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https://www.shukui.net/cover/28/33454898.jpg)
- 刘复之主编 著
- 出版社: 长春:长春出版社
- ISBN:7805734097
- 出版时间:1991
- 标注页数:2262页
- 文件大小:773MB
- 文件页数:2390页
- 主题词:
PDF下载
下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前言1
凡例1
一 宪法编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
简说3
序言5
宪法序言5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6
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7
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7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8
逐步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9
建国32年来取得的主要成就9
宪法总的指导思想10
国家的根本任务11
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11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12
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12
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13
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14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4
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1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5
第一章 总纲16
宪法总纲16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16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17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8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体19
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的根本原则19
各民族一律平等20
民族区域自治21
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1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22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23
国营经济23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4
自然资源24
土地公有制24
个体经济25
私营经济25
社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6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26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27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和手段27
实行计划经为主济和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28
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29
职工代表大会29
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30
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30
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31
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32
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32
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32
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33
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34
实行计划生育34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35
国家机关工作指导原则36
经常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37
国家专政职能37
武装力量属于人民38
行政区域38
特别行政区39
庇护权39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9
公民基本权力和义务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40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1
权利和义务一致性4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1
言论自由42
出版自由42
结社自由43
集会自由43
游行自由43
示威自由43
宗教信仰自由43
人身自由44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4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45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5
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5
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46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7
公民就业前的劳动就业训练47
劳动者休息权48
退休制度48
获得物质帮助权48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9
公民有进行科研和文艺创作等自由49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权50
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50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51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原则52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52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52
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53
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53
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54
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54
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54
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55
公民有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55
公民有纳税的义务56
第三章 国家机构56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6
国家立法权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59
基本法律59
立法程序59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60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61
解释法律62
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62
各专门委员会63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63
质询案64
人身特别保护权64
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64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64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65
担任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65
国家主席任期65
国家主席职权65
特赦令66
戒严令66
宣布战争状态66
发布动员令66
国家主席补选程序66
第三节 国务院67
国务院67
国务院的组成67
国务委员67
总理负责制67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期限制67
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68
国务院行使的职权68
国务院的提案权68
行政法规68
国家行政人员68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的权限68
国务院审计机关69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69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69
中央军事委员会69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69
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70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70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0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0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70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71
地方性法规72
地方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72
