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刑法总则实用 增订本全3册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刑法总则实用 增订本全3册](https://www.shukui.net/cover/12/31946265.jpg)
- 王振兴 著
- 出版社: 三民书局
- ISBN:
- 出版时间:1991
- 标注页数:576页
- 文件大小:64MB
- 文件页数:670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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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壹部 弄法总则实用1
第一册1
第一编 总论1
第一章 刑法之概念1
第一节 刑法之意义1
第二节 刑法之性质4
第三节 刑法之分类7
第四节 刑法之解释17
第五节 刑法之机能23
第六节 刑法之原则24
第七节 刑法之内容28
第八节 刑法之地位35
第九节 刑法与道德37
第十节 刑法之效力39
第十一节 刑法之立法精神44
第十二节 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47
第十三节 刑法总则与刑事特种法之关系49
第二章 刑法之演化53
第一节 欧洲各国刑法之演化53
第二节 中国刑法之演化56
第一款 唐虞三代之刑法56
第二款 秦汉时代之刑法60
第三款 魏晋南北朝之刑法60
第四款 隋唐时代之刑法62
第五款 宋元明清各代之刑法65
第六款 民国成立后之刑法67
第三章 犯罪之概念69
第一节 犯罪之意义69
第二节 犯罪之成立要件71
第三节 犯罪之理论73
第四节 犯罪(行为)之主体75
第五节 犯罪(被害)之客体87
第六节 犯罪之分类90
第七节 犯罪行为之意义102
第八节 犯罪行为之阶段103
第九节 犯罪行为之分类107
第十节 犯罪行为之责任111
第四章 刑罚之概念113
第一节 刑罚之意义113
第二节 刑罚之目的115
第三节 刑罚之机能(功用)116
第四节 刑罚之分类118
第五章 保安处分之概念123
第一节 保安处分之意义123
第二节 保安处分之发展125
第一款 并世各国保安处分之发展125
第二款 吾国保安处分之发展126
第三节 保安处分之立法论(主义)127
第四节 保安处分之性质129
第五节 保安处分与其他处分之异同131
第六节 吾国保安处分制度之现况134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7
第一节 中共刑法概念147
第一项 马、列、毛三氏之主义与思想147
第一款 马克思主义149
第一目 唯物史观150
第二目 剩馀价值151
第三目 阶级斗争154
第四目 共产党宣言156
第二款 列宁主义157
第三款 毛泽东思想159
第二项 刑法意义164
第二节 中共刑法思想168
第一项 政治优先思想168
第二项 经济至上思想169
第三项 阶级对立思想170
第四项 阶级斗争思想171
第五项 群众性思想179
第六项 仇恨性思想181
第七项 工具性思想182
第八项 万能性思想184
第九项 集体性思想184
第十项 重物性思想185
第十一项 矛盾性思想187
第三节 中共刑法特质189
第一项 突出思想指导189
第二项 维护阶级利益190
第三项 适用类推定罪191
第四项 「立」(正)「破」(反)交互适用194
第五项 刑罚处分转换196
第六项 犯罪之否定198
第四节 中共刑法特色199
第一项 人民审判委员会200
第二项 死缓制度201
第三项 执行期间减刑202
第四项 预备犯、未遂犯概括主义202
第五项 特殊阴谋犯203
第六项 数罪并罚范围之扩张204
第七项 附加刑独立适用205
第八项 褫夺公权之范围206
第九项 没收财产207
第十项 罚金数额之决定207
第十一项 判赔、追缴、退赔208
第十二项 驱逐出境208
第十三项 实质性连续犯209
第十四项 经济犯罪209
第十五项 空白刑法211
第十六项 直接责任人员211
第十七项 罪类概括性212
第十八项 罪之重复规定213
第十九项 犯罪要件芜杂与不清214
第二十项 条大、款小215
第二十一项 刑罚先重后轻与先轻后重215
第二十二项 客观主义216
第二十三项 凟职罪刑事处分之转换217
第二十四项 「可以」、「也可以」、「应当」、「并处」、「不得」219
第二十五项 告诉才处理220
第二十六项 刑罚的不确定性222
第五节 中共刑法体例223
第一项 总则部分223
第二项 分则部分225
第六节 中共刑法演化226
第一项 以斗争为治时期227
第二项 以法律为治时期228
第二编 各论231
第一章 法例235
第一条 罪刑法定主义236
第二条 从新从轻主义256
第三条 属地主义311
第四条 隔地犯326
第五条 保护主义世界主义331
第六条 属人主义342
第七条 属人主义347
第八条 国外对国人犯罪之适用354
第九条 外国裁判服刑之效力359
第十条 名词定义365
第十一条 本总则对于其他刑罚法规之适用391
第二章 刑事责任405
第十二条 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过失408
第十三条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423
第十四条 有认识之过失与无认识之过失441
第十五条 不作为犯459
第十六条 法律之不知与错误477
第十七条 加重结果犯485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满八十岁人之责任能力494
第十九条 责任能力510
第二十条 责任能力519
第二十一条 依法令之行为522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上正当行为534
第二十三条 正当防卫540
第二十四条 紧急避难562
第二册1
第三章 未遂犯1
第二十五条 未遂犯3
第二十六条 未遂犯及不能犯之处罚31
第二十七条 中止犯43
第四章 共犯57
第二十八条 共同正犯62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112
第三十条 从犯及其处罚142
第三十一条 共犯与身分169
第五章 刑201
第三十二条 刑罚之种类202
第三十三条 主刑之种类205
第三十四条 从刑之种类229
第三十五条 主刑之重轻标准234
第三十六条 褫夺公权之内容242
第三十七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249
第三十八条 没收物266
第三十九条 专科没收300
第四十条 没收之宣告303
第四十一条 易科罚金310
第四十二条 易服劳役327
第四十三条 易以训诫346
第四十四条 易刑之效力354
第四十五条 刑期之计算356
第四十六条 羁押日数之折抵359
第六章 累犯373
第四十七条 累犯374
第四十八条 裁判确定后发觉累犯之处置396
第四十九条 累犯适用之除外401
第七章 数罪并罚405
第五十条 数罪并罚之要件406
第五十一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427
第五十二条 裁判确定后馀罪之处理455
第五十三条 更定执行刑459
第五十四条 各罪中有受赦免时馀罪之执行469
第五十五条 想像竞合及牵连犯474
第五十六条 连续犯546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97
附录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629
附录三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633
附录四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635
附录五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639
附录六 关于办理窃盗、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645
附录七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路行政处分暂行规定653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659
附录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663
第三册1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1
第五十七条 科刑事由3
第五十八条 罚金之酌量14
第五十九条 酌量减轻19
第六十条 酌量减轻29
第六十一条 裁判免刑32
第六十二条 自首减轻47
第六十三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62
