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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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实用解读版
  • 李中华撰稿人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90207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276页
  • 文件大小:21MB
  • 文件页数:276页
  • 主题词:刑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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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2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2

第二条 本法的任务2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2

第四条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3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4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4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5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5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5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6

第十二条 溯及力6

第二章 犯罪8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8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8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9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9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0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10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1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2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3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13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14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5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15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16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17

第三节 共同犯罪17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17

第二十六条 主犯18

第二十七条 从犯19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20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20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20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22

第三章 刑罚23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23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23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23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23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23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24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24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24

第二节 管制25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25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26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26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27

第三节 拘役27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27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27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27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7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27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28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28

第五节 死刑28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28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29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29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30

第六节 罚金30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30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31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31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31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31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32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32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32

第八节 没收财产32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32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33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34

第一节 量刑34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34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34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35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35

第二节 累犯36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36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37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37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37

第六十八条 立功41

第四节 数罪并罚42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42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43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44

第五节 缓刑44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44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44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45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45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45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45

第六节 减刑47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47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47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48

第七节 假释48

第八十一条 假释条件48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49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49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49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49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49

第八节 时效51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51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51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51

第五章 其他规定53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53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53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53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54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55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55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55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55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55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55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55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56

第二编 分则57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57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57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57

煽动分裂国家罪57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58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58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58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58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59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59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59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60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60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61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61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62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2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2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2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64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64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64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65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65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66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66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66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67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67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67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68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69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69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69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70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70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71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72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72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72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72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73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73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74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74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75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7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75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77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7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78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79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80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8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8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80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80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8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82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82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83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83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8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4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85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85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86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86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86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87

第二节 走私罪87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87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87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87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88

走私废物罪88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88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0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90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91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91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91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91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92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92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9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碍清算罪9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9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93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94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94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95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95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9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9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96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97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97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97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98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98

伪造货币罪99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99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99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00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00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100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00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1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03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03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04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04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05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05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05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6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06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06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07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107

贪污罪108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08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108

挪用公款罪108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08

违法运用资金罪109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109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109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1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10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110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11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11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111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113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114

金融凭证诈骗罪114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114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115

盗窃罪115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117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117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118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11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19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119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119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119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120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120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20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121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22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22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23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23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23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23

非法出售发票罪124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124

诈骗罪124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2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12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12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125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125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26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27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127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128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29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129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13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30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30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131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131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131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32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13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13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135

倒卖车票、船票罪135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36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36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36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137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13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38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138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138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139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140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140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140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141

猥亵儿童罪141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142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142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143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14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45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146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46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146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146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47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148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148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149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149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49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150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150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150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50

盗窃罪150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50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151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151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151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52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152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153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153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154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154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155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155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15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56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156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158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159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159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160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162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162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162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163

贪污罪163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164

挪用公款罪164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165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16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166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167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68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70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17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170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171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171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172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172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172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173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173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173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173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74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74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174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175

代替考试罪175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75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75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175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76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176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177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77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78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178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178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78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79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179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179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179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80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180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181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181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182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83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18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84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184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185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186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186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186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186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186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187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187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188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188

开设赌场罪188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190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190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190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91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19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92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192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193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193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193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193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19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194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94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96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96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196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196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196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197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19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97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97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198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19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99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200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200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201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20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201

过失损毁文物罪201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201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20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202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202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203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203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203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203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3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20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205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205

故意伤害罪205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206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20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206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207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208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209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10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210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210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210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10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11

非法狩猎罪212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13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213

破坏性采矿罪213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214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214

滥伐林木罪214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214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216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16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16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217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218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219

制造毒品罪219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19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220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220

强迫他人吸毒罪220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220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221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222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的计算原则22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22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222

协助组织卖淫罪223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23

引诱幼女卖淫罪224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224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225

第三百六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225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25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25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226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226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226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227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228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22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29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29

阻碍军事行动罪229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29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29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229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230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230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231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231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232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233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233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234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234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234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234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235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235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235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236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236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37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237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237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239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241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241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243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243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44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245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245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246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247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247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248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249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49

隐瞒境外存款罪249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250

私分罚没财物罪250

第九章 渎职罪251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51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252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25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254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254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255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256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56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256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56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56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57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257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257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57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57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258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258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58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58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259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259

商检失职罪259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59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59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59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60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60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60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61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262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26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264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264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264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264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264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264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265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265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265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265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266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266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267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267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267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267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268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268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268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268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68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69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269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269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269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269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270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270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270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270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270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270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271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271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界定272

附则272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272

附录273

刑事案件立案示意图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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