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72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7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7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7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7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73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74
地方审计机关74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74
第六节 民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7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74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75
民族自治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民族成份7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76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76
人民法院76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76
公开审判制度77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77
独立行使审判权77
最高人民法院77
人民检察院78
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78
独立行使检察权78
最高人民检察院79
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79
公检法三机关79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80
国旗80
国徽80
首都81
国歌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83
简说83
维护国旗的尊严84
五星红旗84
国旗制法说明84
实施监督管理机关85
举行重大活动升挂国旗85
节日升挂国旗85
国家机关工作日升挂国旗85
中央机关和规定场所每日升挂国旗85
外交活动和驻外使馆升挂国旗85
军事机关升挂国旗85
民用船舶升挂国旗85
公安部门升挂国旗85
晨升晚降86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86
下半旗志哀86
升挂国旗位置86
徐徐升降86
不准升挂破损、污损、褪色及不合格国旗86
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86
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86
侮辱国旗罪87
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88
简说88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8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8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90
代表资格审查90
代表团90
预备会议90
大会主席团90
大会秘书处90
大会列席91
议案的提出91
议案的审议91
议案撤回91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91
罢免案91
质询案92
询问92
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方式92
大会会议公开举行92
建议、批评和意见92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92
委员长会议92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92
办、公厅93
常务委员会会议93
议案提出和审议程序93
质询案93
工作报告93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9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93
专门委员会的职权94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94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94
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95
人身特别保护权95
其他权利95
监督、罢免代表95
补先代表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96
简说96
第一章 总则96
选举法96
选举制度97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97
直接选举97
问接选举97
选举权利97
投票权98
选举机构98
选举委员会98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98
代表名额确定原则98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99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99
代表名额的确定99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99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100
各少数民族选举100
选举文件100
选民证100
候选人名单100
第五章 选区划分101
选区101
第六章 选民登记101
选民登记101
选民名单101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02
提名代表候选人102
候选人名额102
不等额选举102
候选人预选102
介绍候选人102
第八章 选举程序103
投票站103
无记名投票103
投票103
委托代为投票103
监票人员103
选票统计104
选举无效104
选票作废104
当选104
重新投票104
另行选举105
选举结果105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105
监督和罢免代表105
代表提出辞职105
补选105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106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106
第十一章 附则106
附则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07
简说107
第一章 总则10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08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8
制定地方性法规10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09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09
罢免权109
会期110
预备会议110
主席团主持会议110
议案提出和审议110
建议、批评和意见110
过半数通过110
候选人提名110
无记名投票方式111
补选111
罢免案111
辞职111
质询案111
询问111
各专门委员会111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111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11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112
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112
人身特别保护权112
代表享有物质上的便利112
代表应尽的义务112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112
撤换代表112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12
常务委员会112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113
任期113
制定地方性法规11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13
常务委员会会议114
议案提出和审议114
质询案114
主任会议114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114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1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14
政府组成人员114
任期115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职权115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115
行政首长负责制115
各级人民政府会议115
各工作部门116
审计机关116
派出机关116
第五章 附则116
附则116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17
简说117
参加选举范围118
选举权利118
选举委员会118
代表的产生118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118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19
选举程序119
监督和罢免权119
补选代表120
选举经费1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21
简说121
选举委员会122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122
精神病患者不行使选举权利122
停止行使权利的人122
准予行使权利的人122
驻地一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职工参加选举问题123
委托代为投票123
推荐代表候选人名额问题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24
简说124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125
会议的举行125
会议准备工作125
组成代表团125
召开预备会议125
主席团125
主席团会议126
议案审议和通过126
大会秘书处126
请假制度126
大会列席126
大会会议公开举行126
举行秘密会议126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126
议案的提出126
提案要求127
议案审议127
法律案127
专门性问题127
下次会议审议127
建议、批评和意见127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127
审议工作报告127
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127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128