第六十四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方法68
第六十五条 无期徒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方法73
第六十六条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之减轻方法76
第六十七条 有期徒刑之加减例81
第六十八条 拘役、罚金之加减例84
第六十九条 二种主刑以上并加减例88
第七十条 遞加遞减例91
第七十一条 主刑加减之顺序95
第七十二条 零数不算102
第七十三条 酌量减轻之准用104
第九章 缓刑107
第七十四条 缓刑要件107
第七十五条 缓刑宣告之撤销136
第七十六条 缓刑之效力146
第十章 假释151
第七十七条 假释要件152
第七十八条假释之撤销161
第七十九条 假释之效力166
第十一章 时效171
第八十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172
第八十一条 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201
第八十二条 本刑应加减时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205
第八十三条 追诉权时效之停止207
第八十四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221
第八十五条 行刑权时效之停止231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239
第八十六条 感化教育处分240
第八十七条 监护处分255
第八十八条 禁戒处分259
第八十九条 禁戒处分265
第九十条 强制工作处分270
第九十一条 强制治疗处分279
第九十二条 代替保安处分之保护管束284
第九十三条 缓刑与假释之保护管束295
第九十四条 保护管束之执行者302
第九十五条 驱逐出境处分308
第九十六条 保安处分之宣告311
第九十七条 保安处分之免除与延长316
第九十八条 保安处分执行之免除322
第九十九条 保安处分之执行时效327
附录十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359
附录十一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603
第贰部 刑法分则实用1
第一册1
序1
第一编 总论1
第一章 刑法分则之内容与旧刑法之比较1
第二章 刑法分则与总则之关系9
第三章 刑法分则之体系11
第四章 刑法分则与特种刑法之关系18
第五章 刑法分则与法律竞合之态类25
第六章 刑法分则上的补充、择一与吸收关系42
第七章 刑法分则上吸收犯之类态47
第八章 刑法分则之罪的要件55
第九章 刑法分则之罚(刑)的区分57
第十章 法益性质之区分及其实益71
第十一章 简略立法及其适用76
第十二章 意图之竞合变更与故意行为变更之异及其适用80
第十三章 刑法分则之社会功能82
第十四章 有罪(科刑)判决主文之制作原则及其方法84
第十五章 刑法分则之研究方法及其实践105
第十六章 解严于本法及其特种法之影响106
第十七章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于司法刑事审判权之影响及其适用116
附录一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全文159
附录二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全文163
第二编 各论173
第一章 内乱罪179
第一百条 普通内乱罪180
第一百零一条 暴动内乱罪193
第一百零二条 内乱罪自首之减免203
第二章 外患罪207
第一百零三条 通谋开战端罪208
第一百零四条 通谋丧失领域罪211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抗敌民国罪214
第一百零六条 单纯助敌罪219
第一百零七条 加重助敌罪223
第一百零八条 战时不履行军需契约罪233
第一百零九条 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237
第一百十条 公务员过失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242
第一百十一条 刺探搜集国防秘密罪245
第一百十二条 不法侵入或留滞军用处所罪257
第一百十三条 私与外国订约罪262
第一百十四条 违背对外事务委任罪263
第一百十五条 毁匿国权证据罪264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267
第一百十六条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国代表罪267
第一百十七条 违背中立命令罪272
第一百十八条 侮辱外国旗章罪275
第一百十九条 请求乃论278
第四章 凟职罪281
第一百二十条 委弃守地罪282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违背职务受贿罪28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背职务受贿罪及行贿罪296
第一百二十三条 准受贿罪313
第一百二十四条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316
第一百二十五条 滥权追诉处罚罪319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凌虐人犯罪330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法行刑罪334
第一百二十八条 越权受理诉讼罪338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法征收罪、抑留或尅扣款物罪340
第一百三十条 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348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务员图利罪351
第一百三十二条 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360
第一百三十三条 邮电人员妨害邮电秘密罪366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务员犯罪加重处罚规定36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381
第一百三十五条 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382
第一百三十六条 聚众妨害公务罪393
第一百三十七条 妨害考试罪398
第一百三十八条 妨害职务上掌管之文书物品罪40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污损封印、查封标示或违背其效力罪405
第一百四十条 侮辱公务员公署罪411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侵害文告罪41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419
第一百四十二条 妨害投票自由罪420
第一百四十三条 投票受贿罪42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投票行贿罪428
第一百四十五条 利诱投票罪43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妨害投票正确罪432
第一百四十七条 妨害投票秩序罪43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妨害投票秘密罪43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439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然聚众不遵令解散罪440
第一百五十条 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罪443
第一百五十一条 恐吓公众罪447
第一百五十二条 妨害合法集会罪450
第一百五十三条 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45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参与犯罪结社罪457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煽惑军人背叛罪463
第一百五十六条 私招军队罪465
