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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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
  • 江必新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39763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1053页
  • 文件大小:332MB
  • 文件页数:1074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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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

第一条 立法依据1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任务4

第三条 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7

第四条 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12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13

第六条 审判独立原则16

第七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0

第八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3

第九条 调解原则26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30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原则37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41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44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52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59

第十六条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63

第二章 管辖69

第一节 级别管辖69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69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3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80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82

第二节 地域管辖84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84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89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91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97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诉讼管辖98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管辖99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103

第二十八条 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106

第二十九条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113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114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管辖118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的诉讼管辖119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121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125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129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32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132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135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138

第三章 审判组织143

第三十九条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143

第四十条 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150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153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原则156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违法责任161

第四章 回避170

第四十四条 适用情形170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回避申请的提出及其法律效力178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权人180

第四十七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及其复议程序182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184

第一节 当事人184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184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90

第五十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194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诉196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200

第五十三条 人数众多且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04

第五十四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07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209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第三人216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221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221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225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范围229

第六十条 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限233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234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236

第六章 证据238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238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核实248

第六十五条 举证时效253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出具证据收据的义务259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261

第六十八条 法庭质证264

第六十九条 公证文书的效力267

第七十条 书证和物证270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273

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件及出庭作证的义务277

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例外281

第七十四条 证人费用负担285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290

第七十六条 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294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298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302

第七十九条 专家参与诉讼306

第八十条 勘验程序及勘验笔录310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313

第七章 期间、送达319

第一节 期间319

第八十二条 期间种类与计算319

第八十三条 期间迟误与顺延322

第二节 送达325

第八十四条 送达程序325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331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336

第八十七条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339

第八十八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342

第八十九条 对现役军人的送达349

第九十条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送达350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351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353

第八章 调解358

第九十三条 诉讼调解原则358

第九十四条 诉讼调解程序366

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370

第九十六条 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374

第九十七条 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376

第九十八条 无须制作调解书的案件382

第九十九条 调解不成的情形385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387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的条件、措施及保全裁定387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申请的条件、受理法院及采取保全后当事人起诉期限391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395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措施396

第一百零四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财产保全398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399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403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407

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程序411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415

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的适用415

第一百一十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418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422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合谋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428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431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适用强制措施434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措施436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适用程序438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442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445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445

第二编 审判程序451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451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451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451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方式455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的内容457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前调解461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查起诉466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470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475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诉讼文书送达475

第一百二十六条 案件受理的告知47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482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487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诉讼材料的审核489

第一百三十条 案件调查的程序49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的委托497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共同诉讼参加人498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受理案件的分流504

第三节 开庭审理509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50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理办案原则513

第一百三十六条 庭前通知事项516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前准备519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522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的庭审权利525

第一百四十条 诉的合并530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顺序535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539

第一百四十三条 庭审过程中的撤诉543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546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关于撤诉的规定549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的情形554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庭审笔录558

第一百四十八条 判决种类561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理期限564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568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568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诉讼终结572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575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的内容57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579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书的适用范围583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审生效裁判587

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的公开588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595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595

第一百五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599

第一百五十九条 简便方式602

第一百六十条 独任审理606

第一百六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60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609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615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620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的条件620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的内容624

第一百六十六条 提起上诉的方式6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法院的准备工作629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630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审理地点634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案件的处理640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的使用裁定649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审中的调解650

第一百七十三条 撤回上诉652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的程序654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的效力657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的审限659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6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663

第一百七十七条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663

第一百七十八条 特别程序的审级制度和审判组织66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民事权益争议的处理667

第一百八十条 特别程序的审限669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672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选民资格案件起诉672

第一百八十二条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677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678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678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起诉和审理680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发布公告和作出判决685

第一百八十六条 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689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690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690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69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理程序698

第一百九十条 撤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700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701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无主财产701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704

第一百九十三条 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706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707

第一百九十四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括性规定707

第一百九十五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查711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712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括性规定712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717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720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720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及申请再审管辖、效力727

第二百条 再审事由738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申请再审以及事由756

第二百零二条 对解除婚姻关系裁判文书不得申请再审758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诉答辩以及审查方式760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审查期限、审查终结处理方式、再审审理法院767

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再审期限773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中止执行以及例外776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审理程序779

第二百零八条 抗诉事由、抗诉程序、检察建议780

第二百零九条 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和有限再审787

第二百一十条 检察机关审查抗诉的手段790

第二百一十一条 法院接受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期限和审级791

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事抗诉书795

第二百一十三条 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797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799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支付令的申请799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受理支付令申请809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审理和作出决定812

第二百一十七条 支付令异议和督促程序终结817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824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申请824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828

第二百二十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效力832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申报票据权利834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示催告的判决835

第二百二十三条 对因故未申报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836

第三编 执行程序839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839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839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846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849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851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与一般执行程序856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托执行860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865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871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承担875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880

第二百三十四条 调解书的执行885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执行的法律监督889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892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892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897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903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间907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911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916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916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执行922

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930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被执行人非金钱财产933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938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942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946

第二百四十八条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952

第二百四十九条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956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960

第二百五十一条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64

第二百五十二条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968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972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执行976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979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983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983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988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终结裁定991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995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995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995

第二百六十条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996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司法豁免原则997

第二百六十二条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1000

第二百六十三条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1000

第二百六十四条 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1002

第二十四章 管辖1004

第二百六十五条 涉外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1004

第二百六十六条 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1008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1010

第二百六十七条 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方式1010

第二百六十八条 涉外案件的答辩期间1013

第二百六十九条 涉外案件的上诉期间1013

第二百七十条 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间1014

第二十六章 仲裁1016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仲裁与诉讼1016

第二百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1018

第二百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1020

第二百七十四条 涉外仲裁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1021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1024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1026

第二百七十六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102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司法协助的途径1028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文本1030

第二百七十九条 司法协助程序1031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1032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1034

第二百八十二条 外国法院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1035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036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法实施日期1040

附录1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10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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