕疵所致损害之责任的依据242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242

第1024条精神损害赔偿242

第1025条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242

第五十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243

第1026条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43

第1027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与其他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相互关系243

第1028条实物返还不当得利243

第1029条赔偿不当得利的价值243

第1030条没有理由将权利移转给他人的后果243

第1031条赔偿受害人没有获得的收益243

第1032条赔偿对应当返还的财产的费用244

第1033条不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244

第五编 知识产权245

第五十七章 一般规定245

第1034条知识产权的客体245

第1035条 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权利的产生依据245

第1036条 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人身非财产权与财产权245

第1037条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专有权246

第1038条 向他人移转专有权246

第1039条许可使用合同246

第1040条创作和使用智力活动成果的合同247

第1041条专有权和所有权247

第1042条专有权的效力期限247

第1043条专有权的保护方式247

第五十八章 著作权248

第1044条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著作权的客体)248

第1045条著作权客体的种类248

第1046条作品的部分和派生作品249

第1047条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与类似的活动成果249

第1048条对官方文件、象征物和标志的草案的权利249

第1049条作品的作者与作者身份推定250

第1050条共同作者250

第1051条电影的作者250

第1052条派生作品的作者250

第1053条访谈的作者251

第1054条组织创作作品的人的权利251

第1055条著作权保护标志251

第1056条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利251

第1057条作者身份权252

第1058条作者姓名权252

第1059条作品的不可侵犯权252

第1060条作品的发布权252

第1061条作者的作品使用权252

第1062条作品的寄存253

第1063条作品使用权的处分253

第1064条对造型艺术作品的接近权253

第1065条对著作权的限制254

第1066条为个人目的复制他人作品254

第1067条指明作者姓名而自由使用作品254

第1068条通过复制使用作品255

第1069条 自由使用位于开放自由造访的地方的永久性作品255

第1070条 自由公开表演作品255

第1071条 为司法目的自由复制作品255

第1072条无线广播组织为短期使用目的而自由录制作品255

第1073条 限制计算机软件或者数据库复制件的占有人的权利255

第1074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255

第1075条著作权在[ ]国领土内的效力256

第1076条 著作权效力的起算256

第1077条著作权的效力期限256

第1078条作品转成社会财富257

第1079条著作权合同257

第1080条著作权合同的条款257

第1081条著作权合同的形式258

第1082条著作权合同的责任258

第1083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期限258

第1084条著作权管理258

第1085条没有合同而非法使用作品的责任258

第1086条 著作权关系的法律调整259

第五十九章 邻接权259

第1087条邻接权的客体259

第1088条邻接权的主体259

第1089条邻接权保护标志259

第1090条表演者权259

第1091条表演者权的效力260

第1092条表演者的使用260

第1093条表演使用权的处分260

第1094条表演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260

第1095条使用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报酬261

第1096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效力261

第1097条无线广播组织权261

第1098条无线广播组织权的效力262

第1099条有线广播组织权262

第1100条 对表演者、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无线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权利的限制262

第1101条 [ ]国的国际条约与表演者、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无线或者有线广播组织的权利263

第1102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邻接权使用合同以及无合同非法使用作品的责任263

第六十章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权263

第1103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受法律保护的条件263

第1104条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使用权263

第1105条专利权的处分264

第1106条作者身份权264

第1107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共同作者264

第1108条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职务工业设计264

第1109条作者对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职务工业设计的报酬权264

第1110条专利在[ ]国境内的效力264

第1111条专利的效力期限265

第1112条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和登记265

第1113条使用准许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许可使用)的形式与登记265

第1114条开放的许可使用265

第1115条侵犯专利的责任265

第1116条在先使用权265

第1117条对专利持有人权利的限制266

第六十一章 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类型权利266

第1118条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类型权利的保护条件266

第1119条作者的育种成就名称确定权266

第1120条 育种成就作者的报酬权266

第1121条专利持有人对育种成就的权利267

第1122条专利持有人的义务267

第1123条育种成就专利证书的效力期限267

第1124条 准许使用育种成就267

第六十二章 保护未经披露的信息免受非法使用的权利267

第1125条法律保护未经披露的信息的条件267

第1126条非法使用未经披露的信息的责任267

第1127条保护未经披露的信息免受非法使用的权利的移转268

第六十三章 民事流转参加者、商品和服务的个别化方式268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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