第一百五十七条 挑唆包揽诉讼罪467
第一百五十八条 僭行公务员职权罪470
第一百五十九条 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474
第一百六十条 侮辱国旗、国徽及 国父遗像罪478
第八章 脱逃罪481
第一百六十一条 脱逃罪481
第一百六十二条 纵放或便利脱逃罪493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务员纵放或便利脱逃罪502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509
第一百六十四条 藏匿人犯或使之隐避、顶替罪510
第一百六十五条 湮灭刑事证据罪517
第一百六十六条 犯湮灭证据罪自白之减免521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亲属间犯本章罪之减免522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5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伪证罪526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诬告罪536
第一百七十条 加重诬告罪554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指定犯人诬告罪556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伪证、诬告自白之减免559
附录三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565
附录四 新刑律施行细则615
附录五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617
附录六 中华民国旧刑法619
附录七 中华民国旧刑法施行条例675
第二册1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1
第一百七十三条 放火或失火烧毁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2
第一百七十四条 放火失火烧毁非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14
第一百七十五条 放火烧毁住宅等以外之物罪20
第一百七十六条 准放火罪25
第一百七十七条 漏逸或间隔气体罪2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决水浸害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32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决水浸害现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未有人在之建筑物罪36
第一百八十条 决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40
第一百八十一条 破坏防水蓄水设备罪43
第一百八十二条 妨害救灾罪47
第一百八十三条 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49
第一百八十四条 妨害舟车或航空机行驶安全罪56
第一百八十五条 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6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单纯危险物罪68
第一百八十七条 加重危险物罪7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妨害公用事业罪80
第一百八十九条 损坏保护生命设备罪83
第一百九十条 妨害公众饮水罪87
第一百九十一条 制造贩卖陈列妨害卫生物品罪91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背预防传染病法令罪及散布传染病菌罪95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背建筑术成规罪100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不履行赈灾契约罪102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105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伪造变造通用币券罪106
第一百九十六条 行使收集或交付伪造变造通用币券罪115
第一百九十七条 减损通用货币罪127
第一百九十八条 行使减损通用货币罪129
第一百九十九条 预备伪造变造币券或减损货币罪132
第二百条 没收特例136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141
第二百零一条 有价证券之伪造变造与行使罪141
第二百零二条 邮票印花税票之伪造变造与行使涂抹罪154
第二百零三条 伪造变造及行使往来客票罪162
第二百零四条 预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164
第二百零五条 没收特例167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171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变更度量衡定程罪172
第二百零七条 贩卖违背定程之度量衡罪176
第二百零八条 行使违背定程之度量衡罪177
第二百零九条 没收特例180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183
第二百十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罪185
第二百十一条 伪造变造公文书罪206
第二百十二条 伪造变造特种文书罪216
第二百十三条 公文书不实登载罪225
第二百十四条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234
第二百十五条 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罪243
第二百十六条 行使伪造变造或登载不实文书罪248
第二百十七条 伪造盗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261
第二百十八条 伪造盗用公印或公印文罪268
第二百十九条 没收特例276
第二百二十条 准文书罪281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289
第二百二十一条 强奸、准强奸罪290
第二百二十二条 轮奸罪305
第二百二十三条 强奸杀人罪308
第二百二十四条 强制猥亵罪312
第二百二十五条 乘机奸淫猥亵罪320
第二百二十六条 结果加重罪(犯)325
第二百二十七条 奸淫幼女罪、对未满十六岁男女为猥亵罪331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利用权势奸淫罪336
第二百二十九条 诈术奸淫罪341
第二百三十条 血亲相奸罪344
第二百三十一条 引诱容留良家妇女奸淫或猥亵罪348
第二百三十二条 引诱服从监督之人或妻与他人奸淫罪360
第二百三十三条 引诱未满十六岁男女为淫行罪364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然猥亵罪369
第二百三十五条 散布、贩卖猥亵物品及制造、持有罪372
第二百三十六条 告诉乃论378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383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重婚罪383
第二百三十八条 诈术结婚罪393
第二百三十九条 通奸罪397
第二百四十条 和诱罪404
第二百四十一条 略诱罪428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移送被诱人出国罪446
第二百四十三条 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罪449
第二百四十四条 减刑特例455
第二百四十五条 告诉乃论与不得告诉458
第十八章 亵凟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467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宗教建筑物或纪念场所罪、妨害祭礼罪468
第二百四十七条 侵害尸体罪、侵害遗骨遗发殓物遗灰罪474
第二百四十八条 发掘坟墓罪484
第二百四十九条 发掘坟墓结合罪488
