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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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
  • 国家文物局编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文物出版社
  • ISBN:9787501028177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287页
  • 文件大小:12MB
  • 文件页数:311页
  • 主题词:文化遗产-保护-法典-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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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立法令1

第一部分 总则1

第1条 原则3

第2条 文化遗产3

第3条 文化遗产的保护3

第4条 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能3

第5条 大区和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合作4

第6条 文化遗产的强化4

第7条 与强化文化遗产相关的职能和任务4

第8条 特别自治区和特别自治省5

第9条 具有宗教价值的文化财产5

第二部分 文化财产7

第一编 保护9

第一章 保护的对象9

第10条 文化财产9

第11条 特定保护的文化财产9

第12条 文化价值的鉴定10

第13条 文化价值的公示10

第14条 公示程序11

第15条 公示的通知12

第16条 对公示的行政复议12

第17条 编目12

第二章 监管与检查13

第18条 监管13

第19条 检查13

第三章 保护与保存14

第一节 保护措施14

第20条 禁止行为14

第21条 需要批准的活动14

第22条 建筑项目的批准程序14

第23条 简化的建筑施工许可程序15

第24条 公共文化财产工程15

第25条 业务协调会议15

第26条 环境影响评估15

第27条 紧急情况16

第28条 预防性措施16

第二节 保存措施16

条29条 保存16

第30条 保存义务17

第31条 志愿保存18

第32条 强制保存18

第33条 强制保护工作的执行程序18

第34条 强制保存工作的费用19

第35条 文化遗产部的资金发放19

第36条 资金的发放19

第37条 利息补贴19

第38条 向公众开放已采取保存措施的建筑物20

第39条 国有文化财产的保存20

第40条 属大区和其他地方政府部门所有的文化财产的保存20

第41条 政府部门将其持有的档案存入国家档案馆的义务20

第42条 宪政机关历史档案的保存21

第43条 强制性保管21

第44条 无偿贷款和文化财产保存21

第三节 其他保护形式22

第45条 间接保护指令22

第46条 间接保护程序22

第47条 间接保护指令的通知和行政复议23

第48条 展览和陈列的批准23

第49条 广告和广告牌24

第50条 文化财产的拆除24

第51条 艺术家工作室24

第52条 有文化价值区域的商业活动24

第四章 国内流转25

第一节 转让和其他流转形式25

第53条 国家文化财产25

第54条 不可转让的文化财产25

第55条 属于国家文化财产的建筑物的转让26

第56条 需要批准的其他类型转让26

第57条 转让批准规则26

第58条 交换文化财产的批准27

第59条 转让的公示27

第二节 优先购买权28

第60条 根据优先购买权购买28

第61条 优先购买的条件28

第62条 优先购买的程序28

第三节 商业活动29

第63条 商业活动的报告和登记义务,文献资料交易的通告义务29

第64条 真实性和出处证明29

第五章 国际范围内的流转30

第一节 出口和进口30

第65条 永久性出口30

第66条 参加展出活动的临时出口30

第67条 其他临时出口31

第68条 自由流转证书31

第69条 对拒发证书的行政复议32

第70条 强制性收购32

第71条 临时流转证书33

第72条 进口33

第二节 从欧盟成员国领土出口34

第73条 名称34

第74条 从欧盟成员国出口文化财产34

第三节 从欧盟成员国领土非法出境的文化财产的归还35

第75条 归还35

第76条 对欧盟成员国的帮助与协作35

第77条 归还诉讼36

第78条 归还诉讼期限的终止36

第79条 补偿36

第80条 补偿的支付37

第81条 帮助与协作的费用37

第82条 意大利提起的归还诉讼37

第83条 被归还文化财产的归属37

第84条 通知欧共体委员会和国会38

第85条 被盗文化财产数据库38

第86条 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协议38

第四节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38

第87条 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38

第六章 探查和发现39

第一节 在本国领土的探查和偶然发现39

第88条 探查活动39

第89条 探查特许39

第90条 偶然发现40

第91条 对被发现物品的所有权和资格40

第92条 发现奖励40

第93条 奖励的核定41

第二节 在毗邻国家水域地区的探查和发现41

第94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41

第七章 征用41

第95条 文化财产的征用41

第96条 手段性征用42