候选人128
无记名投票方式128
任命128
辞职128
缺位128
罢免案128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129
询问129
质询案129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129
调查委员会129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130
发言130
表决议案法定人数130
表决方式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31
简说131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132
会议的召开132
列席人员132
常委会全体会议132
常委会分组会议133
常委会联组会议133
请假制度133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133
议案的提出133
听取议案说明133
议案审议133
议案撤回134
暂不表决134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134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134
听取工作报告134
审议工作报告134
第四章 质询134
质询134
质询案134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134
发言134
表决议案134
表决议案方式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36
简说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36
国务院的组成137
总理负责制137
国务院的职权137
国务院会议制度137
国务院常务会议138
国务院全体会议138
总理签署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及重大行政事项138
国务委员138
秘书长138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138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和变更138
各部、各委员会的组成139
部长主任负责制139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的职权139
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139
请示报告制度139
国务院直属机构139
国务院办事机构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41
简说141
第一章 总则141
人民法院141
国家审判机关142
审判权142
人民法院行使的任务142
独立行使审判权143
在适用法律上坚持一律平等原则143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144
公开审判制度144
辩护权145
合议庭145
独任审判145
审判委员会145
两审终审制146
死刑核准权146
审判监督程序147
补充侦查147
回避148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148
基层人民法院148
中级人民法院148
高级人民法院148
专门人民法院149
军事法院149
海事法院149
最高人民法院150
司法解释150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151
人民法院的产生和任免制度151
审判长151
审判员151
助理审判员151
人民陪审员152
书记员152
法警152
人民法院执行员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53
简说153
第一章 总则154
人民检察院154
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155
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155
检察委员会156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156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56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156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157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158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59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159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60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61
保障公民对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161
检察工作的职业道德162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163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6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64
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165
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165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165
立案165
侦查166
侦查终结167
提起公诉167
起诉书167
免于起诉168
不起诉168
撤销案件169
审查批捕169
审查起诉170
补充侦查170
公诉案件审查170
上诉程序的抗诉171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172
派员出席法庭172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173
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173
检察长的任免173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174
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的任免175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机关人员的任免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76
简说176
序言177
民族区域自治177
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177
民族区域自治的指导思想177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任务178
第一章总则178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依据178
民族自治地方178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178
民族自治机关179
自治机179
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179
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80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80
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181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182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原则182
自治机关的组成183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83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83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183
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184
经济建设事业自治权184
地方财政自治权184
教育事业自主权184
文化事业自主权185
培养、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材和技术工人185
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185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85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185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185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186
各民族之间的关系186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186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186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88
简说188
村民委员会189
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189
乡镇人民政府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190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90
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190
村民委员会设立原则191
自然村191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192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192
组成人员选举产生192
村民193
村民会议193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193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193
人民调解委员会194
治安保卫委员会194
文教卫生委员会194
计划生育委员会194
社会福利委员会194
村民小组194
村规民约195
村民委员会的经费筹集196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7
简说197
居民委员会198
“三自”198