第二百五十条 侵害直系血亲尊亲属尸体坟墓罪492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495
第二百五十一条 妨害贩运农工物品罪495
第二百五十二条 妨害农事水利罪499
第二百五十三条 伪造仿造商标商号罪503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商标商号货物罪510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商品为虚伪标记与贩卖陈列输入该商品罪513
第二十章 鸦片罪519
第二百五十六条 制造鸦片、毒品罪520
第二百五十七条 贩卖运输鸦片、毒品罪526
第二百五十八条 制造贩运吸食鸦片器具罪533
第二百五十九条 为人施打吗啡或以馆舍供人吸食鸦片罪536
第二百六十条 栽种与贩运罂粟种子罪541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545
第二百六十二条 吸用烟毒罪548
第二百六十三条 持有烟毒或吸食鸦片器具罪552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务员包庇烟毒罪556
第二百六十五条 没收特例559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563
第二百六十六条 普通赌博罪与没收特例563
第二百六十七条 常业赌博罪572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图利供给赌场或聚众赌博罪573
第二百六十九条 办理有奖储蓄或发行彩券罪、经营或媒介罪579
第二百七十条 公务员包庇赌博罪584
附录八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草案初稿587
附录九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初稿661
第三册1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1
第二百七十一条 普通杀人罪2
第二百七十二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6
第二百七十三条 义愤杀人罪32
第二百七十四条 母杀婴儿罪36
第二百七十五条 加工自杀罪39
第二百七十六条 过失致死罪53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71
第二百七十七条 普通伤害罪71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重伤罪85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义愤伤害罪91
第二百八十条 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95
第二百八十一条 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97
第二百八十二条 加工自伤罪100
第二百八十三条 聚众闘殴罪103
第二百八十四条 过失伤害罪107
第二百八十五条 传染花柳病痳疯罪11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妨害幼童发育罪114
第二百八十七条 告诉乃论118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127
第二百八十八条 自行或听从堕胎罪127
第二百八十九条 加工堕胎罪133
第二百九十条 意图营利加工堕胎罪136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未得孕妇同意使之堕胎罪138
第二百九十二条 介绍堕胎罪142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147
第二百九十三条 无义务者遗弃罪147
第二百九十四条 违背义务遗弃罪151
第二百九十五条 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158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63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人为奴隶罪164
第二百九十七条 意图营利以诈术使人出国罪169
第二百九十八条 略诱妇女结婚罪加重略诱罪172
第二百九十九条 移送被略诱人出国罪180
第三百条 收藏隐避被略诱人罪183
第三百零一条 减轻特例186
第三百零二条 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188
第三百零三条 剥夺直系血亲尊亲属行动自由罪202
第三百零四条 强制罪204
第三百零五条 恐吓危害安全罪212
第三百零六条 侵入住居罪218
第三百零七条 违法搜索罪225
第三百零八条 告诉乃论22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237
第三百零九条 公然侮辱罪237
第三百十条 诽谤罪243
第三百十一条 免责条件252
第三百十二条 侮辱诽谤死者罪256
第三百十三条 妨害信用罪259
第三百十四条 告诉乃论260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267
第三百十五条 妨害书信秘密罪267
第三百十六条 泄漏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罪271
第三百十七条 泄漏业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77
第三百十八条 泄漏职务上工商秘密罪279
第三百十九条 告诉乃论28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289
第三百二十条 普通窃盗罪窃占罪291
第三百二十一条 加重窃盗罪314
第三百二十二条 常业窃盗罪339
第三百二十三条 窃用电气以普通窃盗罪论342
第三百二十四条 亲属相盗免刑与告诉乃论344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353
第三百二十五条 普通抢夺罪354
第三百二十六条 加重抢夺罪365
第三百二十七条 常业抢夺罪367
第三百二十八条 普通强盗罪369
第三百二十九条 准强盗罪393
第三百三十条 加重强盗罪405
第三百三十一条 常业强盗罪41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强盗结合罪416
第三百三十三条 海盗罪、准海盗罪430
第三百三十四条 海盗结合罪438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441
第三百三十五条 普通侵占罪442
第三百三十六条 公务公益侵占罪、业务侵占罪453
第三百三十七条 侵占遗失物罪474
第三百三十八条 侵占电气与亲属间犯侵占罪者准用窃盗罪规定480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483
第三百三十九条 普通诈欺罪484
第三百四十条 常业诈欺罪513
第三百四十一条 准诈欺罪515
第三百四十二条 背信罪519
第三百四十三条 电气与亲属间犯诈欺罪与背信罪准用窃盗罪规定532
第三百四十四条 重利罪533
第三百四十五条 常业重利罪538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541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纯恐吓罪541
第三百四十七条 掳人勒赎罪555
第三百四十八条 掳人勒赎结合罪567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573
第三百四十九条 普通赃物罪574
第三百五十条 常业赃物罪589
第三百五十一条 亲属赃物罪590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593
第三百五十二条 毁损文书罪593
第三百五十三条 毁坏建筑物、矿坑、船舰罪599
第三百五十四条 毁损器物罪608
第三百五十五条 间接毁损罪614
第三百五十六条 损害债权罪617
第三百五十七条 告诉乃论623
附录十 考试院历届高等(特种)考试有关刑法试题汇编631
跋653
第叁部 特种刑法实用1
第一册1
总论1
各论99
第一编 陆海空军刑法99
总则部分99
分则部分157
第一章 叛乱罪157
第十六条 背叛党国聚众暴动罪157
第十七条 意图叛乱聚众掠夺罪161
第十八条 直接利敌罪163
第十九条 间接利敌罪170
第二十条 其他利敌罪177
第二十一条 煽惑军队暴动罪179
第二十二条 未遂罪180
第二十三条 预备阴谋罪181
第二十四条 预备阴谋自首减免其刑182