第97条 考古征用42

第98条 公共用途公告42

第99条 文化财产征用的补偿42

第100条 一般法律的参照42

第二编 享用和强化43

第一章 文化财产的享用43

第一节 总则43

第101条 文化机构和文化场所43

第102条 公有文化机构与场所的享用43

第103条 进入文化机构和场所44

第104条 私有文化财产的享用44

第105条 使用权和公众享用权45

第二节 文化财产的使用45

第106条 文化财产的个人使用45

第107条 文化财产的手段性、临时性使用和复制45

第108条 特许权费、复制费、风险抵押金45

第109条 文化财产的图像资料和胶片的编目46

第110条 现金收入和收益分配46

第二章 强化文化遗产的原则47

第111条 强化活动47

第112条 公有文化财产的强化47

第113条 私有文化财产的强化48

第114条 强化的质量控制48

第115条 管理形式48

第116条 特许使用的文化财产的保护49

第117条 附加服务49

第118条 学习和研究活动的促进50

第119条 文化遗产知识在学校的传播50

第120条 文化财产保护与强化活动的赞助50

第121条 与银行基金会的协议50

第三章 档案文件的查阅与保密51

第122条 国家档案和公共部门历史档案:文件查阅51

第123条 国家档案和公共部门历史档案:保密文件查阅51

第124条 为了解历史之目的查阅现行档案52

第125条 机密性的宣布52

第126条 个人资料的保护52

第127条 个人档案的查阅52

第三编 过渡性规定和最后规定53

第128条 按以前法规送达的通知53

第129条 特定立法53

第130条 以前的条例53

第三部分 景观资产55

第一编 保护和强化57

第一章总则57

第131条 景观价值的保护57

第132条 公共管理部门间的合作57

第133条 国际协议57

第134条 景观资产57

第135条 景观规划58

第二章 景观资产的鉴别58

第136条 具有显著公共价值的建筑和地区58

第137条 省级景观资产委员会58

第138条 显著公共价值的公示建议59

第139条 显著公共价值公示程序的参与59

第140条 显著公共价值的公示和相关认知措施59

第141条 文化遗产部的措施60

第142条 受法律保护的区域60

第三章 景观规划61

第143条 景观规划61

第144条 宣传和参与63

第145条 景观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协调63

第四章 受保护财产的监督与管理64

第146条 批准64

第147条 国家行政部门所从事的工程的批准66

第148条 景观委员会66

第149条 无需批准的工程66

第150条 工程的禁止和中止67

第151条 停工后所需开支的补偿67

第152条 需有特殊指示的工程67

第153条 广告牌68

第154条 建筑物外表的颜色68

第155条 监督68

第五章 第一次应用和过渡性条款69

第156条 景观规划的审核与调整69

第157条 依据先前法律要求的通知送达、清单编制、规定发布和措施确定69

第158条 大区执行的规定70

第159条 临时批准程序70

第四部分 处罚71

第一编 行政处罚73

第一章 与第二部份有关的处罚73

第160条 责令将场所恢复原状73

第161条 损坏被发现物品73

第162条 违规设置广告73

第163条 丢失的文化财产74

第164条 违反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法令74

第165条 违反国际流转规定74

第166条 不提交出口文件74

第二章 与第三部分有关的处罚75

第167条 责令恢复原状或支付赔偿金75

第168条 违反设置广告的规定75

第二编 刑事处罚76

第一章 与第二部分有关的处罚76

第169条 非法工程76

第170条 非法使用76

第171条 非法放置和移动76

第172条 不执行间接保护决定77

第173条 违反有关转让的规定77

第174条 非法出境和出口77

第175条 违反考古研究的行为77

第176条 非法占有国家所有的文化财产78

第177条 为收回文化财产提供合作78

第178条 伪造艺术作品78

第179条 不可惩罚的情形78

第180条 不服从行政管理措施79

第二章 与第三部分有关的处罚79

第181条 未经批准或违反批准书规定的工程79

第五部分 法律的暂行规定、废除和生效81

第182条 过渡措施83

第183条 最后条款83

第184条 废除的法律条款83

附件A85

A.文化财产的种类85

B.A项所列文化财产的价值标准86

注释87

前言注释87

第1条注释92

第4条注释92

第9条注释92

第12条注释93

第14条注释94

第16条注释94

第29条注释95

第41条注释97

第46条注释97

第53条注释97

第69条注释97

第73条注释97

第74条注释98

第75条注释98

第76条注释98

第77条注释98

第84条注释99

第87条注释99

第91条注释99

第92条注释100

第128条注释100

第129条注释102

第130条注释103

第139条注释103

第142条注释103

第144条注释105

第145条注释105

第146条注释106

第147条注释106

第153条注释110

第156条注释110

第157条注释110

第158条注释112

第159条注释113

第162条注释114

第166条注释114

第168条注释114

第180条注释114

第181条注释115

第182条注释115

第183条注释116

第184条注释119

编后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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