居民委员会与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199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199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200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200
居民200
居民会议201
居民自治权力201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201
工作委员会201
居民小组202
居民公约202
工作经费来源203
办公用房203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203
家属委员会204
二 香港基本法编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07
简说207
序言209
香港209
领土210
鸦片战争211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212
主权213
特别行政区214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214
自治权215
基本法216
第一章 总则216
行政管理权216
立法权216
独立的司法权217
终审权217
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218
私有财产权219
香港原有法律219
普通法219
衡平法219
条例220
附属立法220
习惯法220
行政机关221
立法机关221
正式语文221
区旗和区徽222
制度和政策222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222
外交事务222
对外事务223
防务223
社会治安223
地方事务223
救助灾害223
行政长官224
行政事务224
备案224
征询2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224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225
动乱225
紧急状态226
国家行为226
事实问题226
国家事务226
自行管理的事务226
政治性组织或团体227
政治活动227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27
香港居民227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227
居留权228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28
居民的基本权利228
新闻自由228
罢工自由228
酷刑229
任意229
迁徙自由229
选择职业的自由229
司法补救229
自愿生育的权利23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30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230
国际劳工公约230
“新界”231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231
居民的基本义务231
第四章 政治体制231
行政长官231
司长232
廉政专员232
审计署233
审计署长233
法案233
行政会议233
廉政公署233
特别行政区政府234
司234
政务司234
政务司长234
财政司235
财政司长235
律政司235
律政司长235
立法会236
立法会议员236
行为不检237
立法会组成237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237
立法会主席238
议案238
质询238
弹劾238
司法机关238
司法体制239
司法判例239
终审法院239
高等法院239
上诉法院240
原讼法院240
区域法院241
裁判署法庭241
专门法庭241
独立审判242
陪审制度243
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243
判罪244
假定无罪244
独立委员会244
法院244
法官245
首席法官246
律师246
司法互助247
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247
公务人员247
宣誓247
第五章 经济248
财政248
征用财产补偿248
自由兑换249
财政独立249
财政收入249
财政预算249
收支平衡250
财政赤字250
独立的税收制度250
低税政策250
税种251
税率251
税收宽免251
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251
货币金融制度252
金融企业252
金融市场252
法定货币253
准备金253
外汇管制253
外汇254
黄金、证券、期货市场254
汇价255
金融255
香港的自由港地位255
关税256
自由贸易政策256
单独的关税地区256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257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257
优惠贸易258
关税优惠258
出口配额258
产地来源证、产地规则259
自由贸易区259
土地契约259
差饷租值259
旧批约地段260
乡村屋地260
丁屋地260
船舶登记260
集装箱码头261
航空器261
航运261
私营航运261
香港的国际和区域性国际航空中心地位261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261
执照262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汇会服务262
香港原有的教育制度262
专业资格和专业的执业资格262
专业团体263
资助政策和资助机构263
劳工法律和劳工政策263
咨询263
第七章 对外事务264
外交谈判264
国际组织264
专门机构265
国际会议265
国际协议265
护照265
旅行证件266
出入境管制266
互免签证协议267
领事机构267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267
解释267
解释权267
修改权268
修改提案权268
修改议案268
第九章 附则269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69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69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2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270
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271
三 行政法编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75
简说276
第一章 总则276
秘密276
国家秘密276
保密工作277
保密工作方针277
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277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秘级278
国家秘密的范围279
密级279
绝密279
机密279
密级的变更279
解密279
降密279
升密279
外事保密工作279
会议保密工作280
宣传报道保密工作280
科技保密工作280
经济保密工作281
军事禁区281
第三章 保密制度281
保密制度281
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存281
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发送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接收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印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282
文件282
资料283
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递283
第四章 法律责任283
刺探国家秘密283
收买国家秘密283
窃取国家秘密284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284
第五章 附则284
附则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85
简说285
第一章 总则286
档案286
档案的收集287
档案的整理287
科技档案288
人事档案288
声像档案289
档案形式的多样性289
档案的价值属性289
档案的原始记录性289
档案工作290
国家档案全宗290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290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291
档案事业291
机关档案室工作291
归档291
档案的移交291
档案馆292
档案馆的工作任务292
档案馆的类型293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293
机关档案工作294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294
档案专业人员294
档案教育工作294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295
档案的保管295
档案的鉴定295
档案的销毁295
档案的保管期限296
档案统计296
档案包装材料296
档案装具296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296
档案利用工作296
利用档案297
开放档案297
档案的检索297
档案的公布297
档案咨询297
档案证明298
档案的复制298
档案编研工作298
大事记298
档案宣传出版工作298
档案科学研究工作299
个人档案的国有化299
第五章 法律责任299
违反档案法的法律责任29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300
简说300
第一章 总则301
公文的指导思想301
公文处理原则和要求301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301
公文的种类及使用301
第三章 公文格式302
公文格式302
第四章 行文规则302
行文规则302
第五章 公文办理302
公文办理程序302
文书部门303
草拟公文303
核稿303
公文签发303
公文翻印303
机要公文303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303
公文立卷303
公文存档304
公文销毁304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05
简说305
第一章 总则305
行政法规305
行政法规的名称306
制定行政法规遵循的原则306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306
规划306
起草306
格式规定性307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307
审定307
通过307
签署307
发布307
第四章 附则307
刊登公报307
实施细则发布日期308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309
简说309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09
行政处分31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10
贪污公共财物310
挪用公款310