第二章 擅权罪187
第二十五条 不遵命令擅自进退罪·不遵命令无故战斗罪·未遂罪187
第二十六条 私自募兵罪189
第二十七条 私招盗匪罪190
第二十八条 勒收捐税罪191
第二十九条 把持机关罪·截留款项罪191
第三十条 非法受理民刑诉讼罪·干涉司法审判罪192
第三十一条 强占民房罪·私卖公物罪194
第三十二条 强迫人民充当伕役罪·强封舟车罪·强拉牲畜罪196
第三章 辱职罪199
第三十三 条 率队降敌罪·委弃要塞于敌罪·临阵退却罪·临阵托故不进罪199
第三十四条 纵兵殃民罪202
第三十五条 包庇土匪扰害地方罪·阴通土匪致令巨匪逃逸罪203
第三十六条 无故不就守地失误军机罪·擅离配置地失误军机罪204
第三十七条 藉势勒索罪·收受贿赂罪205
第三十八条 尅扣军饷罪214
第三十九条 扣饷不发罪·加重扣饷不发罪217
第四十条缺额不报罪·得枪不缴罪219
第四十一条 浮报价目罪223
第四十二条 长官指使浮报罪227
第四十三条 扣取折扣罪228
第四十四条 准浮报罪230
第四十五条 浮报名额罪232
第四十六条 私运鸦片罪·私运违禁品罪235
第四十七条 强迫栽种鸦片罪·包庇制造运输贩卖鸦片罪240
第四十八条 单纯不尽弹压方法罪·加重结果罪242
第四十九条 哨兵无故离去守地罪243
第五十条 哨兵怠忽职务罪245
第五十一条 卫兵擅离勤务或应到不到罪247
第五十二条 违反哨兵交代或哨令罪250
第五十三条 不为传达罪·加重结果罪·报告不实罪252
第五十四条 委弃军机罪255
第五十五条 无故缺乏军用物品罪256
第五十六条 配给有害健康饮食罪258
第五十七条 取用兵器毁伤他人身体罪·取用兵器不慎致死罪259
第五十八条 剿匪不力罪262
第五十九条 通匪吓诈人民罪263
第六十条 乘机要挟被掳人罪·虐待被起获人罪263
第六十一条 包庇赌博罪·调戏妇女罪·吸用鸦片罪264
第六十二条 辱职未遂罪271
第四章 抗命罪273
第六十三条 拥兵自卫不听调遣罪273
第六十四条 反抗长官命令罪·不听指挥罪274
第六十五条 夥党反抗长官命令罪·夥党不听长官指挥罪282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284
第六十六条 对上官暴行胁迫罪284
第六十七条 夥党对上官暴行胁迫罪295
第六十八条 对哨兵暴行胁迫罪297
第六十九条 夥党对哨兵暴行胁迫罪300
第七十条 对其他军人暴行胁迫罪302
第七十一条 夥党对其他军人暴行胁迫罪306
第七十二条 多众集合暴行胁迫罪308
第七十三条 滥用职权凌虐罪310
第七十四条 暴行胁迫未遂罪314
第六章 侮辱罪315
第七十五条 普通侮辱上官罪·以文书侮辱罪·加重侮辱罪315
第七十六条 侮辱哨兵罪322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323
第七十七条 普通盗卖械弹罪·加重盗卖械弹罪·买受盗卖械弹罪323
第七十八条 盗卖军用品·买受军用品罪330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337
第七十九条 私造军火罪·私造军火未遂罪337
第九章 纵火罪338
第八十条 一般纵火罪·一般纵火未遂罪338
第八十一条 纵火恐吓人民罪341
第十章 掠夺罪342
第八十二条 掠取团所械弹罪342
第八十三条 抢夺财物罪343
第八十四条 结夥抢劫罪357
第八十五条 盗取财物罪·强迫买卖罪366
第八十六条 掠夺未遂罪374
第十一章 强奸罪376
第八十七条 强奸罪·强奸未遂罪376
第十二章 诈伪罪388
第八十八条 虚伪命令罪·诈传命令罪·加重结果罪388
第八十九条 意图免兵役罪·意图免召集罪390
第九十条 意图避免从军罪·意图避免危险勤务罪391
第九十一条 军医伪证罪·嘱托伪证罪392
第九十二条 冒用服章罪·造谣淆惑听闻罪393
第十三章 逃亡罪402
第九十三条 无故离去职役罪·无故不就职役罪402
第九十四条 夥党逃亡罪415
第九十五条 携带兵器逃亡罪418
第九十六条 夥党携带兵器马匹逃亡罪427
第九十七条 投敌罪430
第九十八条 逃亡未遂罪431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433
第九十九条 包庇逃亡罪433
第一百条 收容携带兵器马匹逃亡罪436
第一百零一条 加重收容逃亡罪437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438
第一百零二条 烧毁或炸毁军用物品罪438
第一百零三条 损坏军用物品罪439
第一百零四条 烧毁露积军用物品罪441
第一百零五条 毁弃损伤军用物品罪444
第一百零六条 毁损军用物品未遂罪448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448
第一百零七条 故使俘虏逃亡罪·过失致俘虏逃亡罪·使俘虏逃亡未遂罪448
第一百零八条 无故逾召集期限罪450
第一百零九条 欺矇哨兵通过哨所罪·不服哨兵禁止罪·对哨兵故犯哨令罪453
第一百十条 对于军器不尽保管之责罪·结果加重罪455
第一百十一条 发现敌船盗船不为追击罪458
第一百十二条 在警戒地域遗失保管物品罪459
第一百十三条 接战地域遗失保管物品罪·结果加重罪461
第一百十四条 遗失保管物品罪刑之减免462
第一百十五条 兵舰长官不为救援罪463
第一百十六条 因过失错安机件罪·故意错安机件罪·明知机件损坏匿不报告罪·结果加重罪464
第一百十七条 砲兵失职罪465
第一百十八条 闻急呼号报不集合罪466
第一百十九条 结私党罪·诱惑他人罪467
第一百二十条 秘密结社集会罪468
第一百二十一条 哨兵卫兵无故发枪砲罪469
第十七章 附则470
第一百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470
第二编 战时军律471
第三编 惩治叛乱条例(已废止)523
第二册1
第一编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已废止)1
第二编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49
第三编 惩治盗匪条例83
第四编 惩治走私条例179
第五编 妨害国币治罪条例239
第六编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罸暂行条例273
第七编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325
第八编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447
第九编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505
第十编 戡乱时期罸金罸锾提高标准条例(已修订)537
第十一编 寃狱赔偿法575
第三册1
第一编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1
第二编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31
第三编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193
第四编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269
第五编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313
第六编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353
第七编 戒严法367
第八编 提审法407
第九编 警械使用条例425
第十编 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469
附件一 行政院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草案说明554
附件二 行政院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草案558
附件三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立法院内政司法国防委员会审查会修正行政院草案条文对照表568
附件四 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588
附件五 法院办理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603
附件六 动员戡乱时期流氓感训处分执行办法609
第四册1
第一编 少年事件处理法1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27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43
第一节 调查及审理43
第二节 管训处分之执行210
第三节 抗告及重新审理283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322
第五章 附则414
第二编 枪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已修订)509
附件一 人民或团体收藏刀械管理办法595
附件二 枪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内政司法委员会审查修正案 行政院原草案条文对照表598
第五册1
司法1
第一章 破产法1
第二章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23
国防27
第三章 防空法27
第四章 军事征用法35
第五章 海上捕获条例47
第六章 要塞堡垒地带法63
第七章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73
内政81
第八章 工厂法81
第九章 工厂检查法97
第十章 劳动基准法103
第十一章 劳工安全卫生法121
第十二章 劳资争议处理法127
第十三章 团体协约法137
第十四章 平均地权条例141
第十五章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143
第十六章 耕者三七五减租条例149
第十七章 建筑法157
第十八章 区域计画法167
第十九章 都市计画法169
第二十章 国家公园法171
第二十一章 文化资产保存法175
第二十二章 儿童福利法195
第二十三章 著作权法201
第二十四章 户籍法241
第二十五章 农会法245
第二十六章 自来水法267
第二十七章 测量标设置保护条例281
第二十八章 坟墓设置管理条例287
第二十九章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已修订)291
第三十章 消防法343
财政347
第三十一章 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暂行条例347
第三十二章 票据法363
第三十三章 保险法383
第三十四章 银行法393
第三十五章 税捐稽征法403
第三十六章 所得税法483
第三十七章 遗产及赠与税法489
第三十八章 管理外汇条例495
第三十九章 动产担保交易法499
第四十章 证券交易法507
第四十一章 国有财产法537
附录 最高法院对普通刑事案件撤销原判自为有罪判决主文及适用法条类编541
第六册1
经济1
第一章 森林法1
第二章 电业法47
第三章 水利法61
第四章 农药管理法77
第五章 饲料管理法87
第六章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97
第七章 渔业法109
第八章 渔会法119
第九章 鑛场法131
第十章 矿业法137
第十一章 矿场安全法147
第十二章 公司法159
第十三章 商标法225
第十四章 专利法253
第十五章 标准法273
第十六章 商业会计法275
第十七章 商品检验法285
第十八章 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293
第十九章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301
交通307
第二十章 邮政法307
第二十一章 海商法329
第二十二章 船舶法337
第二十三章 引水法349
第二十四章 铁路法357
第二十五章 民用航空法363
第二十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79
卫生387
第二十七章 医师法387
第二十八章 优生保健法409
第二十九章 助产士法417
第三十章 药物药商管理法425
第三十一章 食品卫生管理法475
第三十二章 饮用水管理条例483
第三十三章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487
教育495
第三十四章 私立学校法495
科技497
第三十五章 原子能法497
第三十六章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505
附录515
一、特种刑法与普通刑法相关法条(罪名)对照表515
二、特种刑法上特有法条(罪名)一览表581
三、最高法院对特种刑事案件撤销原判自为有罪判决主文及适用法条类编587
第四部 中共刑法原理1
第一册1
叙1
著者近影3
简介4
著者著作一览表5
第一编 绪论1
第一章 中共刑法概念1
第一节 马、列、毛三氏之主义与思想1
第一项 马克思主义3
第一款 唯物史观4
第二款 剩馀价值5
第三款 阶级斗争8
第四款 共产党宣言10
第二项 列宁主义11
第三项 毛泽东思想13
第二节 刑法意义18
第二章 中共刑法思想21
第一节 政治优先思想21
第二节 经济至上思想22
第三节 阶级对立思想23
第四节 阶级斗争思想24
第五节 群众性思想32
第六节 仇恨性思想33
第七节 工具性思想35
第八节 万能性思想37
第九节 集体性思想38
第十节 重物性思想39
第十一节 矛盾性思想40
第三章 中共刑法特质43
第一节 突出思想指导43
第二节 维护阶级利益44
第三节 适用类推定罪45
第四节 「立」(正)「破」(反)交互适用48
第五节 刑罚处分转换50
第六节 犯罪之否定51
第四章 中共刑法特色53
第一节 人民审判委员会53
第二节 死缓制度54
第三节 执行期间减刑55
第四节 预备犯、未遂犯概括主义55
第五节 特殊阴谋犯57
第六节 数罪并罚范围之扩张58
第七节 附加刑独立适用59
第八节 褫夺公权之范围59
第九节 没收财产60
第十节 罚金数额之决定61
第十一节 判赔、追缴、退赔62
第十二节 驱遂出境62
第十三节 实质性连续犯63
第十四节 经济犯罪63
第十五节 空白刑法65
第十六节 直接责任人员66
第十七节 罪类概括性66
第十八节 罪之重复规定67
第十九节 犯罪要件芜杂与不清68
第二十节 条大、款小69
第二十一节 刑罚先重后轻与先轻后重70
第二十二节 客观主义71
第二十三节 凟职罪刑事处分之转换72
第二十四节 「可以」、「也可以」、「应当」、「并处」、「不得」74
第二十五节 告诉才处理75
第二十六节 刑罚的不确定性76
第五章 中共刑法体例79
第一节 总则部分79
第二节 分则部分81
第六章 中共刑法演化85
第一节 以斗争为治时期85
第二节 以法律为治时期86
第七章 吾国刑法特有制度89
第二编 刑法总则论95
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101
第一节 以马、列、毛三氏之主义思想为指导101
第二节 刑法的任务——在同反革命作斗争,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109
第三节 属地主义、扩充主义、隔地犯113
第四节 属人主义——即对人之效力(一)119
第五节 属人主义——即对人之效力(二)129
第六节 保护主义——外国人在国外犯罪之效力134
第七节 外国裁判服刑之效力141
第八节 享有外交权豁免权之外国人犯罪之效力145
第九节 不为罪、从旧、从新与从轻之原则(主义)151
第二章 犯罪15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159
第一项 犯罪概念——都是犯罪、不认为犯罪159
第二项 责任要件——故意167
第三项 责任要件—过失172
第四项 责任之不生177
第五项 责任能力(一)181
第六项 责任能力(二)188
第七项 责任能力(三)196
第八项 正当防卫198
第九项 紧急避险20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209
第一项 犯罪预备与预备犯210
第二项 未遂犯214
第三项 中止犯220
第三节 共同犯罪225
第一项 故意正犯与过失正犯225
第二项 主犯230
第三项 从犯233
第四项 准从犯(胁从犯)238
第五项 教唆犯242
第三章 刑罚249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249
第一项 主刑和附加刑249
第二项 主刑251
第一款 管制252
第二款 拘役257
第三款 有期徒刑264
第四款 无期徒刑273
第五款 死刑277
第一目 死刑与缓期执行277
第二目 死刑之禁止与死刑缓期执行282
第三目 死缓期满之减刑及死刑之执行286
第四目 死刑缓期执行及减刑期间之计算289
第三项 附加刑290
第一款 罚金293
第一目 罚金数额之决定标准293
第二目 罚金之缴纳299
第二款 剥夺政治权利306
第一目 剥夺政治权利之意义内容306
第二目 剥夺政治权利之适用311
第三目 剥夺政治权利之期限315
第四目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之起算及其效力320
第三款 没收财产323
第一目 没收之范围与限制323
第二目 正当债务之清偿332
第四项 其他处分335
第一款 驱遂出境335
第二款 赔偿经济损失339
第三款 免予刑事处分及训诫、悔过、赔歉、赔损、行政处分342
第四款 追缴、退赔、没收348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61