行贿310
介绍贿赂311
行政处罚311
回扣311
手续费311
较大损失311
从重处分311
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311
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311
主动交代311
包庇311
被审查对象312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312
申诉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313
简说313
第一章 总则314
劳动保险314
劳动保险适用范围314
劳动保险的原则314
劳动保险的作用315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315
劳动保险金315
劳动保险基金315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316
因工伤残316
负伤待遇316
疾病待遇316
死亡保险待遇317
囚工伤、残、亡的条件317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317
丧葬费318
丧葬补助费318
职业病待遇318
生育待遇318
工龄318
连续工龄计算319
加算工龄319
工作年限319
退休320
退休养老基金320
退职321
集体劳动保险待遇321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待遇321
待业保险321
临时工、季节工、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322
学徒制度322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323
优异劳动保险待遇323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323
劳动保险金交纳323
劳动保险调剂金323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323
经费审查委员会323
工会基层委员会324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325
简说325
第一章 总则326
劳动合同制326
劳动合同326
长期劳动合同327
短期劳动合同327
定期轮换劳动合同328
临时工季节工合同328
第二章 招收录用328
公开招收原则328
全面考核择优录用328
重点考核328
试用期328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329
劳动权329
劳动合同的内容329
劳动报酬330
劳动保险330
劳动纪律331
劳动合同的变更331
劳动合同的终止331
劳动合同的解除331
辞退331
除名332
开除333
孕期保护333
产假334
哺乳期保护334
第四章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334
合同工工资334
合同工在职保险待遇334
奖金335
津贴335
劳动保护336
职业病336
工伤待遇337
医疗期337
医疗补助费338
抚恤金338
救济费338
丧葬补助费338
婚丧假339
探亲假339
待业期间339
生活补助费339
待业保险339
待业保险基金340
待业救济金340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340
社会保险340
退休340
退休养老基金341
退休养老待遇341
第六章 组织管理342
劳动争议34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4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42
劳动争议调解343
劳动争议仲裁343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343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345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347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349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351
矿山安全条例353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35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355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35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358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359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360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361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362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363
简说363
第一章 总则363
劳动守则363
奖惩原则363
第二章 奖励363
奖励的条件363
奖励的形式364
奖励的审批364
第三章 处分364
处分的条件364
处分的形式364
处分的审批和申诉365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366
简说366
第一章 总则366
劳动争议的范围366
劳动争议367
劳动争议的特点367
劳动争议的原因367
劳动争议当事人368
个别劳动争议368
集体劳动争议368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368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369
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机构369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6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69
仲裁回避370
劳动争议审判机构370
第三章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371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371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371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371
劳动争议审判程序372
劳动争议仲裁文书373
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373
第四章 罚则374
违反暂行规定的处罚37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75
简说375
女职工375
女职工劳动保护375
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376
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376
月经期376
怀孕期376
女职工产假376
女职工怀孕流产和超产假期待遇376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376
妇幼保健设施377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377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378
简说378
工资379
工资基金379
经济核算379
劳动报酬379
工资总额379
浮动工资380
计划外用工380
坐支380
生产发展基金380
企业奖励基金380
后备基金380
职工福利基金380
法律责任3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382
简说382
领海和领海基线382
海里383
公海383
“公海自由”383
海湾383
海峡3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85
简说385
外交特权与豁免386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386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范围387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388
外交使馆388
外交代表388
外交人员389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389
使馆服务人员389
使馆私人服务员389
护照390
外交护照390
签证390
外交签证390
领事机关390
领事390
领事职务391
领事职务终止392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392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393
领事特权和豁免人员的义务394
外交信使394
信使证明书394
外交邮袋394
国家元首394
政府首脑394
对等原则395
国际组织395
联合国专门机构395
国际条约395
国际公约396
条约的缔结程序396
国际条约的加入397
国际条约的保留397
联合国39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399
简说399
人民警察399
人民警察的任务399
人民警察的宗旨400
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400
人民警察的职责400
人民警察的权限400
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401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401
公安部402
公安机关402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403
公共秩序管理403
治安管理403
户口管理404
消防管理405
交通管理405
特种行业管理405
户籍警察406
交通警察406
治安警察407
消防警察407
司法警察407
武装警察407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408
简说408
公安派出所408
公安派出所所长408
公安派出所的性质409
公安派出所的内部分工409
公安派出所的会议制度409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管理职责409
公安派出所户籍责任区制度410
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410
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410
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411
公安派出所政治指导员411
公安派出所民警基本条件411
治安保卫委员会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413