附录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393
附录三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97
附录四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399
附录五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403
附录六 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409
附录七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417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423
附录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427
第二册1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1
第一节 量刑1
第一项 量刑之一般准据1
第二项 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者,刑之量定限制标准5
第三项 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者,刑之量定限制标准8
第四项 酌量减轻之条件及刑之量定限制标准12
第二节 累犯16
第一项 一般累犯之成立要件及其处罚16
第二项 特别累犯之成立要件及其处罚23
第三节 自首之要件及其处罚29
第四节 数罪并罚35
第一项 数罪并罚之范围及其方法35
第二项 附加刑与数罪并罚之关系47
第三项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毕前、发见判决宣告前之罪时之处理方法50
第四项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毕前、又再犯罪时之处理方法56
第五节 缓刑61
第一项 缓刑之意义及其条件61
第二项 缓刑与附加刑之关系70
第三项 缓刑考验期限(间)及其起算71
第四项 缓刑适用之禁止76
第五项 缓刑之执行及其效力78
第六项 缓刑之撤销及其处理81
第六节 减刑87
第一项 减刑之时期及其条件87
第二项 减刑之次数及其限制92
第三项 减刑后刑期之起算95
第七节 假释96
第一项 一般假释之条件96
第二项 特别假释之条件102
第三项 假释考验期限(间)及其起算106
第四项 假释考验期限(间)之监督110
第五项 假释之效力114
第六项 假释之撤销及其处置117
第八节 时效123
第一项 追诉时效之期限(间)及追诉权之回复123
第二项 追诉时效期限(间)之排除134
第三项 追诉时效期限(间)之起算140
第四项 追诉时效期限(间)之更新146
第五章 其他规定153
第一节 适用类推定罪量刑153
第二节 地方特种刑法之许容158
第三节 公共财产之意义及其范围161
第四节 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物)之意义及其范围164
第五节 国家工作人员之意义及其范围167
第六节 司法工作人员之意义及其范围172
第七节 重伤之意义及其范围177
第八节 首要分子之意义及其范围181
第九节 告诉之意义及告诉权人之范围183
第十节 以上、以下、以内之意义及其范围190
第十一节 刑法总则之适用范围193
第三编 刑法分则论197
第一章 反革命罪(第九十条至第一百零四条)239
第一节 反革命罪之概念(第九十条)240
第二节 阴谋危害祖国罪(第九十一条)245
第三节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第九十二条)254
第四节 策动投敌叛变、叛乱罪(第九十三条)260
第五节 普通投敌叛变罪、加重投敌叛变罪(第九十四条)266
第六节 持械聚众叛乱罪(第九十五条)269
第七节 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第九十六条)273
第八节 间谍罪、资敌罪(第九十七条)277
第九节 组织、领导、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八条)284
第十节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第九十九条)287
第十一节 反革命破坏罪(第一百条)289
第十二节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一百零一条)296
第十三节 反革命煽动、宣传罪(第一百零二条)300
第十四节 反革命加重罪(第一百零三条)304
第十五节 没收财产(第一百零四条)30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311
第一节 普通故意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第一百零五条)312
第二节 加重故意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过失犯(第一百零六条)323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零七条)333
第四节 破坏交通设备罪(第一百零八条)341
第五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零九条)350
第六节 故意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犯(第一百零一十条)353
第七节 故意破坏通讯设备罪、过失犯(第一百一十一条)362
第八节 普通及加重非法制造枪枝、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枝、弹药罪,非法运输枪枝、弹药罪,盗窃枪枝、弹药罪,抢夺枪枝、弹药罪(第一百一十二条)366
第九节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一十三条)373
第十节 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一十四条)378
第十一节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肇事罪(第一百一十五条)38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条)393
第一节 普通走私罪(第一百一十六条)394
第二节 投机倒把罪(第一百一十七条)401
第三节 走私、投机倒把常业罪、加重走私、投机倒把罪(第一百一十八条)412
第四节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第一百一十九条)419
第五节 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罪(第一百二十条)426
第六节 偷税罪、抗税罪(第一百二十一条)429
第七节 妨害国家货币罪(第一百二十二条)434
第八节 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二十三条)441
第九节 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第一百二十四条)446
第十节 破坏集体生产罪(第一百二十五条)451
第十一节 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罪(第一百二十六条)454
第十二节 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第一百二十七条)457
第十三节 破坏森林罪(第一百二十八条)465
第十四节 破坏水产资源罪(第一百二十九条)471
第十五节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第一百三十条)476
附录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83
第三册1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1
第一节 内容提示与主体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2
第二节 一般杀人罪、较轻杀人罪(第一百三十二条)5
第三节 一般过失杀人罪、恶劣过失杀人罪(第一百三十三条)13
第四节 故意伤害罪、伤害致重伤罪、伤害致死罪(第一百三十四条)17
第五节 一般过失致人重伤罪、恶劣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一百三十五条)26
第六节 刑讯逼供罪、肉刑致人伤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29
第七节 打砸抢——准伤害、杀人、抢劫罪(第一百三十七条)34
第八节 诬告陷害罪及其违法阻却(第一百三十八条)38
第九节 一般强奸罪、准强奸罪、加重强奸罪、轮奸罪(第一百三十九条)45
第十节 强迫妇女卖淫罪(第一百四十条)54
第十一节 一般拐卖人口罪、加重拐卖人口罪(第一百四十一条)58
第十二节 破坏选举罪(第一百四十二条)63
第十三节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罪(第一百四十三条)71
第十四节 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一百四十四条)78
第十五节 侮辱罪、诽谤罪(第一百四十五条)83
第十六节 一般报复陷害罪、加重报复陷害罪(第一百四十六条)92
第十七节 剥夺宗教信仰罪、侵犯风俗习惯罪(第一百四十七条)97
第十八节 一般伪证罪、加重伪证罪(第一百四十八条)105
第十九节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一百四十九条)11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六条)121
第一节 一般抢劫罪、加重抢劫罪(第一百五十条)122
第二节 一般盗窃罪、一般诈骗罪、一般抢夺罪(第一百五十一条)130
第三节 惯窃罪、惯骗罪、加重盗窃、诈骗、抢夺罪(第一百五十二条)143
第四节 准抢劫罪(第一百五十三条)149
第五节 一般敲诈勒索罪、加重敲诈勒索罪(第一百五十四条)154
第六节 一般贪污罪、加重贪污罪、最重贪污罪、准贪污罪(第一百五十五条)159
第七节 毁坏财物罪(第一百五十六条)172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179
第一节 阻碍执行公务罪、拒不执行裁判罪(第一百五十七条)181
第二节 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187
第三节 破坏公共秩序罪(第一百五十九条)194
第四节 一般流氓罪、加重流氓罪(第一百六十条)202
第五节 一般脱逃罪、加重脱逃罪(第一百六十一条)215
第六节 窝庇反革命分子罪、窝庇一般犯罪分子罪、准共犯罪(第一百六十二条)221
第七节 私藏枪弹罪(第一百六十三条)227
第八节 一般制售假药罪、加重制售假药罪(第一百六十四条)235
第九节 一般神汉巫婆诈骗罪、加重神汉巫婆诈骗罪(第一百六十五条)240
第十节 一般招摇撞骗罪、加重招摇撞骗罪(第一百六十六条)245
第十一节 一般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加重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一百六十七条)249
第十二节 一般赌博罪、常业赌博罪(第一百六十八条)259
第十三节 一般诱容妇女卖淫罪、加重诱容妇女卖淫罪(第一百六十九条)264
第十四节 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第一百七十条)269
第十五节 一般制造贩运毒品罪、加重制造贩运毒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273
第十六节 窝藏、销售赃物罪(第一百七十二条)284
第十七节 一般盗运珍责文物出口罪、加重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第一百七十三条)289
第十八节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第一百七十四条)295
第十九节 破坏界碑、界椿、测量标罪,视为反革命罪(第一百七十五条)299
第二十节 偷越国(边)境罪(第一百七十六条)303
第二十一节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一百七十七条)309
第二十二节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第一百七十八条)312
第二十三节 一般传授犯罪方法罪、加重传授犯罪方法罪(一九八三年九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增订罪名)315
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321
第一节 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罪、加重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处理(第一百七十九条)322
第二节 一般重婚罪、准重婚罪(第一百八十条)327
第三节 破坏军人婚姻罪(第一百八十一条)331
第四节 一般虐待罪、加重虐待罪,告诉处理(第一百八十二条)337
第五节 遗弃罪(第一百八十三条)341
第六节 拐骗儿童罪(第一百八十四条)349
第八章 凟职罪(第一百八十五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359
第一节 一般受贿罪、加重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没收、追还(第一百八十五条)360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泄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泄密罪(第一百八十六条)375
第三节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第一百八十七条)385
第四节 一般徇私舞币罪、加重徇私舞币罪(第一百八十八条)388
第五节 一般体罚虐待罪、加重体罚虐待罪(第一百八十九条)394
第六节 一般私放罪犯罪、加重私放罪犯罪(第一百九十条)400
第七节 邮电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电罪、准贪污罪(第一百九十一条)404
第八节 阻却犯罪与行政处分(第一百九十二条)408
第四编 特种刑法论413
第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条至第二十六条)413
第一节 制定之根据和目的(第一条)421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与不认为犯罪(第二条)423
第三节 一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罪、加重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罪(第三条)429
第四节 平时泄露军事机密罪、战时泄露军事机密罪、为敌人提供军事机密罪(第四条)432
第五节 平时指挥人员擅离职守罪、战时指挥人员擅离职守罪(第五条)438
第六节 平时逃离部队罪、战时逃离部队罪(第六条)441
第七节 一般偷越国(边)境外逃罪、加重偷越国(边)境外逃罪、战时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第七条)445
第八节 一般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战时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八条)449
第九节 一般虐待迫害部属罪、加重虐待迫害部属罪(第九条)451
第十节 一般以暴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罪、加重以暴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罪、战时以暴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罪(第十条)453
第十一节 一般盗窃武器、物资罪、加重盗窃武器、物资罪、战时盗窃武器、物资罪(第十一条)456
第十二节 一般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加重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十二条)459
第十三节 一般自伤身体罪、加重自伤身体罪(第十三条)462
第十四节 战时一般造谣惑众罪、战时加重造谣惑众罪、一般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罪、加重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罪(第十四条)465
第十五节 战场遗弃伤员罪(第十五条)468
第十六节 一般临阵脱逃罪、加重临阵脱逃罪(第十六条)470
第十七节 一般违抗命令罪、加重违抗命令罪(第十七条)472
第十八节 一般谎报军情、假传命令罪、加重谎报军情、假传命令罪(第十八条)