简说413
户口413
户口登记414
户口登记制度414
户口调查414
户口口薄414
户口迁移415
户口迁移证415
户口迁移登记415
户口登记机关415
启口登记簿415
户口档案415
户口档案管理416
违反户口登记行为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417
简说417
居民身份证417
军人身份证418
武装警察身份证418
常住户口所在地418
注销户口418
外国人418
无国籍人418
居民身份证交回419
居民身份证申领419
身份证变通申报419
居民身份证制度419
居民身份证管理419
居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419
居身份证有效期限420
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420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420
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422
简说422
第一章 总则423
治安423
治安管理423
治安管理处罚423
航空器423
民间纠纷424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424
警告424
罚款424
拘留425
劳动教养处罚425
无行为能力人426
限制行为能力人426
监护人426
训诫426
教唆427
胁迫427
诱骗427
连续状态427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427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427
造谣惑众428
寻衅滋事428
其他流氓活动428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428
危险物品429
管制刀具429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429
轻微伤害430
侮辱他人430
诽谤他人430
虐待家庭成员431
侵犯公私财物行为431
偷窃财物431
哄抢财物431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432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432
赃物432
倒卖票证432
吸食毒品433
隐匿文物433
违反清防管理行为433
违反交通管理行为434
交通规则434
机动车辆434
妨碍交通434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435
卖淫436
嫖宿暗娼436
容留卖淫436
罂粟436
赌博436
淫秽物品437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437
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437
委托437
当场处罚437
传唤437
传唤证437
强制传唤438
讯问438
讯问笔录438
取证438
裁决438
裁决书438
强制执行439
没收财物439
违禁品439
申诉440
徇私舞弊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441
简说441
第一章 总则441
集会441
游行442
示威442
不适用本法的活动442
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主管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权利、义务442
管制刀具443
爆炸物443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443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443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条件443
对公民参加、组织以及以组织名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444
主管机关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444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445
主管机关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义务445
人民警察在集会游行示威中的权利、义务445
在集会游行示威中负责人和参加者的权利、义务445
第四章 法律责任446
对集会游行示威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446
对集会游行示威中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446
对集会游行示威中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446
申诉和起诉446
拘留或者强行押回原地447
第五章 附则447
本法对外国人的适用范围4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448
简说448
第一章 总则449
道路449
交通449
道路交通管理449
公路450
车辆450
机动车450
非机动车450
汽车450
拖拉机450
交通规则450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451
交通信号451
交通指挥灯信号451
车道灯信号451
人行横道灯信号451
交通指挥棒信号451
交通指挥棒452
交通指挥手势信号452
交通标志452
交通标志的种类452
交通标线453
第三章车453
机动车辆检验453
号牌453
行驶证454
临时号牌454
试车号牌454
制动器454
挂车454
载质量455
不准牵引455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455
机动车驾驶员455
驾驶证455
准驾455
驾驶疲劳456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456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456
非机动车驾驶456
交通事故457
第五章 车辆装载457
机动车载物457
非机动车载物457
机动车载人458
交通流量458
第六章 车辆行驶458
车速458
机动车类型458
机动车会车459
机动车超车459
平面交叉路口459
立体交叉459
桥梁460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460
行人规则460
人行道460
车行道460
乘车人规则460
第八章 道路460
不准占用道路460
道路上检查站460
第九章 处罚461
违反交通管理行为461
违反交通法规处罚原则461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461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462
对挖掘街道者的处罚462
对占用道路者的处罚462
交通管理处罚机关462
第十章 附则462
高速公路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464
简说464
一 总则465
枪465
枪弹465
二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466
枪支的佩带466
枪支的配置466
射击运动用枪466
猎枪467
三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467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467
枪支的购买467
枪支购买证467
四 枪支的管理468
枪支管理468
持枪证469
持枪通行证469
枪支弹药运输证469
枪支弹药携运证469
严禁任意鸣枪和在特定区域禁止携带枪支470
持枪必须经过批准、登记470
五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470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470
入境471
外国人入境471
处国人出境471
六 处罚471
违反枪支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471
七 其他472
枪支管理暂行办法4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473
简说473
第一章 总则473
民用爆炸物品473
爆炸物品管理目的474
爆炸物品管理原则474
爆炸物品管理方针474
爆炸事故474
导火索474
导爆索475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475
爆破器材的生产475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475
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技术管理原则475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475
爆破器材的储存475
爆炸物品的储存许可证476
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476
爆炸物检验476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477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置477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477
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管理477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477
爆破器材的运输477
爆炸物品运输证477
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478
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要求478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479
爆破器材的使用47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479
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479
爆破员作业证479
第七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480
烟花爆竹480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480
黑索金480
第八章 惩罚480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惩处4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481
简说481
第一章 总则482
私事出境482
第二章 出境482
不得出境482
阻止出境482
出境证明482
出境手续482
出境证件483
无效出境证件483
第三章 入境483
公民入境483
第四章 管理机关484
护照颁发机关484
第五章 处罚484
处罚和申诉4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485
简说485
第一章 总则486
入出境许可证486
口岸486
第二章 入境486
外交代表机关486
领事机关486
签证486
签证机关487
外交签证487
公务签证487
礼遇签证488
普通签证488
D字签证488
X字签证488
C字签证488
Z字签证488
F字签证488
L字签证489
G字签证489
有效护照489
定居身份确认表489
不准入境人员489
第三章 居留490
居留证490
证件缴验490
健康证明书490
长期居留490
永久居留490
政治避难490
第四章 旅行491
旅行证491
第五章 出境491
不准出境要件491
阻止出境要件491
第六章 管理机关491
入出境管理机关491
遣送出境492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492
第七章 处罚492
非法入境492
非法出境492
非法居留492
非法停留493
第八章 附则493
国籍493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细则493
边防检查条例494
简说494
边防494
边防检查495
边防口岸495
边防检查站495
边防检查的对象495
进出国境人员检查496
进出国境交通运输工具检查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497
简说497
第一章 总则497
消防497
火灾498
消防工作498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498
第二章 火灾预防498
火灾预防498
消防站498
消防供水499
消防通讯499
消防通道499
防火责任制度4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500
消防措施500
消防器材500
消防设备500
消防设施501
第三章 消防组织501
消防组织501
义务消防队501
义务消防员501
专职消防队501
公安消防队502
第四章 火灾扑救502
火灾扑救502
火警502
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502
消防车502
第五章 消防监督503
消防监督机构503
火灾原因503
火险隐患503
消防监督503
消防监督员504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504
消防奖励504
消防处罚504
第七章 附则505
实施细则505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506
简说506
第一章 总则507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507
第二章 仓库建筑50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7
仓库建筑使用消防管理507
耐火极限508
耐火度508
防火墙508
明火作业508
第三章 储存管理508
自燃508
自燃物品508
火险隐患508
遇水燃烧物品508
第四章 装运管理509
装卸作业消防管理509
防火509
第五章 电源管理509
电气装置的防火要求509
安全技术509
安全操作规程509
第六章 火源管理510
火源510
第七章 消防设施510
火灾510
火险510
火警510
消防510
消防通讯510
消火栓510
火灾报警器510
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511
仓库火灾的扑救511
仓库保管人员的防火职责511
第八章 组织领导511
防火安全委员会511
防火负责人512
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512
企业专职消防队512
义务消防组织512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513
简说513
第一章 总则513
化学危险物品513
爆炸物品513
压缩气体513
液化气体513
易燃液体514
易燃固体514
自燃物品514
氧化剂514
毒害品514
腐蚀物品514
放射性物品515
火药515
炸药515
火工品516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516
剧毒物品516
自燃516
自燃点517
闪点517
爆炸极限517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517
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517
防爆门517
防爆灯517
防爆箱517
防爆器材箱518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518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条件518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遵守的规定518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518
危险货物托运518
第六章 罚则518
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519
简说519
第一章 律师的权利和任务520
律师520
律师的任务520
律师的主要业务520
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521
律师的权利521
律师的义务522
律师制度522
律师解答法律询问522
非诉讼法律事务523
非讼案件523
法律顾问523
代书523
第二章 律师资格524
律师资格524
律师的种类524
特邀律师524
律师的素质525
律师的职业道德525
第三章 律师工作机构525
法律顾问处525
法律咨询525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52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526
第四章 附则526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526
律师职务526
律师助理527
四级律师527
三级律师527
二级律师527
一级律师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529
简说529
第一章 总则529
国家公证制度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证制度529
公证530
国家公证机关530
公证机关的任务530
公证书的效力530
第二章 公证处的业务531
公证处的业务531
证明法律行为531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532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532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532
辅助性业务533
第三章 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533
公证处的设置533
公证处的组成533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533
公证员534
助理公证员534
公证机关的管理体制534
第四章 管辖534
公证的管辖534
第五章 办理公证的程序535
公证的程序535
公证的申请536
公证的受理536
公证的审查536
公证的调查536
出具公证书536
公证的终止537
公证的拒绝537
公证的执行537
公证的申诉537
公证的撤销538
公证书的认证538
公证的收费538
公证的原则538
第六章 附则539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公民539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540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541
简说541
第一章 总则541
劳动教养541
劳动教养机关542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542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542
第二章 劳动教养场所542
劳动教养管理所542
第三章 收容审批543
劳动教养对象543
劳动教养期限543
劳动教养年龄543
所外执行543
第四章 行政管理543
行政管理543
“五要、十不”守则544
劳教人员基本权利544
劳教人员基本义务544
特殊学校544
关押禁闭544
劳教人员申诉544
第五章 教育改造545
教育改造545
第六章 劳动生产545
劳动生产545
第七章 生活待遇545
生活待遇545
所外就医546
第八章 通信、会见546
通信会见546
第九章 考核、奖惩546
考核546
奖励546
惩罚547
奖惩批准权限547
第十章 解教、安置547
解教547
注销城市户口547
第十一章 干部547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547
“四知道”548
工作纪律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549
简说549
第一章 总则549
劳动改造机关549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550
看守所550
监狱550
劳动改造管教队550
少年犯管教所550
第三章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551
劳动改造工作方针551
劳动改造551
教育改造551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552
劳动改造生产552
狱政管理552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552
收押552
分管分押552
内看守553
械(警)具553
狱内侦查553
释放553
禁闭554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554
监督管理委员会554
第七章 奖惩554
奖惩原则554
奖励方式和条件554
惩罚条件和审批手续555
第八章 经费555
经费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556
简说556
第一章 总则556
动植物检疫556
动植物检疫范围557
检疫对象557
应检病虫557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557
第二章 进口检疫557
主管部门审批同意557
检疫证书557
检疫程序557
禁止进口各物558
第三章 出口检疫558
出口检疫558
第四章 旅客携带物检疫558
旅客携带物检疫558
截留检疫558
第五章 国际邮包检疫558
国际邮包检疫558
第六章 过境检疫559
过境检疫559
第七章 惩处559
违反进出口动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559
第八章 附则559
检疫工作几项原则要求559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560
兽药管理条例562
简说562
第一章 总则562
兽药管理机关562
兽药562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563
生产兽药企业的条件563
兽药生产许可证563
兽药生产基本要求563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563
兽药经营企业的条件563
兽药经营许可证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